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帮忙却受伤谁承责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热心帮忙却受伤谁承责?
【案情】
“我没有手套,否则就可以给你们帮忙了。”徐先生在边上看着干着急。工人汤某闻言立即给徐先生找来一副手套,三人一起操作,很快就完成了加工程序。工人师傅对徐先生的热情相助不住道谢,三人越聊越热络。当看到汤某在拆除机器台口的螺丝时遇上了麻烦,电焊工出身的徐先生二话不说就上前帮忙。
谁知,意外就在此时发生了。原本静止的机器突然发动,徐先生躲避不及,左手手指被压伤。虽得到及时治疗,但依然造成左手2-5末节指间关节活动功能部分障碍,经启东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人身损害十级伤残。
诉至法院求赔偿各执一词分歧大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认为他原来因为没有手套不准备帮忙,是加工店主动提供了手套让他帮忙;何况,他拆机器台口上的螺丝时,机器本不应该发动,是加工店工人的操作不当致使机器发动,最终导致自己受伤,加工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徐先生多次找加工店商讨赔偿事宜,但一直没有结果,无奈将加工店诉至启东市人民法院,要求加工店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8万元。
但加工店却认为,徐先生看到店里人手不足,没有办法完成彩钢板的搬运工作,自己主动提出来要帮忙。而且,在彩钢板加工完成后,工人完全有能力独立完成拆螺丝的情况下,徐先生自己去从事这一危险工作,本身就有过错,因此损害赔偿的责任不应由加工店承担。
未明确拒绝帮助法院判赔九万多
启动法院审理认为,加工店没有证据证实其明确对徐先生的帮工行为进行过拒绝,反而向徐先生提供了工作使用的手套,因此加工店应当对徐先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徐先生受伤是在加工彩钢板的折弯机停止工作后,由于加工店的工人操作不当导致的,徐先生在帮工过程中并无疏忽大意等过失,所以不能减轻加工店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加工店赔偿徐先生96644.1元。
加工店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4月1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加工店的上诉请求。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杨盛提醒说,义务帮工人的帮工活动是无偿的,是助人为乐行为。作为受益人的被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业务指导,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觉得义务帮工人不适合从事帮工活动,则要明确加以拒绝,否则一旦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故,被帮工人将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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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是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准则。在审判实践中非常重要,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
人身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时,以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为依据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观上有过错是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必备要件。
如果行为人的主观上没有过错,就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缺少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要件,即使行为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应当把过错作为行为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的根据。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一方承担,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诉讼中原告要对自己的主张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将依法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过错推定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并据此确定行为人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2、过错推定责任构成要件。
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其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仍须具备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四个要件,只不过主观过错适用推定确定。但被告也可举证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从而免除承担赔偿责任。
3、过错推定责任的举证。
原告在起诉时只需证明:一有违法行为,二有损害事实,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这三个要件的举证责任完成之后,法官直接推定被告有过错,不要求原告提供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的证据,而是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以及它与违法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从损害事实中推定行为人的过错,可以使受害人免除了部份举证责任而处于有利的地位,因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行为人也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诉讼中,被告如果证明不足或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则推定过错成立,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责任的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里规定的就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包括如下内容:
1、适用范围。
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
2、责任构成要件。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三个,即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
3、举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要件。在原告完成上述证明责任以后,被告除非能够举证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引起的,方能免除赔偿责任。如果举证不足或者举证不能,损害赔偿即告成立,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
公平责任
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对公平原则在法律上的确认。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经济状况好的一方当事人可适当多承担一些,同时还要考虑社会效果,避免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