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察决定书

2017-06-17

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方法》的规定,决定是“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定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行政监察决定书,供大家参考!

行政监察决定书范文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 )劳社监理字[ ]第号

被行政处理单位(人):

经查实,你单位以下行为:违反了根据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

公章

年月日

行政监察决定书范文二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汕金人社监字〔2014〕第014号

被处理单位(个人): 罗志文(个体户)

地 址(住所): 岐山街道沟湖中街三巷1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清兰、罗志文(实际经营者) 电话:

(案由) 曾继真等四人于2014年7月15日起向我局投诉罗志文拖欠工资共23000元

(认定的事实) 罗志文拖欠曾继真等四人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7月份工资共23000元。

上述事实有:1、 实际经营者罗志文确认的工资欠条; 2、投诉人的投诉书内容

等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

根据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七条 的 规定 , 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 责令实际经营者罗志文支付曾继真等四人的工资共23000元。

你单位(个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代扣个人所得税。

如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汕头市人民政府或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5 年 1月 8 日

(局公章)

行政监察决定书范文三

____乡党委: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____年____月____日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____乡副乡长____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____县纪委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