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
治理是政府的治理工具是指政府的行为方式,以及通过某些途径用以调节政府行为的机制。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范文一
搞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努力维护正常的教学教学秩序,确保学校公物和财产不受损失,提高门卫工作效率,现就加强门卫管理工作如下规定:望有关人员参照执行
1、凡来校探望学生或因其它事务来校人员,必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按照规定时间进入校内,(探望学生时间:①上午第一节课之前②中午时间③晚餐时间)办理相关事务人员经登记同意后进入校园,不得随意进入教学楼。严格凭证出入制度,所有进出校园人员一律凭证出入,无证或证件国旗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2、任何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出校园,如有事需要进出的必须与校内领导取得联系,同意后,由该领导老师带入校园,并且办好门卫手续。
3、机动车辆上课期间不得进入校园,特殊事务须经相关部门通知方可进入。
4、门卫要按规定作息时间开关校门,在关闭校门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出入,相关人员要自觉支持门卫工作,特殊情况要向值日领导、值班人员说明清楚。
5、门卫工作人员要按时交接班,值班时间内不得随意离岗,要认真参照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6、其它未提事项,参照原定门卫制度和门卫工作职责执行。为了学校的门卫工作,请各部门及全体师生积极配合,由此带来的不便,请予谅解。
特此通告
灌南县五队中学
年9月1日
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范文二
为营造优美、整洁、文明、有序的休闲和娱乐环境,切实加强巴城广场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决定于2015年11月9日起对巴城广场进行集中整治,特通告如下:
第一条 广场管理实行政府领导、部门协调、统一规划、专业队伍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管理。
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划分为:
(一)市公安局负责广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查处。
涉及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需公安机关进行处罚的,应按法定条件进行移交。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广场市政设施、照明设施、花坛、树木、花草的维护和养护,以及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广场范围内经营门市的规范管理,督促经营业主规范经营,落实门前“五包”责任制。
(四)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广场范围内噪音监测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广场市容市貌管理,对在广场及周边乱搭乱建、乱摆摊点等违法行为按《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条 进入广场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广场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及爱护公共设施的义务和责任,应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服从广场秩序管理,讲究文明礼貌和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在广场内随地大小便、乱吐痰、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杂物或向绿地、水池内扔废弃物品。禁止将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动物带入广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广场用途和性质,不得在广场及周边搭棚和从事游摊、骑门摊、儿童游乐设施等摆摊设点、违规占道经营活动。
第五条 凡在广场内举办需要进行行政审批的相关活动,必须依法审批。
第六条 广场内严禁随意停放各种机动车辆及板架车、纸车和人力三轮车。
第七条 广场内严禁从事卖艺、算命、乞讨等影响市容的活动。禁止在广场内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舞、教拳、流动演出、剪影、刻字、贩卖书画和音响制品活动或进行杂耍、民间说唱、广告宣传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损坏、践踏和破坏花草、水池、绿地、树木、围栏、果皮箱、石凳、雕塑、灯器及各类电缆线路等市政公共设施。
第九条 广场内有下列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的;
(二)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张贴各种宣传品的;
(三)在广场内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五)在广场举办坝坝舞等活动使用高音广播喇叭、音响器材音量超过60分贝的。
第十条 进入广场游玩、休憩,应自觉遵守广场管理规定,维护正常的活动秩序,不得无理取闹,对故意滋事闹事,经劝阻无效者,视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市民在广场内开展健康有益的集体体育健身活动,以北京时间6:30至8:30分、18:00至21:00时为限,且音响不得超过60分贝,其余时间不得进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广场范围内进行非经营性宣传、咨询、为民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时,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分贝的音响设备。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不得污染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11月5日
关于加强治理的通告范文三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屋产权人是房屋的安全责任人;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代管人是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使用人是安全责任人。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直管公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为安全责任人;由其他单位经营管理的公房,其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台风、暴雨、汛期季节前,做好房屋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发生房屋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解危措施。
二、房屋安全责任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按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建议采取加固或者修缮治理等排险解危措施。
共同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按房屋产权比例承担责任,共同治理。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修缮治理,危险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房屋安全责任人落实危险房屋治理措施。
房屋安全责任人拒不治理或者不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治理,所需治理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四、对危及公共安全且长期找不到产权人及代理人的危险房屋,区(县)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证据保全后,采取措施解除险情。
五、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六、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进行治理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支持配合。
房屋使用人不得阻碍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解危措施,需要撤离的,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撤离。房屋危险解除后可以继续使用,房屋使用人要求回迁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予以配合。
七、遭遇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导致房屋出现危险时,房屋内的居住人员应当立即撤离;无法自行撤离或者拒不撤离的,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转移、疏散、撤离并予以妥善安置。
八、房屋出现险情,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撤离,并采取通知四邻、做好警戒、报警等相应措施,确保安全。
九、直管公房、侨托房和私产房屋的抢险工作,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指挥,房产、侨务、公安、司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单位积极配合。
单位自管的危险房屋的抢险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十、设置在危险房屋及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水箱、水池、铁塔,供气、供电、通讯线路的悬挂、支立物等设施、设备,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设施、设备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拆除或者迁移。
十一、房屋安全责任人有险不查、有损不修、有危不排或妨碍治理造成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9日市政府发布的《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房屋管理的通告》(汕府〔2014〕57号)同时废止。
汕头市人民政府
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