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退职工资如何计算

2017-06-11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为顺利推进、深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提供了基础和条件。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选择。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企业退职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企业退职工资计算方法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 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退休金计算方法及公式:

(1)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即:参保人员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与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比值,小数点后保留四位,第五位4舍5入)。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在上述公式中可以看到,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低限为0.6,高限为3。

(2)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应使用与本人被批准退休当月已满周岁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根据退休年龄和当时的人口平均寿命来确定。计发月数略等于(人口平均寿命-退休年龄) ×12。(目前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

(3)过渡性养老金:

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全部平均工资指数×本人97年以前缴费年限(工龄)×1%(当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乘以1.2%);

(4).过渡性补贴

过渡性补贴=[(95年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过渡性补贴参数)/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的全部年限×1%)]×(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最新退休工资的基本计算方式:

男:(60退休).工资=上缴总额/139 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女:(50退休)=上缴总额/195 工资基数*工资平均浮动系数*上班年限%

新农保(一律60岁)= (上缴总额 30*上缴年限)/139 基础养老金55元 折合起来,新农保才相当于城镇基本养老的月收入390左右的上缴养老标准。

企业退职工资的计算标准

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36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具体办法待贯彻实施后再作宣传。以下介绍的是现行办法(执行至2007年8月31日):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1)到达正常退休年龄退休的人员和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特殊工种退休的人员,其基础养老金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为基数,按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除以120计发。对1995年底前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满15年的人员(病残退休和破产提前退休人员除外),按照本个人全部缴费年限减去1998年1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再除以全部缴费年限,乘以退休年度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的5%,发给调节金。并实行新老计发办法对比,就高执行。

(2)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职)的人员和按照国务院关于破产关闭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即:1996年1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所得数额外,其余部分均按每提前1年退休扣减2%计算。

(3)另外,再按1999年6月底前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发给1元。

公式=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以本人退休时省、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数*20%+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含推算储存额)/120

企业退休的年龄依据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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