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券市场禁入制度是指相关人员因进行证券欺诈活动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被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市场禁入者,在一定时期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证券业务的制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
第五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为特别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三) 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四)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六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单独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一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并可同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 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 受他人指使、胁迫有违法行为,且能主动交待违法行为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第八条
共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需要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对负次要责任的人员,可以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条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者因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被认定有罪或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如果对其所作有罪认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变更,并因此影响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基础或者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法撤销或者变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第十一条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宣布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起施行。1997年3月3日中国证监会发布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核对政府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正式文本。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修订实施 五类情形将被终身禁入
证监会近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禁入规定》),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特别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等进行了修改、完善,自2015年6月22日起实施。其中,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介绍,修改后的《禁入规定》将进一步发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尤其是终身市场禁入措施的作用,有利于惩治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
特别是随着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及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等市场改革创新发展措施的逐步推进,推出这一政策,有利于为依法加强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二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和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三是明确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四是针对证券监管执法实践中遇到的违法人员阻碍、抗拒执法的问题,增加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应当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五是针对实践中有关机构与个人多次违法、屡罚不改的问题,增加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五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五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可以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六是将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上市公司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禁入规定》的适用范围。
在修改中,证监会按照规定将《禁入规定》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对相关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吸收处理。有意见认为抗拒调查适用证券市场终身禁入的情形没有明确的标准,建议删除该适用情形。邓舸指出,从监管执法实际情况看,为增强监管执法的严肃性和威慑力,针对当事人故意严重不配合调查的违法情形,依法对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是必要的。同时,该情形规定了比较严格的适用条件,证监会执法工作中也有严格的程序规则,可以保障相应执法活动的规范进行。(来源:上海证券报)
12起异常交易涉案 证监会将比对信披“挖线索”
A股之牛仍在延续,而与之伴随的监管力度也在随之升级。
5月22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对此前部署的“2015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下称”证监法网“)”查办的第三批案件进行披露,共涉及12起交易异常类案件,而案件中涉嫌市场操纵的类型包括编造题材炒作、利用信息优势操纵等六类。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并未对前述案件所涉公司名单予以公示,但据业内人士猜测,被查案件或与当前估值及绝对股价较高的中小市值股票有关,而此批查处或将对中小板 、创业板等板块的短期市场情绪带来影响。
而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将针对市场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市值管理”操纵被关注
5月22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新一批 “证监法网”行动查办工作中,共涉及12起异常交易类案件。
事实上,这已是4月24日监管层宣布启动“证监法网”行动开展以来所涉及的第三批案件,在前两批执法行动中,证监会对大智慧 (601519.SH)违规信息披露、内幕交易太阳纸业(002078.SZ)、操纵甲醇1501期货合约以及现代农庄(430010.OC)、奥美格(430406.OC)等多家新三板违规企业进行了披露和点名。
然而与前两批案件有所不同的是,证监会此次并未对这12起交易异常案件的名单进行披露。
有业内人士指出,监管层暂未公布涉案公司名单,或与相关调查进度尚未完成有关。
“目前监管层已经表明案件数量是12起,这说明具体的调查范围已经明确,但没有公布公司的具体名单,和相关调查进展仍待突破有关。”上海一家券商准保代表示,“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证据才能发起正式的调查,而一旦公司配合调查或被立案调查,公告也应该在当天发出。”
不过,监管层将同当前重点调查对象有关的六种市场操纵类型予以归纳。
其中,“迎合市场炒作热点,编题材讲故事,以内容虚假、夸大或不确定的信息影响股价”、“制造、利用信息优势,多个主体或机构联合操纵股价”、或“以市值管理名义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高管内外联手操纵股价”均成为了此次被调查的重点。
“目前有市值管理需求的公司很多,也有不少公司以市值管理的名义,找机构、资金进行股价操纵,但其合法性界限仍然难以划定,这方面监管层在监管框架的构建上应该有所作为。”前述准保代表示,“注册制后的上市审核也将侧重于市值考量,而届时公司对市值的需求则更显‘刚性’。”
事实上,早在去年11月证监会就曾表示,其正在对鼓励上市公司建立市值管理制进行研究,并同时强调公司、机构绝不能碰触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高压线”。
将对比信披、异常交易
挖掘线索
除上述三种类型,与资管机构关联度较高的“公募和私募等不同资产管理产品及其他主体之间通过价格操纵,输送不当利益”以及利用“天价标杆股影响市场估值,联合操纵多只或一类股票”的行为,亦成为此次证监会的重点调查对象。
有市场人士认为,证监会对以上两类市场操纵的归纳,或正暗指当前部分股价绝对值较高,且被多只基金重仓的中小市值股票,而该类股票以中小板或创业板公司居多。
“‘天价股’的指向比较明显,应该就是针对一些此次牛市出现的几百元一股的公司,而许多类似这样的公司都被公募基金所重仓。”北京一家AMC系券商资管投资经理分析。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根据统计发现,目前沪深两市估价超过200元的股票有10只,包括长亮科技 (300348.SZ)、暴风科技 (300431.SZ)、京天利 (300399.SZ)等七家创业板公司和贵州茅台 (600519.SH)等3家主板公司。
但需要强调的是,亦有部分“高价股”因除权而把绝对价格降了下来,一季度一度遭到市场热炒的朗玛信息 (300288.SZ)、全通教育 (300359.SZ)正属此类。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5月22日下午证监会发布会召开前夕,一条被称是被调查公司名单的微信也在多个机构微信群中扩散,其中共包括4家主板公司、1家中小板公司和4家创业板公司,而其中多只股票的前十大流通股股东中,可发现汇添富、易方达等在此轮牛市中较多配置中小创概念的基金身影。
此外,“市场操纵与内幕交易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并行交织”的行为亦属于六种被关注的市场操纵类型之一。
而有业内人士对此指出,大部分的违规交易行为往往同时具备不止一种市场操纵类型的特质。
“像利用信息优势这种行为,就属于明显的内幕交易加市场操纵”,北京一家私募基金投资经理指出,“市场中有些做股价的行为,本身就会和公司管理层和大股东沟通,然后选择时点释放消息和交易,完成获利。”
而针对部分潜在的市场操纵行为,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将会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
“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违背市场‘三公’原则,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甚至可能引发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始终都是证监会监管执法打击的重点。”证监会有关发言人强调。
而据其透露,证监会下阶段对股票异常交易行为的调查,将同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对比相结合。
“近一段时期以来,随着市场行情向好,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不惜以身试法挑战法律底线,证监会开展证监系统法网专项行动,主要针对市场反应强烈的新型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有关发言人表示,“证监会将加大上市公司信披和监管力度,深入挖掘市场操纵线索,发现符合条件的案件将加大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证监会决定组织开展以来,已经分别部署两批行动,全部进场调查,部分案件已经取得进展。”(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证监会废止172件限制约束类部函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公告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监管转型,放松对市场主体不必要的管制,增强监管的公开、透明,证监会对现有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限制约束类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以下统称部函)进行了全面清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72件部函予以废止,不再执行。
证监会表示,有关部函废止后,中国证监会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通过制定健全管理规范和标准,完善监管手段,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有关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等文件包括《关于派出机构有关证券机构类行政许可事项审核工作指引》、《关于证券公司重组上市有关意见的函》《关于修订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的通知》等172件部函。(来源: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重组“停牌10日”事后审核制度保留
针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实施后所实行的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于2015年5月23日到期的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22日表示,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忽悠式”重组等行为,继续保留重组预案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的事后审核制度。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对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设立半年过渡期,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按此安排,过渡期将于2015年5月23日到期。
针对过渡期结束后的后续监管安排,邓舸表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于2014年11月23日正式实施后,证监会于2014年11月28日就《重组办法》的过渡期方案进行了说明,要求交易所对不属于行政许可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取消事前审核,纳入信息披露直通车范围,同时设立半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行公告预案后10个工作日内继续停牌制度。半年来的实践表明,上述延迟复牌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如在过渡期内发现重组预案存在重大问题,监管各方可及时叫停重组方案,有效避免了“忽悠式”等不实重组方案因直通车披露后立即复牌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邓舸表示,按照前期安排,非许可类重组的过渡期将在2015年5月23日到期。为进一步贯彻“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监管理念,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过渡期结束后重大资产重组预案的监管机制做出安排。
关于非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防范“忽悠式”重组等行为,在过渡期结束后,继续保留重组预案直通披露后停牌10个工作日的事后审核制度。关于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为提高并购重组效率,增强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责任意识,参照非许可类重组预案,将许可类重组预案披露一并纳入直通车披露范围,并实施相同的事后审核机制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