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介费收取标准

2017-06-21

导语: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将由政府指导价变为市场调节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政策和技术咨询、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托和受托双方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服务质量、服务要求及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协商确定,并在服务合同、协议中明确。

房屋买卖中介费收取标准

中介服务的主要项目房屋中介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1.房屋咨询。即对房屋的有关知识(包括房屋结构、房屋朝向、面积计算、产权知识、防震能力等)、相关法律政策、市场行情、价格走向等情况的咨询解答。

2.房屋价格评估。即对房屋的价格按照市场行情进行评定、估算,拿出价格评估报告的行为。

3.房屋经纪。即在房屋市场中通过介绍客户、提供信息、协调房屋交易双方的利益,促使交易实现的行为。

中介服务收费的有关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房屋中介收费的有关要求主要有:

1.中介服务机构应本着合理、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自愿委托,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和收费标准,与委托方签定合同,双方协商确定中介服务费。

2.中介服务机构应对其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对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额度以及交费地点应在机构的显要位置予以公布。

3.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应当在服务前,主动向客户介绍其有关服务的价格及服务内容等情况。

中介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房屋中介的收费标准大体如下(在经济特区内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如下标准的30%):

1.房屋咨询费。包括口头咨询费和书面咨询费,前者按咨询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后者按咨询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简繁结合标的额度大小计收,普通咨询报告,每份300-10 00元,难度较大的报告,标准一般不超过标的额的0.5%。

2.房屋价格评估费。此项费用区别不同情况,按照房地产的价格总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收。价格总额在10 0万元以下的收5%,1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2.5%,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收1.5%等等。

3.房屋经纪费。这包括:(1)房屋租赁收费。无论成交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标准,双方协商一次性计收。(2)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总额的0.5-2.5%计收。(3)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中介机构协商,最高可按成交价的3%执行。

中介费主要有三种途径:

1.直接找到房东,商讨无异议直接签约完成交易。这种形式常见于城中村,租客通过贴在墙上的租房信息找到房东,商议、成交;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租房信息也蓬勃地发展到了网上,网友可以直接在网上找到房东发布的信息,比如专业门户网站搜房广州租房网,以及其他一些主流分类信息平台等,这两种方式都无需支付租房子中介费。

2.租客找地产中介,通过中介找到房东,然后三方合谈完成交易,这种方式需要收取租房子中介费。中介费会按房客第一个月租房租金的百分比来支付。

3.找小区保安或者门卫,让他们作为第三方帮忙完成交易,这种情况下收取的租房子中介费比中介便宜,中介费是可以商量的,通常从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

房屋买卖中介费如何规定

房屋买卖中介费规定

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中介费的收取因服务项目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一、权籍调查

1、调查、征询所交易房屋权利的来源、现状、有无抵押、有无权利限制;

2、调查、征询涉及权利人的处分要求和条件,核实处分资格、权利人和相关的身份及权利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二、房屋使用状况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房屋坐落环境,使用年限,有否隐瞒缺陷,房屋内的顶、墙、地、门、窗及设备等是否需要检测、修复,设备转让价格及有关费用结清情况;

2、查询有无租赁、违章搭建、相邻关系侵权、维修基金的缴纳和使用情况。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三、行情调查

1、收集、调查、征询买卖价格的行情比较,税费结算,房屋户型比较,买卖双方的心理价格比较,有关政策变动的影响等;

2、进行各种形式的信息发布活动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四、确定成交意向并订立交易合同

1、陪同双方当事人实地踏勘房屋设备、环境;

2、约定洽谈时间,沟通双方的成交意向,出示、认定当事人身份;

3、为双方选定合同文本,指导双方签约并作见证人;

4、告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注意事项,履行方式,房款支付方式等。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五、办理产权过户

1、过户手续所需材料的收集、报告、确认、约定确权时间;

2、代收代付由客户支付的税、费;

3、完成交易过户、户口迁出。 该项收费的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房产交易中心登记成交价的1%。

六、办理入住有关手续

办理入住手续,公用事业费,有线电视等过户、费用结算等手续。

该项收费标准是,买方和卖方各支付200元人民币。

七、代办贷款

提供阶段性贷款担保,办理房地产抵押贷款及登记手续。

其要由买方支付400元人民币。

八、单独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该项要由买方支付300元人民币。

同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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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的中介费的收费标准:

二手房的中介服务费用是由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按收费标准统一收取了,并且要开发票,依法纳税。房地产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的明码标价的制度,中介的服务机构应该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它的收费项目、计费方法、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了等等。

二手房咨询的收费有两种:

分为口头的咨询费和书面的质询费两种的。口头咨询费,按照咨询的服务所需时间结合咨询人员的专业技术等级由双方协商议定收费标准的。书面咨询费,按照咨询的报告的技术难度,工作繁简要结合标的额大小计收了。普通咨询报告,每份收费300—1000元;技术难度大,情况复杂、耗用人力和时间较多的咨询报告,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不超过咨询标的额的0.5%。

房地产经纪费根据代理项目的不同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房屋租赁代理收费,尤论成交的租赁期限长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额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房屋买卖代理收费,按成交价格总额的0.5%—2.5%计收。实行独家代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商,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3%。

注意事项:

1.最好是三方见面,交易要透明化。因为房屋买卖其实十分复杂,所以在交易之前三方都应该有所沟通。

2.查看相关证件,以防房源是假的,这个是很很重要的,不然到时候会钱房两空,这样的话就得不偿失了。

3.不要让中介公司代理两方。在进行二手房交易的时候,要尽量让中介公司只代理一方,这样才能真正保证委托方的利益。

【案例分析】:

房屋交易,中介费到底如何收近年来,不少市民选择通过中介机构完成房屋买卖,但实际中,一些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及效果良莠不齐,购房情况千变万化,导致纠纷不断。

外地老人买房遇限购空欢喜

徐老伯和李老太是一对退休夫妻。 2012年,老夫妻俩来到无锡投靠女儿。 2013年1月,两人决定在无锡买房。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徐老伯一家在城区看中了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交易金额为55万元,并签订房屋转让协议。

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办理贷款手续,涉及土地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由购房者在贷款前支付。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法规不许可时,购房者和房东在得知后1个月内双向返还所得钱或物,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签订当日,徐老伯夫妇向房东交付定金2.6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04万元和0.35万元用于在买房过程中代缴税费等。但经徐老伯的女儿小徐向银行了解,其父母是外地户口,且是退休人员,无法办理当地的收入证明。为此,徐老伯夫妇将房东、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东返还定金、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

但中介公司表示,虽然徐老伯夫妇是外地户籍,但徐老伯夫妇的女儿小徐长期居住在无锡,相关限购政策早在2011年就已出台,小徐应当知道,目前提出的解决方案是让老两口的户口先落在小徐名下。中介公司还指出,是徐老伯夫妇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才导致最后合同无法履行,故原告属于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房东则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但认为合同解除的过错在于原告,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徐老伯夫妇与房东、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房东返还购房定金2.6万元,中介公司返还中介费及其他费用1.39万元。

以案释法

未诚信告知仍促交易应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一致同意解除房产转让协议,中介公司收取的准备代缴税费的0.35万元并未实际代缴,应予返还。原告夫妻俩非无锡市本市户籍居民,且均为退休人员,不符合在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双方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成就,转让协议无法履行。中介公司明知原告不符合无锡市内购房的条件,仍为其提供居间服务,并促成房屋买卖,对协议无法履行存在过错。房东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也应退还定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王晨曦表示,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方,负有一定的告知义务和审查义务,应当对政策规定更为了解,诚信告知是其服务价值的一部分。如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政策而促成合同签订并谋取费用的行为,则中介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看房货比两家被诉跳单

2013年5月,准备买婚房的梁先生去中介公司看中一套60平米左右的小居室,但秉着货比三家的原则,梁先生又去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看房,结果该中介的工作人员向其介绍了同一套房源。梁先生决定购买该房子。梁先生称,当时第二家中介工作人员表示要体现工作量,让其填写了一份《看房确认书》。

同年6月,梁先生在中介费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一番考量后选择了第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上述房屋。没过多久,另一家中介公司得知消息后,认为梁先生违反了《看房确认书》上关于“看房信息除于原告处成交外,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形式成交或告知他人”的相关约定,以其逃避中介费为由,一纸诉状将梁先生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双方对是否存在违约情况各执一词。中介公司认为,虽然最后没有促成房屋的买卖,但其提供了必要的中介服务。中介称,看房时梁先生对其介绍的房屋很满意,中介便与房东沟通购房事宜。事后,原被告及房东多次沟通购房操作等具体情况,但梁先生一直声称还需考虑,最后却绕过原告买了房子,违约在先,应该支付中介费。

“当时业务员说签确认书和我是没有利益冲突的,只是他们用来统计工作总量的凭证,所以我就签了。 ”梁先生告诉法官。

对此,法官提出,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通过上述正当途径获取该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梁先生在看完房后,中介公司在其应允下为其与房东沟通买房事宜,付出了劳动力,提供了一定的前期服务。

在法官的调解下,梁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作为补偿款,中介公司也同意了该调解方案。

以案释法

房源非独家消费者可自选中介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中介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消费者不应用从中介获得的房屋信息私下与房东达成买卖,但房源如果非某中介公司独家拥有,消费者则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房源信息,有权选择更好的中介公司,在接触相关中介公司时,消费者可以告知对方仅接受免费的咨询服务,并做好留证,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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