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新政或减少晚育假,经典公司法

2016-11-12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原本产假虽然只有90天,可还有30天的晚育假、15天的难产假,这些现在还有吗?”表面上看来产假延长了,可实际上或许是减少了。”

“产假的延长势必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一笔不小的费用是否最终加在居民的身上,增加投保金额呢?”

“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才罚款5000元,对单位来说是‘毛毛雨’,根本不在乎。”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等等。

然而,《意见稿》一出台并没有获得女性和家庭的全面拥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

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两点和过去不同。一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加灵活,不像过去那么死板,这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另外重要的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并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遵照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晚婚晚育假期反减少

《意见稿》一出,准妈妈小王告诉记者,自己做好了母乳喂养的准备,听到产假有望延长的消息,希望能尽快执行,自己能赶得上,可以增加自己的亲子时间,“产假多一天是一天。产前产后都有假才好,对职业女性应该多一些关爱!”

可是,有不少人也同时发现,原本除产假90天外,还规定可在其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产假、难产产假15天。然而,新出台的《意见稿》中已无这样的规定。

“现在说是增加了8天产假,那原来的晚育产假、难产产假是否还保留呢?”不少妈妈和准妈妈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如果不保留,那就表明,晚婚晚育者实际假期反而减少。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些人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政府为鼓励而推出了晚育产假,“现在差不多都是30岁左右才生孩子,而24岁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绝大多数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事实上,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针对这条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不执行规定单位处罚低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意见稿中法律责任规定得还不够细,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额度有点低”。律师方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很多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但会给予女员工一定的补助,或多发点工资,女员工也就没有意见。现在产假是90天都有好多用人单位不执行。不执行条例,违反了哪些规定,应相应给予什么处罚,要是能细化到这个程度就更好了。”

而不少妈妈们则表示,5000元对单位来说是“小意思”,起不到“威慑”作用。而且不少单位利用各种“潜规则”来剥夺妈妈们的“产假”,不明确规定,可能造成“有冤无处诉”。

社保缴纳额度或增加

根据国家规定,凡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90天内向单位或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可是,产假延长,申领生育保险金的额度也将增加,这笔不小的社保支出由谁买单呢?

据了解,生育保险金等于“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补贴的支付标准为: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而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如果缴了医保金的妇女每人增加8天产假,政府生育保险金的支出势必大大增加。增加的费用究竟是由企业买单,还是会提高参保人员缴费额度,转嫁到居民身上?

在此次《意见稿》中对此并未明确,一旦产假延长,增加的费用由谁来买单尚是未知数。

女职工职场压力恐更大

因为想多请一个月假度过产后忧郁期,北京某公司职员小李被单位通知解聘。“公司经理口头答应了我,让我快递相关资料过去,谁知道公司人事竟然拒收我的假条,公司一天都不能让我再休息,以我旷工为由将我开除。”

小李说,在很多民营企业,正常的产假都不能休足,像她这样想请假的“更不受待见,只有等待开除的份儿。”

不少职业女性担心,能够延长产假本应是件好事,不过如此一来,自己的职场压力可能会更大。“很多老板将更不愿意要女性,职场歧视会更严重。”或者很有可能休完一个产假回来,自己的职位已经被“架空了”。

事实上,《意见稿》一出台,不少私营“小老板”就大呼“吃不消”。 “我们小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休这么长的产假吃不消,当初我就在合同上留了一手,给了她们45天产假。”一名个体经营的“小老板”在网上发帖称自己反对延长产假,他表示,虽然自己做的不符合国家规定,不过跟很多同行的小公司相比,自己“45天”算是“厚道的了”。

“今天中午知道产假又增加了,那几个女职工就在外面办公室闹开了。真不知道怎么办。”

产假福利全流程一览

女性从怀孕开始到生产结束,究竟可享有哪些福利及假期呢?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从确诊怀孕开始,产前检查应作为公假处理,单位不可扣减薪资。怀孕至7个月以上,到了孕晚期,每天可享受1个小时的工间休息,孕妇不能安排夜间劳动,一些特殊情况还可请产前假。

据原规定,女员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

产假结束直至婴儿一周岁,属于哺乳期,对于哺乳期的女职工,用工单位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授乳时间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6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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