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医疗保险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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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是为补偿疾病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保险。职工因疾病、负伤、生育时,由社会或企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或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烟台医疗保险的办理:
办理条件:
城镇居民参保条件
1.是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2.是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
3.是少年儿童
4.是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
城镇职工参保条件
1.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材料:
城镇居民参保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一寸彩色相片
特殊人群还需提交以下材料
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
低保家庭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供工会组织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困难职工生活帮扶证》
城镇职工参保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凭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3.税务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工资花名册
6.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照片1张
办理流程
城镇居民参保流程
1.在校学生按学籍由学校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其他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在户籍或《居住证》登记住址所在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经办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城镇职工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带上参保所需的材料到所属城区社会保险办事处
2.经办机构审核资料
3.经办机构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址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芝罘区太平街11号
电话:0535-6632115
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芝罘区桃花街039号
电话:0535-6203158
医疗保险事业处
地址:福山区崇文街182号
电话: 0535-2132989
医疗保险处
地址:长岛县乐园大街
电话: 0535-3218787
烟台医疗保险的报销:
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
报销比例:
前提条件:在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的,根据医院等级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档缴费的一级医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80%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未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按60%支付;二级医院按58%支付;三级医院按45%支付
二档缴费的,一级医院按85%支付(基本药物按90%支付),二级医院按70%支付,三级医院按60%支付
注:未成年居民、特殊群体享受成年居民二档缴费的医疗保险待遇
普通门诊
报销比例:50%
起付标准:50元
城镇职工
起付标准
1.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700元。
2.第一次住院全额负担,第二次减半,第三次及以上均按100元负担
最大额度:
每个年度基本医疗保险10万元,大额救助40万元,共计50万元。
报销比例:
基本医疗报销比例:
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政策范围内费用),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
转往市外省内、省外定点医院和市外非定点公立医院的,分别首先自负一级医院10%、二级医院15%、三级医院25%。
大额报销比例:
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40万元、4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的分别按80%、70%、60%、50%报销(政策范围内费用)。
注:需转外治疗的,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批准转往市外住院的不予报销
普通门诊
比例: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社区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年最高报销1120元
报消范围
1.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也要支付一部分。
2.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费用,由个人自付
下列情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不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住院登记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报销。
2.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未填写《异地安置人员申报表》或未经审核批准的异地安置人员,其在统筹地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4.异地安置人员在非选择的就诊医院住院治疗,或虽在选择的就诊医院住院治疗,但未及时报告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5.非国家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外购药品费用不予报销。
6.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7.参保人因缴费、违规等原因停保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8.违法犯罪、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生育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9.出院后超过30天未来报销的转诊转治、异地就医、因公出差和探亲旅游的住院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处不予受理。
办理材料
1.收费收据原件
2.收费明细单原件(总清单)
3.本次住院病历(含封面)及出院小结原件、复印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正式有效发票
6.医保IC卡
7.身份证
办理流程
出院后凭住院医疗发票、出入院证明、费用清单、等资料送所属的医疗经办机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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