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政府公車改革后富余司机的安置办法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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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印发《黑龙江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2016年6月底前黑龙江省将全面完成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黑龙江省政府公車改革后富余司机的安置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一、黑龙江省政府车改时间

《方案》指出,黑龙江省直单位从2016年3月1日起,各市县从2016年4月1日起,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于6月底前完成行政及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年底前完成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建立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符合省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车改范围

机构范围:

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全省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另行实施。

人员范围:

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所属正厅级机关主要负责人,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可选择性参加车改。不参加车改的,保留定向工作用车或实物保障工作用车,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参加车改的,不保留定向工作用车,领取公务交通补贴。

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接待、调研、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

三、车改补贴标准

各市(地)、县(市)要综合考虑本地自然地理环境、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补贴层级与标准,补贴层级及标准划分可不与省直层级完全对应。

地处内陆的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绥化和七台河市辖区内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高于中央标准的130%;其他边境市(地)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中央标准的150%,辖区内市(地)和非边境县(市、区)的公务交通补贴标准要与边境县(市、区)有所差别。

四、什么车可以保留

保留部分执法执勤车

1.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省直部门可保留1至5辆车;市(地)党委、政府各保留5辆以内车辆;县(市、区)党委、政府各保留3辆以内车辆。

2.接待和调研用车:

省直各部门,市(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县(市、区)党委、政府,留用数量不超过原有接待、调研车辆的35%。参改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现有编制内老干部服务用车等其他业务用车予以保留。

3.执法执勤用车:

执法执勤部门统一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保留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仅限法院、检察院、公安、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司法、交通、农业、税务、工商、林业、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数量上,以原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为基数,省级保留30%、市(地)保留50%、县级保留60%以内。

五、车改后富余司机的安置办法

多种方式设置岗位

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

对其他司勤人员,坚持内部消化为主,通过内部转岗、开辟新的就业岗位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还要做好相关人员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工作,妥善处理该类用工形式司勤人员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维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所需必要支出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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