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加班费怎么算

2017-06-21

加班费该怎么计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加班费怎么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一、计算基数

(一)计薪日和工作日

1.制度工作日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

(1)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2)月工作日

250天÷12月=20.83天/月

(3)工作小时数

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制度计薪日

制度计薪日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1)月计薪天数

(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月平均计薪时数174小时

(二)工资基数

1.月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工资,而非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加班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2.日工资标准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3.小时工资标准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

二、不同工时制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一)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延长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150%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休息日工作天数×日工资×200%

或:休息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日工资×300%

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300%

(二)综合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前提:经过审批。

实行综合工时制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1.法定休假日工作的

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日工资×300%

2.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

小时工资×(总工作小时数-法定标准工作小时数-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时数)×150%

(三)不定时工时制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前提:经过审批。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天数×日工资×300%(或:法定休假日工作小时数×小时工资×300%)

(四)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三、关于加班工资的程序规定

(一)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二)加班工资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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