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2017-06-21

导语:生育保险报销是指生育保险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的补充行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是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一、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1.申请人提供资料:

a、计划生育证明(即准生证)

b、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即出生证)或户口簿

c、诊断证明(生产医院开的生产证明,出院时开的)、费用凭据(出院时打印的)

d、本人身份证(代办的提供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原件)

e、属异地或境外难产提供住院费用明细

f、属异地或境外剖腹产提供:

(1)手术证明

(2)费用凭据

二、到医疗生育待遇审核部门办理(社保局)

三、 符合条件即可办理,凭办理凭证即可到银行领钱

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 1%的生育保险费用,国家则采取税前列支的办法来间接资助,可见生育社会保险费用仍然由用人单位负担。

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则由国家财政单独承担,个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本单位承担女职工的生育费用。

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报销比例:以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一次性支付。其中:

1.顺产为270%。

2.难产为320%。

3.剖腹产为420%。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一. 生育保险待遇报销项目:

剖宫产;顺产;3-7月流产或终止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终止妊娠;上环或取环;绝育手术、输精(卵)管复通;宫外孕保守(手术)治疗。

二. 申报生育保险补贴所需资料:

1. 女职工生育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产前检查费发票,住院费发票(即住院费和产前检查费,须现金支付);

2).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

3).出院诊断证明书;

4).生育服务证原件、复印件;

5).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生育并发症备案表一式2份(诊断证明 费用发票及明细清单);

6).情况说明(异地生育);

7).医院等级证明(异地生育或非定点医院);

8).身份证与本人名下银行借记卡复印件;

2. 计划生育手术及宫外孕申报时需提供材料:

发票原件,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手术记录,计划生育手术证明,身份证与银行卡复印件(待遇支付用,申报人签字)。

3. 终止妊娠医疗费申报时需提供材料:

产前检查费发票,住院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总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书,准生证复印件(街道计生办出具的准生证明),婴儿死亡证明,流引产医学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情况说明(异地生育),医院等级证明(非定点医院)。

三. 其它注意事项:

1. 报销时限:

参保职工分娩、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上环、取环、人流、宫外孕、绝育手术、输精(卵)管复通)后30日内,交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驻大坪医院办事处(第三住院部5楼,电话68757278)统一报送。

2. 申报应具备的条件:

(1).签订人才服务协议的医院聘用人员;

(2).医院已为其购买生育保险并按时缴费;

(3).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4).在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以及在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

3. 凡具备计生办的二胎生育指标,二胎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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