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身保护令才是维权常态

2017-03-22

人身保护令(拉丁文:Habeas Corpus)是在普通法下由法官所签发的手令,命令将被拘押之人交送至法庭;以决定该人的拘押是否合法。人身保护令是以法律程序保障个人自由的重要手段。然而实际上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人不多,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人身保护令的相关法律知识。

申请人身保护令才是维权常态

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维权常态,应建立宣传教育制度、配合协调制度、问责制度,让家暴受害者可以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因无法忍受儿子多次对其施暴,78岁的杨老太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

反家庭暴力法自今年3月1日实施后,杨老太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权,这表现了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理家暴已成为人们新常识。

事实上,家庭成员遭受家暴时会面临一个尴尬的困境,即随时可能会遭受第二次、第三次家暴。因为家庭成员总是要生活在一起,若没有特别的保护,受害者极易遭到施暴者的接连伤害。在此背景下,迫切需要对家暴中的受害者进行特别保护。而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了法律撑腰,家暴受害者可以及时、有效地寻求法律保护,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等于为家暴中的受害者撑起一片小小的晴空。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家暴受害者并非都愿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因为一方面有些人认为申请保护令,是在宣扬家丑,怕人笑话,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存在顾虑;另一方面,有些人本不想离婚,担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会被对方误解导致离婚;同时,由于民事诉讼要求“谁主张,谁举证”,收集证据成为申请人的一个障碍。另外,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时,还需要公安、妇联、民政等部门特别是居委会、村委会的大力配合。这些部门的配合情况往往会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情况。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建立三项制度,让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成为维权常态。即建立宣传教育制度,让法律家喻户晓,打消群众的顾虑,鼓励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主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建立配合协调制度,让部门联手治家暴,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执法漏洞;建立问责制度,对执行法律不力者,一律从严问责,决不姑息迁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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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手续

申请“人身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

人身保护令的实施作用

在有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申请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因此,那些只想结束暴力关系,但不愿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在婚姻关系内受到保护令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尚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作为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使得诉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较短,那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发出保护令案件的回访中,当事人也普遍希望保护期限能够更长,以使其在维持婚姻的同时不必担心再遭受家庭暴力。当然,这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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