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泄密类型有哪些
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你对商业秘密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商业秘密的相关法律知识。
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的泄密类型
1、来自企业内部的侵犯。
内部人员对商业秘密的侵犯一直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手段,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网络管理人员利用其工作便利或管理上的漏洞,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从企业内部网上下载出卖或内外勾结,为他人获取企业内部网上商业秘密提供方便。
2、黑客入侵。
黑客从入侵政治、军事、领域到入侵经济领域已成为事实,他们利用巧妙的手段和高超的技术捕获企业特有的重要信息,或对企业进行轰炸使企业的系统功能丧失,商业秘密受到侵犯,这是网络时代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新手段。
3、病毒侵袭。
病毒是网络正常运行的主要威胁之一,企业网络越开放,病毒威胁的可能性就越大,由于病毒侵袭会使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受到破坏,从而形成对存储于计算机中的商业秘密的侵害,
4、他人截获、窃取、更改、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如果企业没有采取加密措施或加密强度不够,攻击者可能通过互联网、公共电话网、搭线、在电磁波辐射范围内安装接收装置或在数据包通过的网关和路由器上截获数据等方式获取传输的机密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量、流向、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推出有用信息:如消费者银行账号、密码等企业的商业秘密。
攻击者在熟悉企业网络信息格式之后,可以通过各种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网传输中的企业商业秘密进行更改、删除、或插入,使企业商业秘密的内容出现错误,从而形成危害性更大的侵害;
或窃取者在线披露、使用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它手段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有关当事人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或者约定,在网上披露、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5、通过冒充各种角色获取企业商业秘密。
这种类型的泄密包括:
(1)冒充合法用户,给企业发大量电子邮件,窃取商家的商品信息和用户信息,检索企业商品的递送状况、订购商品,从而了解企业商品的递送状况和货物的库存情况;
(2)冒充领导发布命令,调阅密件;
(3)冒充网络控制程序,套取或修改使用权限、通行字、密匙等商业秘密;此外,偷窃计算机硬件等也可以成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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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中国有关法律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秘密加以了保护。
第一
从商业秘密持有者与侵害商业秘密者之间的关系看,除了双方没有任何关系,但侵害者通过不正当手段,如盗窃、利诱、胁迫等侵害商业秘密情形外,侵害商业秘密主要发生在买卖、承揽、授权、雇佣关系中,其中在雇佣关系中是最容易发生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通过不正当手段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合同法对存在民事合同关系情形下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存在保守商业秘密约定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形下的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作了规范,这包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约定和雇佣关系下的约定。公司法、刑法主要对存在劳动关系的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形作了规范。
第二
在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现有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都有一个前提,即都是劳动者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不包括劳动者到其他企业中工作的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是经营者,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
不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面宽,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主体的资格没有限制,所有知晓商业秘密并违反约定或者规定的劳动者,都可以构成侵害商业秘密。公司法规定的侵害主体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刑法则规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其次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既保护非专利技术,也保护经营信息。而公司法和刑法则主要保护商业机会,商业机会包括经营信息,但不包括非专利技术。
最后
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规范劳动者工作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且规范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守商业秘密行为。而公司法和刑法只是规范劳动者任职期间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