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企业税收筹划法规

2017-03-14

1、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当企业有闲置资产时需要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进行投资,但重点应考虑购买国债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在综合风险与收益的前提下,相对于其他债券和股利,企业投资于免税收入项目不失为一个较好的投资选择。

2、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很显然后两者不适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 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前两者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个人投资者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鉴于后两者在责任承担上要大于前两者,因此企业在权衡自身发展前景、发展规模、市场风险等因素后,可选择合理的企业组织形式,以期缴纳相对较少的税收。特别是对外商独资企业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它归类于个人独资企业,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对外资企业来说,企业组织形式的税收筹划就更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税基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方面作了很大的调整,这将导致2007年和2008年的的税前扣除有很大区别。(1)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据实列指支工资和相应的职工福利费。企业可以将员工工资的数额进行调整,力争减少今年工资和奖金的发放数,将工资和奖金转移到明年发放。(2)放宽广告费用列支标准、捐赠扣除标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政策变化,在用足今年支出限额的基础上,将今年支出的广告费、捐赠和和新技术研发费用改在明年支出,就能增加更多的税前列支。(3)充分利用现有政策规定,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对发生费用的时间进行调整,及时核销已发生的损失,增加明年的扣除数额,降低企业的总体税负。

4、 税率型的税收筹划

由于2008年实施的新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同今年相比,名义税率会下降8%,因此企业应合法降低今年的利润,力争把利润递延到以后。具体措施有:(1)递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通过销售方式的变化,销售目标的调整,力争使销售收入往以后年度递延;(2)重新优化投资方案,调整费用支出计划,争取使今年税前支出的费用最大化;(3)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进度,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将利润留在以后年度;(4)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对不同档次的税率进行了整合,但仍然保留了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较低的税率,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的预测,在权衡之下,可将有限的盈利水平控制在限额以下,以期适用较低的税率。对于有分支机构的企业而言,如果总分支机构都有盈利,且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较低,可考虑将分支机构设为子公司,以争取较低的税率,降低集团总体的税负。

5、 税收优惠型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收优惠的规定与现有税法相比有很大的区别。①税收优惠体系由原来的“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②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即采用工资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政策;③对原有老企业的税收优惠实行5年的过渡期。针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企业在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方面必须作出调整。(1)注重企业投资方向,淡化投资区域。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进行投资时,应选择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创业投资或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及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等。而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投资不应过多关注。(2)对计划投资于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慎重,要考虑到税收优惠政策的改变使得述上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变得更加严格、合理和科学。想利用对上述企业的投资进行投机取巧将会变的很困难。(3)对于可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的老企业来说,应充分利用这一过渡期,在该过渡期内可加大投资力度等,扩充实力,增加积累,为将来与新企业平等的竞争中打下坚实基础,或者在不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在五年时间的过度期内尽量做大利润,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6、 纳税方式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当企当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理应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盈亏相抵,否则一个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一个单位还得等待弥补亏损,将影响企业整体利益。企业可根据纳税方式的变化,利用两者的特殊关系合理安排盈亏分布,以达到整体承担较低税负的目的。

7、 避免税收违法行为的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避税行为所作的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由于新法采取反避税的力度明显加大,特别注重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防范,规定了一系列相关条款,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与此同时新法增加诸如防范避税地避税、防范资本弱化、一般反避税等反避税手段,如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从而使以往主要是针对外资企业的反避税,自然延伸到内资企业。对此企业应提早作出安排,掌握和理解新法有关反避税的规定,防止被税务行政调查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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