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最新创业政策_上海创业政策

2017-03-10

在上海做创业是很常见的事情,但是上海做创业现在有哪些优惠政策呢?上海做创业优惠政策是什么?小编为你带来了“上海创业政策”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上海市创业政策及优惠补贴最新解读

上海市初创企业场地补贴政策

补贴条件

1、在本市注册登记18个月以内的小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劳动者或毕业后两年以内的本市高校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劳动者在本市创办18个月以内的小微企业(不包括劳务派遣公司)、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且吸纳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不少于6人的(首次申请不少于6人);

4、创业组织租赁独立、合法的经营场所满半年及以上;

5、签订书面租赁协议并缴纳房租;

6、吸纳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并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优惠

房租补贴以创业组织所在注册地实际发生的租金为限,补贴金额根据创业组织当年从业人员人均房租金额及从业人员中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数来确定,年度人均房租补贴最高不超过3000元。

补贴时间

最长不超过自创业组织注册登记(认定)起的三年

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补贴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注册时间不一般少于6个月);

2、组织机构健全,管理人员中需有企业管理经验者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大专以上学历占70%以上;

3、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为创业者、创业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提供各类创新创业服务;

4、孵化场地内在孵企业15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内75%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专业领域一致;

5、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目标明确,有与其宗旨相称的完善的管理制度;

6、具备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入驻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人力资源、技术开发与交流、投融资及市场拓展等孵化服务;

7、专业孵化器应具备明确的专业方向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服务队伍与专业服务平台。

政策优惠

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1、经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启动补贴;经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一次性追加补贴50万元。

2、获上年度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考核等次为合格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优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内上年度新增在孵企业数,给予每家1万元孵化补贴;按上年度孵化毕业并落户该孵化器园区或本区的企业数,给予每家5万元孵化奖励;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内培育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市小巨人企业、创新型企业的企业数,给予每家一次性5万元培育奖励。

4.对新修建或改建新增的投资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总额20%的建设补贴;对为提升园区功能的信息化项目或科技公共平台建设、改造项目等,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费用50%的建设补贴,资金安排一次性不高于300万元。

5.除由区招商投资服务政策适用的情形外,引进符合区重点发展产业的科技企业,给予绩效奖励;对落户科技企业孵化器园区的科技型企业,根据经济社会贡献情况,给予绩效奖励。

在孵企业

补贴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42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成立时实际缴纳的注册资金,扣除“知识产权出资”后,现金和实物出资部分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属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00平方米;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及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及上海市节能减排标准;

7、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含服务),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纠纷;

8、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政策优惠

本市经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上海市及区县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对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科技企业的,按实际租用面积(每家企业不超过200平方米)给予不超过3年同期实际房租30%的出租补贴;对留驻于孵化器园区的创业企业,前3年给予同上标准的承租补贴。

上海创业落户新政策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经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备案,下同)连续满6个月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企业入驻孵化器期间,积120分。

证明材料(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办相关业务时,需另外提供的材料,下同):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合同、股东证明等。

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须经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备案,下同)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6个月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积120分。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等。

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人才,积120分。

四、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覆盖创业投资资金投资期的劳动合同等。

五、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须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下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合同交易往来发票和第三方佣金服务发票,下同)等。

六、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等。

七、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八、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

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投资协议、投资资金到位且持续投资满1年的证明等。

九、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证明、最近3年的技术合同、覆盖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期的劳动合同、技术合同完成70%及以上的证明等。

十、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本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创业投资领域从业时间不低于3年的证明、投资协议、资金到位证明等。

十一、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十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二)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三)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四)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证明材料:股东证明、公司章程、审计报告、挂牌上市证明等。

本实施办法的申请材料、申办流程和申办渠道,按照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人才”,是指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股东(股份须在企业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或获得投资前取得)。

本实施办法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获得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上海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在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并处于有效期内的创业投资母基金出资参股的投资机构。

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名单,通过上海科技企业孵化协会、上海市技术转移协会和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可的权威网站向社会发布。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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