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公积金贷款出新政 额度不得超过80万

2017-04-12

3月31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对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于4月1日正式执行。

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下调

根据《通知》规定,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核定要求的,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80万元;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认定依据为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

此外,太原市将实行高贷款额度与借款人缴存年限挂钩,住房公积金贷款高额度不超过借款人缴存年限10万元。缴存年限按照缴存月份/12取整加1计算,根据缴存年限测算的高贷款额度低于30万元的,按照30万元计算。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额度调整

根据《通知》规定,借款人本人及配偶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还本付息的金额及提前还本付息金额之和。

然而,按照之前的规定,提取申请人的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当月或者上月该笔购房贷款的余额。

此外,缴存职工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选择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后,本人及配偶将不能再申请除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住房消费类提取。

选择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再以购买同一套住房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在申请贷款额度中核减相应的提取金额。

两类提取贷款业务停办

根据《通知》规定,有两类提取贷款业务停办:

一是停办非城镇住宅用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提取和贷款,即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开发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备案申请和缴存职工购买的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散户个人贷款及提取申请。

二是取消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互提。

公积金贷款个人征信信息采用范围扩大

根据新规,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助学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原则上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规范调离本市和解除劳务关系的公积金提取

按照新规,当职工调离本行政区域时,应当办理异地转移接续,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重新就业,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或者异地转移接续。如未重新就业,属于本市户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一年,属于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可以申请销户提取,应当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身份证、户籍证明和住房公积金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申请销户提取不再提供退休证。取消、解除劳动关系和职工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交工资停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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