探究广西高校学生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现状

2016-11-12

1.引言

高校学生体育协会是指高校在读学生自愿组成,自主管理,为实现共同意愿,按其章程以体育运动为活动形式、以提高个人运动技能和业务能力、丰富课外文化生活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学生群体。作为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其在传播校园体育文化和丰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等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管理体制是管理系统的结构和组成方式,即采用怎样的组织形式,以及如何将这些组织形式结合成为一个合理的有机系统,并以怎样的手段、方法来实现管理的任务和目的。因此,管理体制是否健全,决定了学生体育协会能否得到发展。

2.研究对象与方法

以广西高校学生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的现状为研究对象。

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等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检索和查阅了我国相关书籍和刊物,对广西高校学生体育协会管理体制现状进行调查分析。

3.结果与分析

3.1组织结构。

组织机构、场地器材、活动内容及方式是学校体育的三个基本要素,健全学生身边的组织机构,建设好学生身边的场地器材,组织好学生活动是构建学校体育服务体系的三个基本环节。高校体育协会是学校体育课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高校体育协会的组织机构对课外体育活动的顺利开展有积极的作用。

自发性的高校体育协会组织机构都是采用“院、校负责人(部门)—各协会(小组)—成员”的三级制,其从属于校团委下属的学生会——校学生会体育部,而仅仅在业务上得到体育部门的间接指导,得不到体育部门在训练和组织活动上的直接指导。另外,自发性的高校体育协会组织的各种日常性体育活动主要是在课余时间进行,这就使得体育活动范围、内容等方面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影响学生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锻炼身体的效果。

3.2管理模式。

广西高校体育协会的管理模式的情况是:48%的高校对体育协会的管理采用“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会体育部—协会”的管理模式,40%的高校对体育协会的管理采用“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协会”的管理模式,4%的高校对体育协会的管理采用“公体部—协会”的管理模式,还有8%的高校对体育协会的管理采用其他的管理模式。

3.3登记注册

登记注册制度是协会成员参与协会活动的客观记载,它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协会成员活动的基本状况。1998年出台的《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第三条明文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广西高校体育协会登记注册主要在两个部门办理:一个是“体育学院、体育系、体育部”,一个是“团委、学工处(部)”。目前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每年学校都向团委、学工处(部)拨发一部分资金用于学生的课外活动,这其中就有一部分是用于体育课外活动。体育协会在这里注册可以得到一些活动经费,因此自发性体育协会大部分在团委和学工处(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由于体育部门掌握着更多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权。体育部门有更多的体育管理人才和裁判队伍,因此更加熟悉各种体育比赛的规则、法规。学生在体育部门注册并接受其管理,则能够得到更大的活动空间、更加公平的比赛环境及更低的活动成本。因此,有部分体育协会选择在“体育学院、体育系、体育部”登记注册。

3.4组织章程

组织章程“是指经过社团成员共同认可的关于该社团宗旨、活动准则和治理结构等,并由会员共同遵守的规则”。高校体育协会的组织章程是保障其规范发展的法律性文件,是约束体育协会成员行为规范的有效方式。

广西高校体育协会成员认为自己参加的体育协会“有成文的协会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应的规定”的占51.16%;“没有制定组织章程”的占16.44%;“无成文章程和规定,但有口头或约定成俗的规定”占25.23%;其他的占7.18%。

由于高校体育协会成员的参与带有自愿性,因此流动性相对较大,管理比较松散,“有成文的协会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应的规定”的协会组织占调查对象数量的一半以上。约四分之一的协会组织只是有口头或约定俗成的规定。还有一部分没有组织章程。这说明体育社团的管理工作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3.5审批制度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进行登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广西高校体育协会成立时的审批情况是:40%的学校体育协会成立时在“校团委”审批,60%的学校体育协会成立时在“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处)”审批。这说明目前广西高校体育协会成立时的审批部门不统一。

3.6民主化程度

高校体育协会组织对开展体育活动决策方式客观反映了体育协会组织管理的民主化程度。体育协会组织内部的重大事件或一般性事务的决策方式是由个人决定还是集体决定,表明协会组织民主化的程度。

在调查的对象当中,有34.72%成员认为自己参加的协会组织的决策方式是由协会全体成员协商决定协会的重要事务;有45.14%的成员认为体育协会的重大事务由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有14.12%的成员认为由负责人决定;有6.02%采用其他方式。表明由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或由负责人个人决定的接近60%,这说明广西高校体育协会的民主化程度不高,这种方式缺乏民主决策的氛围会降低决策的正确性和代表性,不利于协会的稳定发展。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4.1.1组织机构都采用“院、校负责人(部门)—各协会(小组)—成员”的三级制;其管理模式为“校团委—校社团联合会—协会”或“校团委—校学生会—校学生会体育部—协会”;成立时需在“体育学院、体育系、体育部”或在“团委、学工处(部)”登记注册。

4.1.2高校体育协会内部大部分“无成文章程和规定,但有口头或约定成俗的规定”、少部分“有成文的协会章程、规定或其他相应的规定”;高校体育协会的民主化程度不高,但已经有了一定的民主基础。

4.2建议

4.2.1充分认识高校体育协会在学校体育中的地位和作用。

高校体育协会要发展首先必须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否则很难取得真正的成效。因此,各高校本身要做到与时俱进,抛弃对高校体育协会认识的旧观念,积极学习发达国家在管理和经营高校体育协会的成功经验,在充分认识高校体育协会的作用与地位的基础上,主动积极地加强对高校体育协会的支持和扶助。

4.2.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体制,提高协会的法制化水平。

学校主管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协会管理制度来指导和规范活动的运行。各个体育协会都必须有自己专门的运行机制,包括宗旨、章程、财务管理制度、奖惩制度、选举制度、考核制度、会员制度等。在健全和完善的规章制度下,体育协会才有“章”可循,才能保证体育协会的健康、持续发展,才能使协会的法制化水平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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