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昆明公积金新政六大规定

2017-04-13

2015年云南省住房公积金新政明确公积金贷款低首付比例降低至20%、二套房首付比例下调至30%。其他县市也陆续出台相关政策,其中昆明市为瞩目,在申请条件、高额度、首付比例、余额提取方面均有调整。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新政

1、申请条件放宽,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将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12个月且开户满12个月以上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调整为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可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申请额度提高 个人由高30万提高到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所在单位都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双职工家庭,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单职工其所在单位按规定比例正常连续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含)以上的,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贷款高额度不得超过35万元。

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借款申请人父母或同户未婚子女为所购住房产权共有人且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的,其贷款资格可以合并计算,贷款高额度不得超过70万元。

3、首付比例下调,首套房低首付20%

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低首付款比例为20%,贷款执行基准利率。

4、二套房贷新政,购买144平米以下首付比例30%

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的,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予以办理;购房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低首付款比例为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的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利率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5、外地转入,未满六个月原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对外地中心转入的缴存职工,缴存时间未满六个月的,转出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原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在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回户籍所在地购买住房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由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营业网点出具缴存证明。

6、租房可提取公积金,公租房、廉租房可全额提取

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租房居住且在租房当地无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租房、廉租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职工在租赁市场租房居住的,包括租住商品房、房改房、单位集资房、农村住房等房源,本人及配偶因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在五华区、西山区、盘龙区、官渡区、呈贡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2000元计算;在其他县区租房的,月租金按不超过1000元计算。每年租房所提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本人及配偶当年缴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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