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房屋“养老金”新规出台 明确维修基金使用范围
每年本市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都会收到一张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结存单,了解自己房屋维修资金账户的余额、利息收入、使用情况等。被称为房屋“养老金”的维修资金使用有哪些具体规定?每年利息又是如何计算?
日前,市国土房管局修订印发了《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缴存程序及有关问题办理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规定,住宅维修资金的起息日是从原有住宅维修资金分摊到户之日起。使用维修资金前,改造方案应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
新修订的《意见》明确,原有住宅维修资金以分摊到户之日为起息日。每年的12月31日为交存维修资金的业主计息,在计息年度(指1月1日至12月31日)内新归集的维修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息日后结转的维修资金本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六个月整存整取利率计息,每年12月31日结息后,维修资金利息转入本金滚存使用。
不同时段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按照相关法规执行。凡自1996年7月24日至2003年1月1日之间全市出售的住宅,按照《关于归集追缴原有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工作意见》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凡自2003年1月1日起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住宅,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缴存专项维修资金。1996年7月24日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向购房人承诺或有约定的,应按约定和承诺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约定和承诺,若已经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按照上述标准和程序缴存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专项维修资金后,如业主对提取、缴存有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已发生使用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费用,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相关建筑物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关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到项目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后,可以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若公示后对部分费用使用明细产生异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先缴存无争议部分的专项维修资金。
属于保修范围或者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的维修费用,应当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属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或者应当由专业经营服务单位承担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不能从该项目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