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产假工资怎么算的_产假工资计算标准

2017-06-05

上海女职工请产假,工资如何计算呢?是按基本工资还是按正常工资给。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解开上海产假工资计算方法,希望能帮到你。

上海产假工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可以理解为小伙伴们口中所说的“产假工资”。

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生活津贴领取标准的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

1、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即产假天数)

2、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天数享受情况相信大家都比较了解,小编不再赘述,下面主要来聊聊缴费情况如何影响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性收入)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社保累计不满一年

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2009年起,生产或流产的生育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按2892元计发。

上海产假工资的维权情况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海产假工资的待遇

第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保胎假是由医生开证明,所以按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第二,产前假,工资按八成发。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工资按照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

第三,产假,领生育津贴

产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领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国家补贴给企业,用来发放产假期间工资的,但它的计算方法与公司在社保处的申报工资基数有关,所以实际中的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并不相等,所以有规定: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就高领取,简单说来就是:

1.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即员工以往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下同)高于生育津贴,那就按产假工资发员工就OK,生育津贴下来,归企业.

2. 如果员工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那可以先按产假工资发员工,然后生育津贴下来,将与产假工资的差额补给员工,剩下的还是归企业.

第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工资按员工以往每月实发工资标准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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