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方案

2017-06-22

导语:作为土地制度改革的牵头部门,国土资源部基本完成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称“试点方案”)的编制、修改工作。按照工作程序,下一步试点方案应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称“中央深改组”)讨论审议。如果中央深改组通过了国土资源部的试点方案,国土资源部计划开展为期两年左右的试点工作。到2017年,将在总结改革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改革试点有哪些方案

为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审慎稳妥推进试点工作,国土资源部于7月2日~3日在京召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培训班。国土资源部党组成员、副部长王世元代表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重点围绕《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和33个试点实施方案作培训讲话,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国家土地副总督察张德霖作培训总结,部党组成员、总规划师严之尧出席。

目前,33个试点实施方案已经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改革试点工作进入全面启动阶段。此次培训班的主要任务是:结合33个试点地区实施方案批复情况,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试点工作的新要求,使参与的同志更加准确地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审慎稳妥推进试点。

据悉,近段时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集中、密集地就土地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表明了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土地工作的高度重视。会议指出,这些指示批示,蕴含着重要的新思想、新判断、新认识和新要求,是做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基本遵循,必须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在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深刻认识中央领导同志有关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部党组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土地制度的极端重要性,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坚持试点先行,发挥好改革试点的示范突破带动作用;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底线思维,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在推进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坚持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权能为基础,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为关键,以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目的,同时坚持循序渐进,注重改革协调。针对下一步工作,培训班要求:一要尽快开展动员部署,落实试点工作主体责任,统一思想,倒排时间,明确进度,责任到人;二要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和成功做法;三要加强调研指导;四要及时发现解决突出问题。

为期一天半的培训班,大家在深入学习的基础上,进行了广泛互动交流。大家一致认为,自今年3月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开局良好,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推进。通过此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工作思路,增强了决心和信心。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分管负责人和参与试点工作的有关同志,各试点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和联络员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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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农村宅基地新规(释疑了几个难题)

农村“一户多宅”的产权怎么确定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原则上确权登记到“户”。

符合当地分户建房条件未分户,但未经批准另行建房分开居住的,其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符合相关规划,经本农民集体同意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规定补办有关用地手续后,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农村房屋有没有房产证?

农村房屋有房产证。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宅基地面积超占怎么办

《通知》明确对于历史上经过批准的宅基地,认可批准的效力,按照批准面积确权登记。

对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通知》分历史阶段予以处理。

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面积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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