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容市的创业扶持政策
初期创业离不开好的创业环境和政策支持,下面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包容市的创业扶持政策。
包容市的创业扶持政策:职业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四类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培训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补贴标准统一的原则,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费[2003]408号、苏财综[2003]157号)规定,并结合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创业培训项目及培训成本核定。对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二)资金申请及支付:
1、对个人的职业培训补贴。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应由个人先垫付培训费用,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报销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其中,所附就业证明材料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的6个月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有本人签字的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相关就业证明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2、对企业的职业培训补贴。企业新录用四类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职业培训补贴。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3、职业培训管理。各地应当加强对职业培训绩效的跟踪管理,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后就业状况挂钩。培训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其就业形式包括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正规就业,也包括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多种形式的就业。同时,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确保由具备资质、培训质量高、办学规范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杜绝培训机构虚报人数、虚假培训、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等违规违纪现象。
包容市的创业扶持政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人员为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四类人员。四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资金申请和支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者本人。
包容市的创业扶持政策:公益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
(一)公益性岗位范围:是指由政府出资扶持、购买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1、社会公共管理类。包括人社、民政、司法、卫生协理员、交通协管员、城管市容协管员、市场管理员、协税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2、社区服务类。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公共卫生服务、社区文化、医疗保健、敬老、托幼等服务性岗位。
3、机关事业单位后勤管理服务类。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二)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困难对象: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就业创业证》的下列失业人员:
1、低保人员;
2、 “4050”人员,即申请自日起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
4、残疾人员;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
6、登记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