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后交个人所得税吗

2016-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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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今天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退休返聘后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欢迎阅读!

退休返聘后交个人所得税吗?

答:有一部分要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分析:

张某是大连一家外资企业的技术人员,将于今年10月退休,退休工资每月3000元。现张某与其原任职单位签订了返聘合同,返聘收入为每月4000元,同时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其返聘期间取得的收入应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读: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退休工资免缴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进一步明确,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因此,张某每月取得的3000元退休工资应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如果张某返聘期间的任职性质同时符合国税函[2005]382号文件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的各项条件,那么返聘期间每月取得的4000元返聘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不同时符合,则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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