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起诉书如何写

2017-06-22

导语:劳动诉讼起诉书如何写?小编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有关劳动诉讼起诉书范本的内容,仅供大家参考,如果您有实际需要用到这一类起诉状的时候,小编建议您还是找专业律师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起草。如果选择诉讼这个方法解决的话,就需要向法庭提交起诉书,那么劳动争议起诉书怎么写呢?

劳动诉讼起诉书如何写

原告:李XX,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52119211016376。

被告:中国YY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电话:84461221、15008281290(郭)。

法定代表人:郑久存。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2338元及25%补偿金5585元;2、 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604元;

3、 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4、确认解除劳动关系;

5、支付长河坝电站施工期供水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绩效奖金30000元;

6、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告1993年毕业于中国YY技工学校,次月起就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热爱水电事业,好学苦钻、踏实敬业。 2008年5月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被安排长河坝水电站施工期生活区供水工程项目部工作。 2009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以(2009)169号《关于实业总公司所属长河坝相关机构整合及人员任职的通知》的文件撤销原告任职的项目部,同日以公司人(2010)170号文件解聘原告项目经理职务。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部被撤销,原告职务也被解聘,其工作至2009年12月底后,被通知待岗(2010年1月13日被告出具的《关于李XX同志工资发放标准的请示》 “由于目前暂时无法安排李XX同志上岗”等内容佐证)。因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也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次月即2010年1月被告停发工资(1月份发了300余元生活费、2月份发了305.90元),自3月起一直到本诉提起之日止一直未再发工资,生活费也未支付。

自原告任项目经理以来,每月工资均在3300元以上,被告公司一直以181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被告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2010年1月和2月向原告支付的300余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

待岗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岗位重新上岗(不在岗只有300余元无法承担家庭开支),但是被告均称“暂无合适岗位,继续待岗”,在多次交涉中,被告个别领导对原告的要求不满,认为其“不听话”,自3月份起刻意将原告每个月所谓生活费300余元转发给数百公里之外的一个项目部(领一次工资需要2-3天,差旅费也在300元以上),原告一直生活在成都和广元,跟那个偏远山区的项目部无任何交通便利也无业务往来。同时至于是否是被克扣了还是发到那个项目部,原告无法查实,只能确定被告没有按照以往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也没有通知本人到公司领取。

原告为了节省开支,加之之前所用的手机号码为外地号,在回成都后的几个月后就没有使用了,但是原告的居住地就在被告职工小区,家里固定号码和地址及原告妻子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

待岗半年后且多次要求被告无法解决岗位时,为了生计经原告慎重考虑,于2010年7月13日委托律师书面告知被告,要求限期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及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 5日内履行否则单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米娜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收到《告知函》后不但不支付工资,反而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责任:一是向承办律师回函,称“单位一直多方寻找,无法联系上”、“单位业务发展很快,需要员工”、“限2010年月19日报到”;二是2010年7月底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原告的成都居住地和广元居住地发《职工上岗通知单》要求“15日内报到”(其称无法联系原告的理由与其能向原告准确寄发快件的行为自相矛盾);三是多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公司详谈工作事宜;四是责令其他员工出具书面证明,被告的等等行为其意图证实被告所有行为均是正确的,错误全是原告的,以此挽回所谓“大公司的面子”。

原告正常工作期间,2009年1月至12月收入分别为:分别是3070元、2870、2870、2014、5-12月均是3070元(共35429元);生活补贴分别是:220/250/300/170,5-12月均是300元(共3340元);年终每月补助约200元(2009年发2000元);故原告在2009年正常工作期间的月工资是40769/12=3397元。

原告认为,自己从学校毕业就在被告工作,工作中也贡献了自己应有的力量,而被告长期的用工行为已经违法国家的法律,也让原告生活困难,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被告支付如下费用:

1、支付2010年1月至7月18日的工资(共6个月另18天)22338元8及25%补偿金5585元。

被告自2010年1月就没有支付工资(1.2月支付共计600余元生活费),则应补发至合同解除之日(告知函告知若5日内不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则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7月13日寄发,7月18日没有解决,则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是2010年7月18日)。同时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应支付25%的补偿金5585元。

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604元。

被告内部制定所谓的“待岗制度”,是无法律依据,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其双方劳动关系存在时,用人的单位不按月支付工资,是“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之规定,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支付1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表现在:一是被告公司并非是国有企业,其已经改制按照《公司法》规定成立,为普通有限公司,则不能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之规定,安排员工待岗而只支付最低工资待遇;二是被告公司的内部待岗制度没有法律、法规的法律依据,属于违法;三是其待岗制度造成原告既不能到其他用人单位上班,也不能在自己单位上班,且7个月来,仅领生活费600余元,造成了原告的损失,侵害了原告的权益。

3、支付年休假期间的工资12182元。

原告在被告工作17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

条之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故原告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另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从2008年起至今享有每年10天的年休假(按两年零七个月,共应享有26天年休假)。因此,被告应依法向原告支付年休假工资:26天*(3397/21.75)日工资*300%=12182元。

4、 为了方便日后重新择业,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以及足额缴纳社保、支付奖励金等劳动者权益。

综上,被告用工用工行为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本诉,恳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李XX

201x-1x-21

劳动诉讼起诉书如何写

原告:—— 性别-,年月日,出生,族,身份证号码,住所:电话:

被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 性别-,职务:―――;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关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劳仲案(――)第―――号裁决书的裁决,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请求事项: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1、由原告垫付的-年-月份、-月份和-份销售费用,合计人民币―――元;

2、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3、拖欠的―――年-月份和-月份的平时加班工资,合计人民币―――元;

4、被拖欠工资总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5、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人民币―――元;

6、未按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额外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

7、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人民币―――元;

8、――年――月至―――年――月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受工资损失合计人民币―――元,并支付应得工资收入的――的赔偿金人民币――元;并支付――年-月-日至本案审结的工资损失。

9、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和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原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但申诉人作为被诉人业务人员,在被诉人处工作期间,与他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被诉人公司同类的营业,侵犯了被诉人的商业秘密”,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企业的经营信息或者技术信息若想构成商业秘密,必须满足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物质利益和具有实用性,并要求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法》第六十一条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只有公司的董事和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对于一般的员工,只有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禁止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支付竞业禁止补偿金时,劳动者才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因此,原告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另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侵犯了被告公司并不存在的“商业秘密” 。因此,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原告注册成立了与原告经营范围类似的公司,就认定原告侵犯被告的商业秘密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认定原告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错误的

原仲裁裁决称:“且申诉人利用被诉人为其提供电脑、办公电子邮箱等工作条件,服务上述公司,并试图以上述公司名义与被诉人的客户洽谈业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这一认定是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宪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告以侵犯原告通信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手段收集的用以证明原告试图以其它公司名义与被告的客户洽谈业务的证据是不具有合法性的。另外,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制订的所谓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根据《劳动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是不能用来作为证据的,原仲裁裁决在没有任何事实证据证明被告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纪律,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情况下,仅仅依据来源非法的证据就认定原告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是严重错误的。

另外,被告不但拖欠原告工资长达几个月之久,并且拒不返还原告垫付的业务垫支费用。原告作为一名普通的业务人员,不仅要供养年迈患病的父亲,还要支付高达――元的住房月供。我们完全可以想象原告当时生活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原告真的有被告指控的所谓“――”行为,也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造成,是一种求生存的不得已行为,如何谈得上“严重”情节。基于此,原告的行为也不会构成《劳动法》25条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法》、《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民事诉讼法》以及其它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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