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副部长讲话
财政部作为集宏观调控和微观监管职能于一身,在预防和救助金融危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财政部副部长讲话,仅供参考。
财政部副部长讲话(一):
同志们:
为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促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加快发展文化产业,由中宣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对原国办发[2003]10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并以国办发[2008]114号文件印发给各地方和各部门。与原文件相比,新文件在注重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基础上,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更加突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认真学习、深入了解相关规定,对于贯彻落实文件要求,加快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实质,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根据培训班的安排,上午欧阳坚同志就文件出台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说明,一会儿税务总局的同志将就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进行讲解。我主要讲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予以解释和说明,帮助大家理解和把握好几个重点问题;二是对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谈几点体会和建议。
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中相关财政政策的解释和说明
与原国办发105号文件相比,就相关财政政策而言,现国办发114号文件的两个规定中分别对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和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两个方面进行了重点修订和完善,增加了一些具体条款。为便于大家准确理解和把握,我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重点阐述和说明。其他基本为延续性政策,在此不再一一赘述。
(一)关于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相对薄弱,政府和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之间资产管理界限不清晰,国有文化企业产权主体模糊,缺乏权威的、法定的出资人机构。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阶段,如何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如何建立健全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为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中明确提出“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抓紧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 20xx年4月,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经过广泛调研和充分协商,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20xx年,财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印发了《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了财政部门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和党委宣传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应职责,强调通过完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以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实现管人、管事、管资产的结合。为加快中央出版单位的改革步伐,加强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今年,财政部会同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下发了《关于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出版单位转制和改制时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职能。
在制定出台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修订《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时,单独增加了“关于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内容。要准确理解和把握这部分内容,我认为,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
1.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文化资产监管职责。
国有文化资产按照经营属性可分为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一般来说,前者主要指文化企业所属的资产,后者指文化事业单位所属的资产。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20xx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下发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明确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由财政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文化事业单位资产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管理。关于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管理问题,一直以来,尚未有针对性的政策法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职责,目前所监管企业为146户。金融类企业资产则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管。与一般经营性企业不同,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和提供的文化服务具有商品和意识形态双重属性,从而决定了文化企业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国有文化企业资本结构变更、经营者业绩考核和任免等事项都不同于一般企业,有其特殊的要求。国有文化企业资产监管也应区别于一般企业,而采取特殊的监管办法。20xx年,在批复中国对外文化集团公司和中国出版集团公司组建方案时,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两家公司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关于在文化体制改革中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通知》(财教[2007]213号)文件明确规定,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管职责。今年,财政部“三定方案”中进一步明确由相关司局“负责中央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
2.要理顺财政部门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文件规定,财政部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等要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是国有文化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应负责牵头制定国有文化资产管理办法,按规定办理相关资产变动、产权管理等审批事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党委宣传部门的指导下,按照部门职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国有文化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此外,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如出版单位合并或分立等行政许可事项应报同级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等。党委宣传部门应负责做好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文化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宣传业务的指导工作以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包括国有文化企业重组、股份制改造等)的审查把关。各国有文化企事业单位应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确保国有文化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3.切实加强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要抓好两个环节,一是转制过程中,一是转制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应认真做好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基础工作,有关结果应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或审核备案,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应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或改制方案中涉及国有资产事项,应报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批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向要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实现政企分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党政机关直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应与其主管主办单位脱钩,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门单列,由财政部门直接履行国有资产与财务监管职责;而原企事业单位所属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国有资产隶属关系可按国家规定保持不变,相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也维持不变。举个例子,如教育部所属高等教育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就应该按照党政机关不得办企业的要求,与教育部脱钩,由财政部直接履行其资产和财务监管职能;而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其隶属关系可保持不变,由财政部按照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资产和财务管理的规定,对其进行监管。国资委归口管理的中央企业所属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则应按照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办法,由国资委进行监督管理。据了解,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各地方对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探索,相关政策不尽一致。各地方应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探索实践,逐步调整、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完善文化企业投融资政策
由于文化企业特殊的文化及意识形态属性,资本的准入问题使得文化资本市场管理较之一般的资本市场管理更为复杂。投入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文化企业发展的“瓶颈”。针对我国文化企业发展面临的投资渠道不畅、文化企业融资困难和投资的盲目性等问题,迫切需要国家财政从资金和政策方面进行扶持,发挥示范性和导向性作用,推动建立文化企业投融资平台,从而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加快实现文化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中就此方面问题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化企业发展。
在我国,直到20 世纪90 年代,文化才被作为产业纳入经济发展轨道,文化产业这一概念才被普遍接受。长期以来,国家财政对文化的投入主要是支持事业发展,并没有专门的文化产业专项资金。20xx年,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设立了“扶持动漫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当年安排2亿元,重点支持了动漫市场监管、优秀动漫原创产品创作生产和动漫公共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20xx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10亿元,除继续支持动漫产业发展外,还将重点支持新闻出版、电影等文化产业发展。另外,近年来,北京、上海、深圳等地也相继设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目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力度正在不断加大,需要强调的是,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弥补市场失灵的原则。我国文化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在公共技术平台、公共信息平台以及人才建设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市场缺陷,特别是从市场投资的角度,文化产业的投资无论是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文化基本建设投资,还是用于形成流动资产的文化知识产权投资和用于培育文化战略后备资源的投资,其建设、创作、培养周期和成型期都比较长,而且风险比较大,因而常常存在市场失灵的情况。按照经济学理论,公共财政此时要介入产业的发展,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推动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弥补市场失灵,这将直接决定专项资金的功能、目标以及资助的对象与范围。反过来说,对于那些不存在市场失灵的领域,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参与,否则会干扰或扭曲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是发挥杠杆效应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数额毕竟是有限的,要想放大资金的效果就应该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利用财政资金的杠杆撬动社会资本进行文化产业投资,促进投资主体和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完善的文化产业投资的资本市场和投融资体制。也就是说,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目标不应只是扶植具体的文化项目,而是要通过财政投入的示范和杠杆作用,培育规范的市场主体与市场环境,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领域,最终建立完善的文化产业发展的市场机制。
三是注重效率考核的原则。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设立与管理应该围绕财政管理与改革,坚持以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为导向,要加强管理和监督工作,特别是要实现监督方式从集中性、临时性的事后检查逐步向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与事后专项检查相结合转变。要建立覆盖申报立项、资金流向、管理活动、制度运作、资金使用、效益产出等环节的全过程、全方位的绩效责任制,使每一个环节都成为提高绩效的责任中心,并构建相应的的激励机制。同时,要针对文化产业的特殊性,设置合理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指标,使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绩效考核纳入科学化与规范化的轨道。
2.创新财政投入方式,提高文化企业融资能力。
按照上述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所应坚持的基本原则,针对当前文化企业融资困难、投资主体缺乏的主要问题,财政部门应切实转变财政资金直接投资于文化企业的方式,积极探索通过贷款贴息、设立投资基金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一是研究制定文化企业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办法,引导商业银行给予贷款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发展时间不长,还处于市场培育期,尚未形成相对成熟的运营模式和持续盈利能力,其风险很难评估。而且文化企业的主要资产形式是品牌和无形资产,这类资产的市场价值评估缺乏权威的标准和方法,难以得到银行认同,其他资产中可拿出作为贷款抵押的则屈指可数。为扶持文化产业发展,近年来,很多国家在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实践。以发展电影产业为例,法国财政部与文化部共同成立了电影与文化产业融资局,以提供贷款信用保证方式为文化企业贷款融资进行金融担保,并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一系列专业服务,帮助其从商业银行那里获得金融支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扶持文化企业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我国文化企业的特点,各级财政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研究,积极采取贷款贴息、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开发适应文化产业的贷款担保服务。另外,在支持文化出口方面,可采取保险费用补贴、绩效奖励等方式,鼓励我国文化企业“走出去”,促进中华文化的传播与发展。
二是探索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培育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是借鉴成熟资本市场“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专业机构管理基金资产,按照投资收益分成并从事实业投资的金融创新工具。由财政部门发起设立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与大型金融机构合作,面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募集,可以充分发挥财政预算资金的引导作用,发挥资本市场的优势,通过金融机构自身良好的融资平台,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建立多渠道的社会投入机制,更好地扶持我国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文化领域的战略投资者,应主要对重点领域,如影视、出版、动漫等领域的文化企业进行投资,推动相关产业链条中最重要环节的价值增值,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和投资基金收益最大化。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相关机构研究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地方财政部门也可以积极开展相关研究,支持和促进区域内文化产业发展。
二、关于财政部门进一步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思考和建议
推动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发展我国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促进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全面协调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站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高度,向全党发出了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的号召,提出要“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完善扶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鼓励文化创新的政策,营造有利于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的环境”,为我们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指明了方向。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对文化体制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强调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取得明显进展。这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各级财政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支持改革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创新支持方式,更好地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文化体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时间紧、任务重,必须善于抓住重点,在关键环节上取得突破,从而带动各方面改革的不断深化。借此机会,我想就此方面谈点认识和体会,供大家参考。
1.要围绕培育合格文化市场主体,努力在推进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上取得新的进展。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化产业发展离不开健全的市场机制和体系,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的正确选择,体现了中央重塑文化市场主体的要求,符合文化产业发展的方向。要积极创造条件,制定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面向市场,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新生力量。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当前重点要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人员安置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支持做好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工作。要借鉴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做法,通过加大政府扶持力度,保障平稳过渡,“扶上马送一程”,帮助其培育成为新的文化市场主体。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同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或股份制改造,力争打造一批有实力、有活力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使之成为文化市场上的主导力量。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当前,要以扶持我国动漫产业发展为重点,通过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和完善相关财税优惠政策,支持一批战略意义大、有市场发展前景的文化资源项目产业化;要加强针对文化产业的高新技术研发,支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文化产业,提高文化产业的科技含量,催生新的文化业态,培育新的文化产业生长点,推动我国文化产业不断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同时,要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努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2.要围绕改善服务、增强活力,努力在支持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上取得新的进展。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发展目标、规模和标准,核定此类文化单位正常运转和实施项目的支出,并予以必要的经费保障,重点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的内容建设、功能建设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同时,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方针,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以规模定岗位、定人员,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确定财政补助数额,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逐步提高具有激励性质的经费投入比例,促进文化单位深化内部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发挥公益性文化事业的社会效益。
按照长春同志指示精神,今明两年财政将重点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并要以此为契机,实现“三个结合”:一是与文化体制改革中公益类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相结合,进一步加大博物馆经费保障力度;二是与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方式,激励博物馆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三是与博物馆运行规律相结合,推进我国博物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博物馆是保护、展示历史文化遗产和人类环境物证的文化教育机构,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宣传其文明成就和发展水平的重要窗口。因此,我们建议将博物馆按照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播的重要程度科学界定和分级,将代表中华民族历史文明的重点博物馆确定为国家级博物馆,由中央政府承担更多的投入和管理责任。省级和省级以下博物馆也要按此原则,进行科学的分级,加强资源整合。市级和县级应重点发展特色博物馆,避免重复投资。为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中央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重点补助地方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所需资金,支持各省市国家级博物馆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地方博物馆改善陈列布展和举办临时展览,对免费开放工作突出的省份给予奖励等。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调研和论证,研究制定图书馆、美术馆等其他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政策,支持提高我国公共文化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3.要围绕完善投入保障、创新运行机制和服务方式,努力在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上取得新的进展。
随着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国家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各级财政必须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一是向基本公共文化需求倾斜。在积极配合做好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清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区分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与非基本公共文化需求的基础上,优先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二是向农村文化倾斜。继续切实将新增文化经费主要用于农村,不断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逐步建立农村公共文化投入机制。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意见》,重点解决农村文化建设中最为迫切的问题,加快农村公共文化体系建设。三是向保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转变职能倾斜。按照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要理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属文化企事业单位的关系,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当前,重点是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围绕创新体制机制,把加大投入力度与改进投入方式结合起来,探索建立稳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今年2月5日,李长春同志在文化部《关于湖北等十省市文化建设调研报告》上批示:请文化部、财政部在调研的基础上,联合下发公共文化服务的财政保障机制问题(政策性文件)。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做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工作,考虑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广泛,涉及文化、文物、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体育健身等多个领域,我们提出由财政部牵头,会同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和新闻出版总署组织建立联合工作制度,通过开展联合调研、召开座谈会和工作会议等方式,共同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
总体来看,经过多年的建设与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具备了向人民群众提供一定的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能力。但是,我国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依托的仍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体制框架,在整体上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现有体制框架下,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转变、文化单位的运行机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设施、人才、管理现状均不大能够适应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要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网络难以很好地发挥作用,人民群众真正的公共文化需求得不到充分地重视和满足。因此,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必须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紧密结合,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紧密结合,要以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满足日益增长的公共文化服务需求为宗旨,以投入促改革、以保障促发展,逐步构建以公共文化产品生产供给、设施网络、资金人才技术保障、组织支撑和运行评估为基本框架的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初步考虑,在研究制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财政保障机制的过程中,有三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和思考:一是要科学合理地界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内容,要立足于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因为中国是个大国,人口众多,无论是经济发展,社会发展,还是文化发展,都呈现出不平衡性。作为政府,要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首先要在文化的各种多元选择当中找出适应现阶段经济社会政治发展要求的、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而且又易于构建机制来保障的基本的文化服务。二是要详细了解公共文化需求,把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和目标任务。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最终受众是社会公众,必须体现他们的意愿。任何政府部门都不能替公众决定他们有什么“公共”文化需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布局以及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应与公共文化需求相吻合,应更加注重使用效益。三是要研究制定财政公共文化服务经费投入的范围、标准和方式。要明确中央和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支出责任,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目前,我们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调研,力争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出台相关文件。
当前,我国的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历史性机遇和挑战。各级财政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办发114号文件为契机,切实按照中央的要求,积极主动地研究和落实文化体制改革中的有关财税政策,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探索创新,大力支持和推进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