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目前,关于营改增研究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辩证的分析营改增的利与弊;一类是分析营改增后对企业的账务影响。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希望能帮到你。
营改增后融资租赁涉及的税收
不管是税务官员还是租赁业内人士,目前对《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的认识首先不统一。这种不统一不仅是相互之间的,就算在自己内部也是缺乏统一认识。因此不管在政策呼吁方面还是在政策执行层面矛盾重重,税务官员不知道怎样执行,业内人士不敢跟税务部门呼吁。 理解快、经营规范、易沟通地区,双方达成谅解,转型后与过去税负差不多。其他地区让租赁公司感到很痛苦,税负和过去相比明显提高了许多。
融资租赁业内对此认识就更加混乱,尤其是金融机构租赁公司和非金融机构租赁公司之间,以销售为目的的厂商租赁公司和以放贷为目的的租赁公司对此认识是有很大差别 。特别是所谓的“租赁创新”,有些已经把融资租赁创的面目全非的租赁公司,要想解决这个问题是难上加难。
但更多的人认为融资租赁是金融业务,应划归金融保险业,不参与本次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因定位不明,纳税的方式就不确定,这样不行,那也不是,总找不出合理的理由, 甚至行业连想呼吁政策都找不到门道。
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其实不是很重要。首先融资租赁是否属于“金融保险业”并不是法律方面的定义,而是计税方式怎样划分的定义。在国外,有些国家税务部门把租赁分为“真实租赁”和非“真实租赁”。前者指传统租赁,后者指融资租赁。两者税收标准是不一样的。而不是非真实租赁就在作假,“真实租赁”就在做真正的租赁。
在中国租赁税收政策上被分为“商业服务”和“金融服务”。这种划分如同租赁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会计准则划分的目的是选择会计处理方式,税法的划分是选择计税方式。不是划归“金融保险业”所有的租赁公司都是金融机构的意思,都要按金融机构的税改来进行转型。这在税改文件里都有明确说明。
法律上认定的(传统设备)租赁这次以“商业服务”认定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法律上认定的设备融资租赁,这次以“金融服务”被认定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两者税负和计算方式完全不同。这里税务部门并没有否定原来界定的“金融保险业”。在这次税改中依然这样划分。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来说,能得到好处只是“按简易计税法”计算应纳税额。
本次改革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因为租赁物件的流转环节要继续流转,承租人要能享受到缴纳应税货物增值税后可以抵扣的待遇。因此必须要纳入增值税改革范畴。那么融资租赁业是否还按金融保险业待遇纳税?我看意义不大。因为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是给营业税定义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营改增后该政策全盘移植到增值税改革范围,并没有说融资租赁公司不属于金融保险业。但融资租赁的贸易属性不能改变。若非要 带上“金融”的帽子,那也是“有形动产金融”,还是离不开物的流转。
税收的基本介绍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最主要的来源。马克思指出:“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而不是其他任何东西。”“国家存在的经济体现就是捐税”。恩格斯指出:“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19世纪美国法官霍尔姆斯说:“税收是我们为文明社会付出的代价。”这些都说明了税收对于国家经济和社会文明的重要作用。
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分配方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习惯上称为税收的“三性”。
强制性
税收的强制性是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强制征收。负有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规定的限度内,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税收具有法律地位的体现。强制性特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税收分配关系的建立具有强制性,即税收征收完全是凭借国家拥有的政治权力;另一方面是税收的征收过程具有强制性,即如果出现了税务违法行为,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处罚。
无偿性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的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
固定性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对于税收预先规定的标准,征税和纳税双方都必须共同遵守,非经国家法令修订或调整,征纳双方都不得违背或改变这个固定的比例或数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