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发生命案 房主可索要凶宅贬值费吗?

2017-05-06

近日,通州的一起诉讼引起了很多买房人的关注。保姆砍死了住在出租房的雇主后自缢身亡,房东起诉遇害租户家属,索要凶宅贬值费。

那么现在的问题是,真的有凶宅贬值费这个说法吗?如果没有,那么以前有类似的案例可以借鉴吗?作为被害人家属的租户,刚刚经历生离死别,真的会拿出钱来为房屋的贬值买单吗?

案例回顾:

租户遇害 房东起诉索“凶宅贬值费”

房东贾女士夫妇介绍,去年七月将在通州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李先生,租金每月2200元,租期一年。李承租该房后,交由父亲老李居住。

今年4月,房东接到物业公司电话称该房屋发生命案,租住房屋的老李被聘用的保姆杀害,后保姆自杀,至此,该房屋成了众所周知的凶宅,租售都有受到影响。

房东认为,李先生对其父负有职责,发生此凶杀案导致房屋无法租出,造成房屋的贬值。李应负有对该房屋的贬值损失的赔偿责任。故贾女士夫妇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房屋贬值费50万元。

截止目前后结果是双方同意法庭调解,该案未当庭宣判。

律师分析:

凶宅贬值费于法无据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类“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民间俗称,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

另有一种说法是,可以认为凶宅的认定属于唯心主义的观点,它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架构、使用功能,不会贬值。而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问题。

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价值取决于房屋本身的位置、面积等综合因素。屋内是否曾发生人员死亡,与房屋使用和房屋价值并无必然联系。所以,房主索要“凶宅贬值费”其实于法无据。

就算法律没有对凶宅进行明确的定义,但是“凶宅”的价格跟正常房子的价格确实会不一样。房主也确实有遭受损失,真的就只能自认倒霉吗?有没有可以借鉴的案例呢。

历史案例:

凶宅不影响房屋架构的使用功能

其实,有关房东认为成了“凶宅”向租客讨赔偿的案件也关不少见。就北京地区而言,今年3月31日,一起“凶宅”索赔案在通州法院开庭。房东将承租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房屋“贬值损失”12万元。

6月6日,一起类似的庭审在石景山法院开庭。王某84岁的父亲在出租屋内吸烟引发火灾被烧身亡,房东李某夫妇称房屋因此变成“凶宅”,售价比普通房屋低10%至30%,故将租客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5万元以上。

然而这些案件至今仍没有后续的报道,凶宅贬值费,也似乎只是原告单方面的一个提法。

另有一个案例可以参考,是2008年发生辽宁的一个案例。

2008年3月23日,赵某下班还未回到家,她包租的房子里发生了凶案,一名男子手握血淋淋的剪刀,从租客刘某所在的6层楼上纵身跳下,当场死亡。而在屋内的另一名男子也倒在血泊中身亡,只剩满脸是血的刘某。

消息很快传到房东李某耳朵里,自己房子发生命案,以后无论出租还是出售,该房的价格肯定会贬值。这责任在赵某,因为她是“二房东”,她分租给刘某的。李某找到赵某索要“凶宅贬值费”后者坚持不给,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了法院。

法院作了认真研究,后认为命案发生的房屋不会造成房屋贬值。所谓的凶宅,只是一种民间俗称,是一种无根据的猜测,它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架构、使用功能,不会贬值,不予立案。

尽管如此,也有人追查到此前的几间发生过命案的房子,因为被普遍认为是凶宅,租售都成问题,确实有贬值。所以,现在也只能期待进一步的判决能够给人一个公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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