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2017-03-30

有很多人会为朋友作担保人,不过对担保人有什么责任都不怎么了解,尤其是对于担保人可不可以是外地人不清楚,所以今天咱们一起来看一下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的具体的细节是怎样的,相信大家读了本篇文章以后可以了解的,这样会对您以后需要办理相关的业务有很大的帮助。

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银行贷款的担保人,要承担以下担保责任:

1、作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的,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3、以特定财产(房产等)设定抵押提供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拍卖、变卖该财产,以财产变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

1、贷款担保人一般是本地人,不过如果是在本地有房产的话,外地户口人也是可以的,关键看贷款机构是否认可他的还款能力,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目前,指针对市区及开发区、保税区范围内城市正式房口),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收入相对稳定;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其帐户内有1年以上缴存额;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及其它不良债务;在借款人未全部偿还贷款本息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上面这些就是小编为大家了解到的有关于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有什么责任?深圳抵押贷款担保人是外地的行吗?相信大家看过以后在需要的时候可以及时的办理,这样相信会为您省去很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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