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2017-06-22

导语: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开车撞死人怎么处理呢?需要坐牢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具体内容由经验网的编辑为您介绍。

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案例分析】:

开车撞死人要坐牢吗

小伙倒车不慎撞死人主动赔偿获谅解获缓刑

2014年8月31日13时许,小张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在兴山县高桥乡贺家坪村附近接人,倒车时不慎将小李撞倒,小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小张立即打急救电话抢救小李并委托他人代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前来查处。事发后,小张与小李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小李的家属对小张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小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小张案发后拨打急救电话抢救被害人,并委托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查处,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小张按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5月11日,记者从兴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小张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男子开车撞死人,获刑6年仍被指“量刑畸轻”

今年1月16日晚11点,孙睿开着一辆保时捷卡宴越野车,载女友从上海到杭州参加朋友派对。当时孙睿刚开车一个月,家人就给新买了这辆走私车,不仅是套牌,连驾驶证也没有。

在保俶路少年宫附近,孙睿倒车时撞到了小吃摊主王良利和王晨芳的手推车。王良利要求孙睿下车查看,孙睿未下车并找机会驾车朝北继续行驶。

因找酒吧,孙睿驾车经前方路口又折返,王良利见状追上去将车拦下,其妻王晨芳站到车辆右侧前方阻止车辆前行。王良利随即到驾驶室左侧前车门处敲窗坚持要求孙睿下车处理纠纷。孙睿欲赔款了事,但拒绝下车。

僵持之下,孙睿连续踩了三脚油门,顶撞王晨芳。王良利拉住驾驶室车门的把手,边拍车窗边大喊,更多的人围了上来。孙睿反而加大了油门。王良利的手没有离开车把手,被拖行,摔倒在绿化隔离带上。王良利头部遭受挤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今年6月一审开庭时,检方指控孙睿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王良利生命受威胁,仍持放任态度,已触犯刑法,且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当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责。

12月15日,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睿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

针对一审判决,杭州市检察院迅速作出反应。杭州市检察院介绍,经过检委会多次讨论,认为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有误,将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改变为过失致人死亡罪错误,量刑畸轻,于是决定向浙江省高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认为,孙睿对王晨芳是“顶撞”而不是“点刹”。另外,王晨芳是被顶撞后“摔倒”在车头右侧,而非判决书描述的“避让”至车头右侧。同时,孙睿明知车辆左侧站着王良利等人拍打车窗、拉拽车门,大声喊叫,但孙睿不顾王良利等人的生命危险,采取先向左侧打方向,又向右侧打方向一系列危险动作加速逃离,最终导致王良利死亡的结果。

男子无证驾驶撞死人并杀害目击者被判死缓

2012年8月16日21时30分左右,鹿某志与周某、胡某某等人吃饭后,酒后无证驾驶周某的改装轿车载胡某某沿安丘市通天路由南向北行驶。当晚10时许,鹿某志驾车行驶至胜利新村村西路段道路中线西侧时,与骑电动自行车对向行驶的林某丁相撞。

为逃避追究,鹿某志企图拆除车牌后逃离现场,但被现场的王某甲发现,鹿某志与王某甲发生口角并推打王某甲,二人同时掉进公路西侧的水沟中。此时,鹿某志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在水沟内采取拳打头部、手掐颈部等手段,将王某甲杀害。

作案后,鹿某志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林某丁系严重颅脑及躯干部损伤死亡;王某甲颈部有掐痕,系溺水死亡。自知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012年8月18日,鹿某志到安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8月16日晚的犯罪事实。

其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鹿某志犯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3)潍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鹿某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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