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当代中国法治反腐路径的思考

2016-11-15

腐败问题是各国政府和人民最大的敌人,我党作为执政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反腐败都有不同的思路和策略。新中国建国时期,以毛泽东为首的第一代领导班子依靠民主思想治国,以民主政治作为打败腐败分子的强大武器,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使国家权力,同时贯彻民主集中制,建立民主监督机制,让权力运行在人民的监督之下,发动人民群众来打击腐败现象。改革开放初期,以邓小平为首的第二代领导班子发展了民主反腐的思想,认为民主必须以法制化为前提,从而形成了法制反腐的思想,不仅仅重视调动人民的力量,更重视建立一个合理的、科学的、有效的和严谨的法律法规体系,利用法律规范的普适性和国家强制性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现阶段社会转型时期,改革进入全面发展阶段,新一代的领导集体在毛泽东民主反腐思想和邓小平的依法治国思想下形成了法治反腐思想,提出建构民主监督和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反腐的体制创新,坚持标本兼职。

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任职回避等方面法律法规,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充分说明新时期法治反腐策略的重要性和急迫性,为我们探索法治反腐的路径提供了许多方向。

一、完善而科学的立法体系和执法体系是法治反腐的关键

中国缺乏法治意识,从而导致千百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停滞不前,不仅法律法规系统混论,而且实践中执法不严,法律威信丧失,国家信用下降。俗话讲:“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规则,公共权力的运行必然夹杂私人利益的衡量;有规则但不严格执行,社会就会陷入拜金主义或者人情主义。规则和对规则的运行,都是合情的必要条件。所以,要实现法治反腐,首先要建立完备、合理、科学且可以实施的反腐法律体系,同时要建立相应的反腐执法体系,保证国家法律得到贯彻和实行,切实追究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

二、设定权力行使界限是法制反腐的必然选择

权力为社会服务,权力运行的效益成本来自于社会成员的公共纳税。所以,公共权力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否则极易被权力寻租者利用以寻求私人利益。公共权力正常行使要求政府科学地划分公共事务,并依据划分结果合理设置权力机构,同时理清权力机构运行的合理条件,合理配备公务人员和财政物资投入,提高权力运行的效率,避免腐败发生的可能性。

三、政府活动公开是法治反腐的必然要求

廉政生态建设主要包括三个维度:即开放、参与和公开,政府公务活动必须依法予以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杜绝暗处执法;同时激励公民广泛参与政府的廉政建设,将政府内部反腐和外部反腐相结合,构建政府与公民共同反腐的机制建设;最后要保障公民的检举、申述和控告的权利,当政府的公共权力侵害公民合法利益的时候公民可以将政府诉诸法院,追究违法腐败分子的法律责任。

四、构建完善的政务活动监督机制是法治反腐的外在追求

法治反腐体系建设仅仅依靠政府内在单方面的机制改革是远远不够的,还应该充分发挥我国人大的权力监督机制、民众及社会组织的社会监督机制、党内领导监督机制以及参政党参政议政的多党监督机制,全方位多角度地对我国政府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把腐败的萌芽扼杀在摇篮之中,推动政府的廉政和亲民建设,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建设的步伐。

五、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是法治反腐推进的保障措施

习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会议上强调构建科学合理的责任评价体系,落实主体责任追究机制,让法律规定和反腐制度建设不再是纸老虎。责任追究机制主要从干部个体是否清正、政府行为是否廉洁和责任是否具有具体可行的量化指标三个方面进行衡量,尽可能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多元化评价主体以及严格的责任追究程序对腐败分子进行法律责任追究。

中共建国60年来,反腐一直是关系国家存亡和人民切身利益的政治斗争,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都形成了不同的反腐策略,从新政权建立时期的民主反腐,到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制反腐,再到现阶段全面改革发展时期的法治反腐,都是党带领全国人民坚持不懈进行的反腐斗争。反腐斗争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新的社会环境下要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党的全面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新阶段的过程中,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坚持法治反腐,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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