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上市需要接触的中介机构有哪些

2016-12-11

新三板被誉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孵化器,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引入风险投资、私募增资、银行贷款等方式增强挂牌企业的融资能力,同时,通过规范运作、适度信息披露、相关部门监管等,可以促进挂牌企业健全治理结构,熟悉资本市场,促进试点企业尽快达到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要求。那么你对新三板挂牌上市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新三板挂牌上市的相关法律知识。

新三板挂牌上市需要接触的中介机构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主要负责挂牌公司的改制、挂牌公司的规范、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内核、挂牌申请及后续的持续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包括:

(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订改制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组织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组;

(4)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对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中与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业提出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有关财务问题;

(5)协助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6)编制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时间表;

(7)协助企业及律师事务所制作、编制有关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8)协助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

(9)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0)协助企业完成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对企业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3、按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4、协调、安排中介机构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并使其按时制作挂牌申报材料。

5、协助企业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企业资本运作、顺利开展挂牌工作。

6、负责制作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申请所需材料,并为与之相关联的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7、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材料的内核。

8、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及时的反馈。

9、企业挂牌之后,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挂牌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企业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企业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所需要的文件;

8、对有关申请挂牌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四、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股改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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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条件

非上市公司申请股份在代办系统挂牌,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公司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必须为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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