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多获拆迁补偿速闪速离

2016-12-02

“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蒙昧社会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为了不当得利的闪婚离婚的相关法律知识。

为多获拆迁补偿速闪速离

案情回顾:

为获拆迁补偿闪婚

2011年7月,张先生和陈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因张先生所在生产组的要拆迁,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人头补偿,一直催促二人赶紧结婚。2011年10月15日,张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10月20日,张先生继续到外地上学,陈女士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2011年11月,张先生所在生产组拆迁,张先生一家五口在拆迁中获得62万元拆迁补偿款。拆迁款的来源包括:房屋和地面设施相关的补偿款、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陈女士听闻后,向张先生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遭到张先生家人的拒绝,并多次因此发生争执。

2013年11月,张先生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但并未对拆迁款的归属作出判决。

离婚后,2014年8月,陈女士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先生父母再次起诉至人民法院。陈女士要求张先生父母返还自己的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张先生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张先生父母返还陈女士的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48700元。

律师答疑:法院为何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拆迁补偿款属于全体家庭成员按份共有。陈女士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按份共有财产,陈女士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和《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拆迁补偿款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首先,本案中的房屋和地面设施相关的补偿款,应当归张先生及其父母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拆迁的房屋属于张先生及其父母的宅基地自建房屋,该房屋属于张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女士在起诉时未对这部分补偿款提出分割要求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其次,人头安置费、安顿费、过渡费是所有家庭成员都有的补偿,张先生及其父母、李女士应当有均等的份额。虽然该笔款项在张先生父母手中,但是该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张先生父母所有。因此,张先生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成立。

值得注意的是,张某一家把获取土地补偿款等利益作为结婚的主要考量因素和目的,这样的仓促婚姻往往因缺乏感情基础而极不稳固,对个人、家庭和社会也都是极度不负责的做法,更存在着法律和财产上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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