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最新批复

2017-04-05

拆迁问题,一直都是国家和民众最关注的话题之一。那么小编今天就利辛的土地征收问题收集了最新消息,供大家参考!

关于利辛的土地征收最新批复

安徽利辛政府部门介入商品房征地拆迁遭质疑

9日,一场大雾笼罩了安徽省利辛县城,随之而至的冬雨让人领略了皖北冬天刺骨的寒冷。

在县城人民路和前进路旁边的两个院落内,拆迁正在进行中,一排排房子已经夷为平地。但也有23处房屋因为主人没有签字,还在废墟中寂寞地坚挺着。

蒋翔光就是其中一户。这里是他成长的地方,街坊间有很多温暖的记忆。但从2006年11月3日开始,一纸由“利辛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房屋拆迁公告打破了这里曾经平静的生活。

更让他吃惊的是,在98%的住户没有签协议的情况下,2007年7月25日,中国亳州网登出一则消息:利辛县政府挂牌出让这两个地段,安徽省强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利辛县房地产开发商江鸿超分别以3800万元和2410万元的出价取得这两个地段的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用地和居住用地。该消息的作者之一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局长陆佩云。

“我们都有房产证,房子受法律的保护。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个人的房屋,但政府拆迁是为了盖商品住宅小区,商品住宅小区不是公共利益,政府凭什么随便征收我们的房屋?”蒋翔光举着房产证质问。“况且国务院2004年已经下发通知,不准政府直接参与和干预拆迁,但这次拆迁完全由政府主导,开发商连影子都见不着!”

拆迁机构的股东是房地产管理局

1月9日上午,记者到达利辛县城。拆迁的地段,位于县城最繁华的人民路西侧、前进路南侧以及富强路东侧、前进路北侧,共占地32.87亩。一些房子仅剩断壁残垣,但墙上还残留着春联,一只红灯笼在窗前摇曳,昭示着曾经的家的温馨。

据了解,这两片平房建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是已经破产的利辛三利公司和几乎停止经营的利辛食品公司、皖北金属制品公司的房改房。这里居住的163户人家,大部分都是下岗职工。2006年11月3日,利辛县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第一号拆迁令。公告写明“为发展利辛经济,加快旧城改造,县政府决定对食品公司、三利公司和皖北金属公司地段土地进行公开挂牌出让”。

“事先没有通知,也不开座谈会,一纸拆迁令就刷在了墙上。我们看见后都懵了。”蒋翔光告诉记者。

这次拆迁的拆迁人为利辛县国土资源局下属的利辛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人是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

被拆迁人李中奎、刘元富等人向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时认为,“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不具备拆迁人资格”。理由是,2007年11月出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土地储备机构是隶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因此土地储备中心是非营利性机构,它的这一性质决定其只能从事闲置土地的收购储备,而不能从事项目建设”。

按照国务院《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以及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但房地产管理局在裁决书中认为,利辛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按规定领取拆迁许可证,拆迁程序合法、有效”。

记者采访利辛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平时,提出要看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王平找出一份利辛县发展计划委员会2006年9月29日对利辛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的关于皖北金属制品公司等三宗国有土地拟建商品住宅小区暨拆迁地面附着物的报告的批复,批复内容为:“同意该三宗国有土地拟开发建设商品住宅小区暨拆迁地面附着物。”

“土地储备中心只能储备闲置的土地,怎么会有建设项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律师看了批复复印件后感到奇怪,“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建设项目只能由开发商取得,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没有建设资格,所以不可能有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规定,如果没有建设项目,自然不可能取得拆迁许可证。”

记者联系采访利辛县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童伟时,他以必须征得县宣传部同意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记者联系了该县县委宣传部,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认识这个人,没法安排。”

对于具体操作拆迁事宜的委托人“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蒋翔光也表示质疑。他告诉记者:“原来拆迁公告上落款的‘拆迁管理办公室’是一个临时机构,我们质疑它的拆迁资质后,他们于2007年7月注册了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出资人竟然是县房地产管理局。”

记者在他提供的利辛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信息表上看到,利辛县房屋拆迁安置事务所的股东为“利辛县房地产管理局”,出资11万元。事务所的经营范围为“负责全县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及旧房子拆除工作”。

蒋翔光拿出国务院2004年下发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给记者看,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必须与部门全部脱钩。政府要从过去直接组织房屋拆迁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行“拆管分离”。

据被拆迁人反映,在拆迁过程中,几乎没有开发商的影子。只是在2007年9月23日由拆迁管理办公室贴出的告示中有这样一句话,原地还原的四栋楼房价位“已与开发商达成协议。”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管理局在拆迁中应该是行政裁决机关,即在拆迁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并向其提出申请时,由房地产管理局依法作出居中裁决。但在利辛拆迁中,拆迁机构是由房管局出资的。这样的拆迁,其公正性让人怀疑。”王才亮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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