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案例分析

2017-06-26

导语:债法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与保障。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财产权,二是债权关系。前者为财产关系的静态,后者为财产关系的动态。商品关系作为一种交换关系,是民法调整的主要内容之一,债权法不仅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反映,而且是对商品流通关系的保障。

债权法案例分析一

新疆兴都公司将500包长绒棉通过铁路运至郑州准备出售,委托郑州的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郑州北营仓库,并将仓单的复印件、发票等凭证寄回给兴都公司。半月后,兴都公司找到买家某纺织厂,双方签订了500包长绒棉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过了首付款的约定期限多日,兴都公司仍未收到纺织厂的首付款,却打听到一个消息,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兴都公司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了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伏牛公司见到合同及付款保证书,就将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在纺织厂取完货给了回执后,就立即向兴都公司要提成。兴都公司立即回了个电传:没发给你们书面确认书怎么就随便放货,他们首付的钱还没给呢,如果这笔钱要不回来就要你们赔偿!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哪种类型的交付,所交付棉花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起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的买卖合同,但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拟制交付。棉花所有权自伏牛公司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并转移给纺织厂时转移。

2.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有何理由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先行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的抗辩权。先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包括:(1)双方因同一合同互相负有债务;(2)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他方未为先给付义务。本题中兴都公司与某纺织厂签订了长绒棉买卖合同,并约定纺织厂先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纺织厂在提货并验收以后一个月内付清余款。因此在纺织厂提交付款保证书并请求交付时,兴都公司可以行使先行履行抗辩权拒绝向纺织厂交付货物。

3.伏牛公司未经兴都公司同意向纺织厂交付仓单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合同。本题中兴都公司委托伏牛公司将棉花存放于当地仓库,并约定在棉花出售后按售价比例给伏牛公司提成,故在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百零六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题中兴都公司在得知纺织厂因严重亏损将被其他企业收购后,立即致电伏牛公司,没有兴都公司的书面确认通知书,不得将棉花的仓单交给任何人。但数日后纺织厂派人到伏牛公司取棉花仓单,并出示与兴都公司的买卖合同和由某银行签发的付款保证书后,伏牛公司将仓单背书给了纺织厂。因此,伏牛公司作为受托人没有按照委托人兴都公司的指示去做,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没有所有权?为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兴都公司与纺织厂之间的买卖合同约定先由纺织厂交付总价额50%的价金,兴都公司收到该款后将委托伏牛公司把全部货物的仓单背书给纺织厂。因此,纺织厂在取得仓单但未付款以前对棉花有所有权。因为仓单是物权凭证,经背书转让后货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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