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企业要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责任吗

2017-03-21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为了实现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包括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而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屋建设等行为的总称。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房地产开发的相关法律知识。

房产企业要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责任吗?

1、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哪些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2、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将被罚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3)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6)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7)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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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青海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于近日发布施行。

《办法》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房地产开发经营做出要求。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并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维修单位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非住宅的,买卖双方应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开发企业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经价格监管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房,不得以超过备案的销售价格销售商品房。确需调整销售价格或销售价格向下浮动超过15%的,应当在调整价格前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直接出售或者以内部认购、内部认筹、组织团购等方式变相出售商品房,不得以意向金、诚意金及其他形式收取购房人的押金、定金或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许可应以楼栋为单位,不得分层、分单元和以开发项目为单位办理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0日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公开销售全部预售房屋,不得捂盘惜售。

(摘录自青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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