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期货机制比较研究论文

2016-12-01

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就出现过中央交易场所、大宗易货交易,以及带有期货贸易性质的交易活动。最初的期货交易是从现货远期交易发展而来。第一家现代意义的期货交易所1848年成立于美国芝加哥,该所在1865年确立了标准合约的模式。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现代期货交易所应运而生。以下是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外期货机制比较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中外期货机制比较研究全文如下:

一、绪论

(一)问题提出

2010年,中国上海、大连和郑州三个期货交易所全年成交量达到136389万手,成交额为71.914万亿元,分别比2009年增长87.24%和75.52%,成交额继2009年后再次大幅度超过全国GDP总额。中国商品期货交易量居世界第二,仅次于美国。但是,从中国郑州商品交易所成立的以来,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并不顺利,一些涉及面广、参与者众、影响大的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从327国债到708天然胶,从105绿豆到209大豆,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程度不同的风险事件。业界人士从期货市场体系、期货市场效率、期货投资环境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与分析,试图破解风险事件接踵而至之迷,但迄今为止仍未找到准确答案。事实上,导致我国期货市场风险事件频发的根本原因不在于市场体系、市场效率、投资环境方面,而存在于期货市场的机制性缺陷。

(二)研究意义

理论上,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安排,期货市场的发展和完善离不开制度经济学理论的指导,对于处于制度创新阶段的中国期货市场,该方面的理论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首先,新制度经济学对中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有更深刻和更广泛的解释力。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国家意识、社会习惯、文化等因素都发挥过作用,特别是国家意志导致了中国期货市场强制性变迁的发展路径。主流经济学排除了政府意志在市场形成中的作用,无法解释中国期货市场形成和发展。其次,规范和发展是今后中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两大主题,制度建设是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和规范的关键。新制度经济学对制度构成和制度变迁的研究,无疑对于加强中国期货市场建设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实践中,期货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部分。期货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依赖其市场机制的合理性,完善的期货市场机制,有助于中国培育一大批成熟的市场主体,有助于政府对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前瞻性预测和及时调控,有助于中国经济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并争取大宗商品的全球定价权。

因此,研究中国期货市场制度问题具有基础性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本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基本思路

本文首先采用系统性规范性研究框架,通过与美国期货市场、香港期货市场的产生与发展进行比较制度分析,指出中国期货市场存在的种种制度性缺陷,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中国期货市场发展对策。

2.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用了以下分析方法:(l)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这是最基本的、贯穿本文整体的分析方法。(2)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将制度经济学的分析范式与中国转轨经济结合,对中国的经济现实进行解释。 (3)比较研究与归纳法相结合。将中国、美国期货市场发展进行对比,总结出中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新方案。

3.本文的创新之处

在充分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在以下方面进行创新:以比较制度分析的视角,从制度环境、制度变迁的需求与供给、制度变迁的方式、制度成本-收益、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非正式制度因素、基于博弈论的演化风险等多角度详细分析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性缺陷,从理论上寻找中国期货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在制度层面针对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二、中外期货市场机制的比较

诺思认为,制度环境是一个社会最基础的制度规则,是决定制度安排的基础制度。一个制度的产生离不开它所处的制度环境,也可认为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内生于该国的经济政治环境,而不是外生于该国的经济政治环境,因此作为金融体系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期货管理体系必然也带着这一特征。

(一)中外期货市场制度的比较

1.宏观经济状况的比较

在开办期货交易时,中国内地与美国、香港存在较大的差异,美国、香港比内地的条件更成熟。主要表现在:首先,宏观经济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美国和我国香港都处于自由市场经济时期,市场条件包括私人企业制度、统一的大市场、市场价格机制。没有私人企业制度,制度创新过程就会缺乏强烈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创新主体;没有统一的大市场和市场价格机制,一方面,价格信号失真,另一方面期货价格无法正常形成,其结果是期货市场的功能无法正常发挥;19世纪中期的美国经济和20世纪70年代的香港经济的市场化程度都已经很高。而20世纪80年代末期的中国总体上仍然处于计划经济占主导地位的状态,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期,期货市场具有“新兴”和“转轨”双重特征;其次,农业发展和交通发达程度等开办基础存在较大差异。虽然中国内地和美国一样首先推出的都是农产品期货,但是开办条件不同直接导致后来不同的发展模式。美国农业的商品化程度、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农业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主要农产品产量水平都大大高于中国开展期货交易时的水平,粮食运营条件也比中国更加优越。香港地区首先推出的是工业产品,这与70年代的香港作为亚洲贸易转运港和制造业发达的现货大环境是紧密相连的。

2.微观产权基础的比较

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环境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时的私人企业制度确保谷物商和财团是独立产权主体,在激烈的现货竞争中,存在规避价格风险以寻求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在美国和香港模式中,其企业是作为独立的产权主体存在。即企业无论是私人业主制的私有产权,还是公司制的法人产权制均为产权明晰的交易主体,其在现货交易中才可能有规避价格风险的需求,才能成为期货市场的直接需求者一一套期保值者。这样,确保期货市场拥有众多参与者。

在试点当初,我国内地多数国企仍为国营体制,且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推开,国企为政府的附属物,产权不明晰,使其在现货交易中既无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的要求,也无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效益的内在动力,所以当时许多大中型国企不能成为期货市场真正的套期保值者,更不可能主动成为制度创新的供给者。因当时国企在总数及规模上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大头,国企不能成为套期保值者,我们可以认为我国当时是在缺乏期货市场运行的重要主体一一套期保值者的条件下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期货理论表明:期货市场重要的运行主体是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足够的套期保值交易是期货市场顺利运行的保证,如套期保值交易不足,投机交易规模过大,期货市场就会混乱无序,产生泡沫经济。

(二)制度变迁需求与供给的比较

需求供给分析不仅是古典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工具,也是制度分析的主要工具。当制度变迁的需求因为相对产品和要素价格、宪法秩序、技术和市场规模等因素的变化而出现时,制度设计的成本、现有知识的积累、实施新安排的预期成本、宪法秩序、现存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等影响供给的诸多因素对制度变迁起重要作用。

1.需求比较

在美国和香港模式中,随着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进步,出现制度不均衡的因素,制度不均衡诱发了制度变迁。农产品期货市场上,小麦价格季节性的巨大波动,使深受其害的市场交易主体一一谷物商和农民意识到“利用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香港财团也同样地在经营活动中深受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所害,开始寻找规避价格风险的方法,萌发了制度创新的需求。美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供给者一一谷物商正是迫于自身现货交易风险的规避才实施创新,交易所是作为盈利性的会员组织成立,宗旨是提供交易服务。香港期货市场创新供给者是香港政府,香港的期货市场是在借鉴原发型期货市场如美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先立法、后建市”的思路创立,香港期货市场是迫于制度需求者的强烈要求应运而生的。

在我国内地模式中,市场制度创新的需求者是政府,主要是中央政府;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供给者也是政府,确切地讲是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制度创新的需求者逐步由政府转向投资者,但到目前为止,制度创新的需求者仍然是政府,政府替代厂商成为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主体,使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成为了一种可资厂商利用的“公共服务措施”.中国期货市场是在既无法规又无条例的情况下,首先从部门和地方开始并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搞起来的。郑州市场制度供给者是政府机构,而不是最基本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一一农户和厂商。政府之所以要进行制度创新,其目标在于希望通过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来回避粮食价格大起大落的风险。政府目标同时就构成了政府偏好,直接关系到后来期货市场具体制度安排。

2.供给比较

在美国模式中,谷物商和农户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行动集团,建立了制度创新的组织一一商业协会,由此推动着制度创新。行动集团在制度创新过程中进行了“菜单选择”,先从谷物现货市场逐步诱生出谷物的远期合约市场,并沿此轨迹,最终发展成期货市场。在美国期货市场创新过程中,当时谷物交易市场上的所有行为主体都是与改变制度有直接利益的个人,他们共同发动、参与和实施了这场制度变迁,是美国期货市场变迁的供给者。而在香港模式中,香港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供给主体在当地财团的推动下统一主导制度创新,在期货市场运行之前就先立法,推出两个在后来看来有些“过细”的《条例》,提供充分的法律供给。

在美国期货市场发展过程中,拥有独立产权的企业以会员身份创立交易所,提供交易制度服务,提供自律管理,随后政府则供给期货法律规范及外部监管,提供他律,而香港期货市场则是在外部的他律规范下提供内部的自律,最终目的确保交易所真正成为提供交易服务的非盈利性组织,切实维护“三公”原则,这是交易所规范运作,发挥基本功能的组织基础。

我国模式说明,与美国和香港模式不同,政府作为制度创新的唯一的需求者和供给者,且供给行为不规范。

(1)未及时提供期货法律规范。从试点到目前为止十多年时间里尚未颁布统一的《期货交易法》等最基本的期货法律法规,因缺乏期货交易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有效供给,使我国期货市场一开始便无规可循,交易所盲目设立也顺理成章。

(2)我国期货市场试点未由中央政府统一规划实施试点,而由地方政府和部门取而代之,其盲目争设众多宗旨为盈利的交易所。在缺乏套期保值者的现实条件下,交易所为增加交易量获利,只有设法吸引投机者加盟,引致严重的过度投机。

(3)制度供给主体不统一。美国设立独立的政府监管机构一一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进行专业的统一监管,而我国期货市场迄今依然处于不同监管部门分割监管的格局中,证监会、税务局、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都想通过对期货市场的影响来满足自身的权力欲望或经济利益,使市场经常处于剧烈波动的无序状态。对一个有机整体分而治之的监管方式是缺乏系统性思维的体现,它以原始思维的简单方式把局部等同于整体。

(4)制度供给者在期货市场中具有多重身份。期货参与的主体大部分是国家控股,期货商大多数是国家所有,流入市场的资金,除了中小散户的投资外几乎都是国有资金。于是政府监管的重点必然偏向维护国有经济的利益,对国有机构违法的处理力度不够,非国家经济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中国传统文化中原始思维“容许同一实体在同一时间存在于多个地方”的特征则为这一现象提供了合理的解释。

(三)变迁方式的比较

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制度供给者一一从事制度创新的利益集团,与制度需求者一一要求制度创新的利益集团,基本上是同一行动团体。芝加哥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模式可以概括为“全体主体主动性创新”,是谷物商和农户在个人利益最大化驱使下的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和期货市场的产生一样,美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是由个人或利益集团发现潜在利润,自发倡导、组织和实施的诱致型制度变迁,不断进行交易制度和规则创新的结果。美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经历漫长的演化进程,许多交易制度和规则是自然演化的过程,是逐渐创立完善的。

初期,交易所靠谷物商组成的会员组织的自律维持营运,但随后会员专司代理甚至完全脱离现货市场,使交易所有偏离服务宗旨、单纯追求盈利倾向,特别是投机违规事件频频发生后,政府开始制定期货法规及加强监管。美国国会于1916年颁布《谷物期货法》,开始政府对期货业的法律供给和监管。

而在我国内地和香港期货市场制度创新中,期货市场的建立是行动集团对西方期货市场制度加以创新后大胆引进的结果,但是,和香港政府的“民促官办”模式不同,中国内地政府实行的是一次供给主导性制度变迁,而不是自然演化性的诱致型制度变迁。在期货市场发展的初期,尤其是在中国内地特定的新兴市场下,政府在期货市场中的制度安排中,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它完全是在满足政府偏好的前提下进行的强制性制度创新的结果。这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使得政府在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发展初期的制度安排上存在着支持期货市场发展的意向。但因为政府在安排制度变迁时仅从节约组织和实施成本出发,不考虑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得失,人们在遵守这种制度安排时的净收益若小于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就使得期货市场的某些风险屡禁不止。

同时,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的制度选择,不是完全打破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既得利益,从而建立完全市场化的期货市场,而是在保留部分原来的既得利益和建立新的制度安排之间做出一种均衡的选择,以减少旧体制惯性的巨大阻力,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也得以迅速建立,在较短时间内弥补了有缺陷的市场结构,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信息的不对称性问题。但是,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创设和发展的过程正是中国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由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制度性的刚性,它必然与市场经济中的高级形式的期货市场的制度安排产生巨大的摩擦,这是由旧的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所致。嵌入式的制度变迁仍然造成了比诱致型制度变迁更多问题。

(四)制度成本与收益的比较

樊纲从成本发生原因及特点的角度,将改革的成本区分为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期货制度创新的实施成本包括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组织成本主要是期货市场硬件建立成本,相对可以度量。而运行成本却是一个不断累积的过程。期货市场要维护运作,需要不断学习、调查,进行期货市场交易规则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等等。

以芝加哥交易所来看,当时的各个利益集团(谷物商和农户)在进行制度选择与创新时,依据成本-收益分析进行了权衡。美国期货市场创新成本包括:制度设计成本:设计体制创新方案所需的费用;组织实施成本:对可能发生的制度创新做组织准备和具体实施所需的费用;游说成本:传播通过体制创新获取潜在额外收益的信息所需的费用。创新收益表现为期货市场的运行效益,可从微观和宏观来体现。

微观上,是交易所有效运行,为会员及交易者降低了交易成本,发挥了基本功能。宏观上,政府利用两大功能有效实现宏观调控,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理论和实践表明,期货市场能有效运行,取决于诸多因素,但最基本的因素:一是交易所必须众商云集,拥有规模相当的套期保值者和投机者。二是交易所规范运作。芝加哥作为当时美国重要的谷物集散地,上述两个基本条件具备,谷物商预期创立芝加哥交易所的创新收益大于创设成本,才实施了创新。

在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的产生过程中,政府通过推行强制性制度变迁,节省了组织成本,节约了学习成本与实施成本,更主要的是节省了制度变迁的时间,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和香港市场一样利用后发优势,在10来年中走完了美国期货市场100多年的发展道路。论文格式但是,根据上述模型,过快的制度变迁导致巨大的摩擦成本。郑州市场隐含的制度缺陷是它与中国发育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之间的制度协调问题。两种制度安排之间若想达到制度运行的适调态,就必须通过市场经济的制度创新,为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创造必需的前提条件。

但是,政府作为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创新的供给者,相比于香港政府在正式运行前做的详细的论证和立法而言,试点当初进行了有关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而关于创新成本和收益结合的可行性分析严重缺乏。由于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缺乏有效发挥功能的基本条件,制度创新的收益不可能高。当然,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情况下,政府可能并不过分考虑成本,更多的是从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角度考虑问题。同时,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创设成本巨大,表现在期货交易所重复建设、交易品种重复、交易规模有限,各交易所普遍存在软硬件设施不能有效利用、资源浪费的情况。也就是说,中国内地政府事实上是在预期收益不确定,或收益不可能有效实现的背景下创设成本巨大的期货市场,在成本大于收益的巨大风险条件下,实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

(五) “路径依赖”的比较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中存在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而难以扭转,即形成所谓的“路径依赖”.美国在期货市场的不断变化发展,面对期货市场出现的新问题,美国国会对期货法律进行不断修订,是期货市场正常运作、发挥经济功能的基础,为美国期货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和制度保障。美国改变最初的政府不监管状态,专门设立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对期货市场进行高度集中统一管理;而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又建立美国期货业协会,以及与期货交易所相结合的自律机制,行使期货市场的许多具体管理职权。

完善的期货交易制度、交割制度、结算制度和正常运行的组织架构,是期货业界人士经过长期摸索和实践确立的。美国期货市场在一百多年的发展中基本克服了锁定效应,不断优化,呈现诺斯路径依赖的特征。在这方面,香港市场在引进国外制度后注意与本地环境的适应性,虽然遇到了诸多困难,也使制度变迁进入了良性循环的轨道。

在中国内地市场最初发展的3年中,政府从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现实出发,对期货市场制度作出某些适时而有必要的调整和符合国情的创新,因而是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基本达到协调一致,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好景不长,在利益的驱动下,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在发展进程中出现了初始选择偏差。

主要表现在未能在制度上保证期货交易所的非营利性;期货市场定位出现了偏差;期货市场品种选择上出现偏差;企业的需求与政府的初衷产生了偏差;由于初始选择的偏差,使得自我强化机制发挥作用,中国期货市场没有走上良性循环的路径依赖轨迹,逐步陷入了低效率的状态和“锁定”的困境。宏观上的整顿规范使得这种虚假的“繁荣”受到扼制,反向的正反馈机制又迅速地使市场陷入萧条的境地,造成了“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

中国内地的期货制度表现为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变迁形式一方面,可以节省组织成本、学习成本和实施成本,降低交易成本;通过政府的作用,中国内地期货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得以迅速建立,在较短时间内完善了市场结构。

另一方面,原有体制必然与期货市场这种市场经济中的高级形态产生巨大的摩擦成本,这是由旧的经济体制的巨大惯性所致。强制性制度变迁隐含了今后市场化进程中对原有体制的“路径依赖”,即制度的效应会随着制度的实施而递增并呈现自我强化的机制。目前我国内地期货市场的监管中政府的地位过重,管理过细,这源于期货市场从建立的时候,政府就在起绝对性的主导作用,在制度上明显带有路径依赖。尽管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一个制度的变迁需要一定的时间,具有时滞性,而且我国的政府主导的经济政治环境决定了我国的制度变迁方式主要以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主,以诱致性制度变迁为辅。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偏差,进一步发展,就会使得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低效因素成为制度创新的阻力。

另外,目前我国期货管理体系在制度设计上主要以约束为主,制度的其他功能,像激励功能等体现不够,这主要由于我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出现很多投机事件,机会主义严重,所以加强了约束功能,但我国的期货市场的发展己经有了变化。综观美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我们发现其期货市场经历了“规制建立-放松规制-适度监管”这样一个过程,其间,伴随着从规制到规制的放松,期货交易所日益拥有了更大的权利,市场的监管力度和有效性大大提高。

近年来,随着世界期货市场国际化、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各国期货市场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了进一步增强本国期货市场的竞争力,美国期货监管部门在一定程度上放松了对期货市场的规制他们遵循市场化管理思维。路径依赖性来自于报酬递增机制,它能巩固曾经给出的路径方向;路径的逆转往往要借助于外部效应,或引入外生变量,或依靠政权的力量。若不能及时逆转这种状况,也将使中国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偏离良性循环的轨道。

由于正式制度可能由于政治或司法决定的影响而一夜之间发生变化,但是,在考虑政策时,内含习俗、传统和行为准则的非正式规则则可能更多地是不受影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非常复杂的相互依赖,促成了路径依赖的报酬递增特征。“历史是重要的”,正因为路径依赖,所以制度具有延续性和稳定性。尤其是期货市场所要求的非正式制度环境和中国固有的环境相去甚远,20世纪90年代初,生长在中国土壤上的期货交易行业,从一开始就与传统的其他传统行业不同,注重制度、程序、严慎、法制,一般不调和的特征贯穿着整个交易活动和行为中。

中国内地期货市场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是不争的事实,学者们普遍将其归因于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代背景、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方式及期货市场短暂的发展历史,而对于制度变迁中的非正式制度因素却鲜有关注。一些在国外行之有效的正式制度安排一旦离开其土生土长的非正式约束环境就毫无用武之地,这或许是我国目前内地期货市场制度变迁过程中制度绩效与制度目标偏离甚至是南辕北辙的深层制度性原因。关于非正式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下面另立一节进行分析。

(六)非正式制度因素的比较

美国非正式制度中的逻辑思维习惯、法治文化、人本思想和和诚信意识是期货市场赖于产生并繁荣的制度基础。期货市场的交易对象是标准化合约,不符合普通大众的一般形象思维习惯,需要树立新的逻辑思维;期货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门类繁多而复杂,这些规则的严格履行是期货市场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期货市场由于保证金制度的存在,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都被放大了,相对应的是,投资者保护问题显得格外重要,期货市场对期货行业文化的核心一一保证履约的“诚实信用”要求也比现货市场更高。

相对而言,我国各交易所为增加交易量,不惜放松监管,不严格实施交易制度和规则,重人治不重法治,以刺激投机大户加盟,制造行情,使期货市场过度投机风日盛,期货价格严重偏离现货价格,人为加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主要表现在保证金比例制定偏低以及交纳不足,每日结算无负债制度未被严格执行,例如,在几次国债期货交易风波中,制度均未严格执行,成为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限额持仓和大户报告制度未被认真执行。没有实行每日涨跌停板制度。交割制度的缺陷,目前国内期货交易所都对实物交割总量规模进行限制,制定了交割总量规模,对超出交割总量范围的部分不允许进行实物交割,这就极大地阻碍了期货市场价格的正常形成,导致我国期货市场经常发生恶性逼仓事件。

我国的传统文化影响制度体系的系统性缺陷和期货市场功能定位问题。我国期货市场的制度缺陷不仅存在于具体的制度内容上,更是涉及到整个制度体系框架、各项制度内在联系和设计思路的系统性缺陷,影响着制度建设的总体方向和质量。期货市场是以“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启动的,成立之初没有系统成文的规则,甚至连专门的监管机构都没有,行政监管似乎总赶不上市场的变化,围绕层出不穷的问题制定亡羊补牢的制度。制度之间缺乏内在逻辑联系,不能反映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得为解决问题而制定的制度本身又成为产生问题的源头。

这种制度缺陷的深处正体现了形象思维的文化特征,即停留于问题表面“观物取相”的、不善于采用演绎方法提取各种问题内在逻辑联系的思维方式。不能从本质上把握市场规律、不能对市场发展有正确的预测,势必造成制度供给与市场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此外,中国传统文化中抹杀个体价值的特征也在功能定位问题上得到体现。相比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风险更大,期货行业的投资者即便在规范的市场条件下、经纪商合规经营的条件下,仍然存在自救无助和无辜损失的可能,忽略投资者保护使期货市场不断萎缩。

另外,制度变迁中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反声誉功能凸显。经过十余年的风雨洗礼,目前的国内期货市场在法律建设、品种开发、风险管理的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和经验。但毋庸讳言,现阶段期货市场行业文化一一诚信意识方面仍存在不少问题,大户操纵市场、期货公司欺诈客户、客户亏钱赖账等事件时有发生。而有的投资者“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非但自已一走不回头,还会现身说法,使社会公众(包括潜在投资者)视期货为“欺货”,打消投资念头。制度变迁中非正式制度因素的反声誉功能凸显,不利于提高期货市场的市场声誉,不利于扩大市场空间,长此下去,期货市场功能难以发挥,稳步发展更无从谈起。

最后,美国的商品上市、期货公司的注册登记、保护投资者与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甚至期货交易均由自律组织管理,而我国期货市场从发展之初就被纳入了行政管理的轨道。这在当时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市场体系不完善情况下,是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选择。然而,行政力不仅没有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退出市场,其管制的内容和范围反而不断扩张,日益成为阻碍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力量。我国监管部门对期货市场的干预是直接的、全面的,凡涉及期货活动的事情证监会都深度介入,可以说证监会掌握着中国期货业生杀予夺的大权。我国期货市场制度供给的不平衡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有意无意对规范的法制化管理的回避和对不规范的人治化管理的偏好,其深层的根源是我国非正式制度中基于伦理的人治思想。

(七)内部契约关系变迁的比较

就内部契约关系这一本质属性而言,现代企业的存在表现为一系列契约的组合,同时契约安排(制度框架)也是企业治理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在契约当事人之间配置要素,从而实现企业治理的制度效率。要素通过契约关系的结合创造了企业剩余,同时也就产生了如何在企业诸要素之间分配剩余索取权,即所谓的企业治理问题。然而,有限的剩余和无限的剩余索取欲望之间的矛盾是固有的,这些都要求企业契约应具有消除要素结合和相互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并且是不断变迁的。

美国期货市场企业契约关系变迁过程中,在商品期货初期,具有现货背景的期货企业是市场的主流契约形式;19世纪80年代以来,电子化交易推动了期货交易的全球化进程,也带来了成交量的大幅提高;上世纪70年代金融期货推出后带动金融背景的期货企业契约形式开始快速发展;90年代,美国政府对期货交易所设立权的放开加剧了市场竞争,期货交易所相互并购,对于期货企业的控制力明显增强,且试图绕过期货企业开展期货交易,面对外部压力,一些期货企业再次寻求与其他企业缔结新的契约,通过合并或上市来进一步扩大规模。目前,美国《商品交易法》将其期货市场中的期货企业划分为代理业务型、客户开发型以及管理服务型三大类。

香港期货市场上也有四类期货企业,一是自营商,二是经纪商,三是期货商,四是商品自营商。无论是美国期货市场还是香港期货市场均具有多层次多样化契约关系,如实施多级代理制度,会员有结算会员与非结算会员之分,期货业中介企业类型多样,各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多级代理体系中进行自我定位,相互分工协作,共同发挥中介职能。许多期货企业都是全能金融企业,具有经纪、结算、代客理财、基金管理、顾问服务、融资等多种职能,每个企业可以各具特色。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大型期货企业在内部股权治理结构上表现出两极分化的趋势,一类企业股权结构相当集中,甚至仅有单一股东,另一类企业则股权高度分散或成为公众企业,这两种模式的共同特点是均存在主要的控制人,这种股权结构虽然会面临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但有助于高风险的期货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及时做出经营决策。

内地期货交易所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初,它的性质是按企业化方式治理,以赢利为目的非会员制期货交易所。199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规定:要把期货交易所改造成非赢利、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机构。但会员制契约形式并没有实现交易所控制权向会员转移,而是实现期货交易所监管权、控制权由地方政府、各部委向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转移。

从某种意义上讲,中央政府旨在强化其对期货交易所控制权而缔结了“会员制”契约形式使交易所变成了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直属事业单位或行政附属机构。同样,在发展初期,内地期货经纪企业也出现了一拥而上,发展过多过乱,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在经过严控境外交易、建立经纪企业许可制度,加强年检等一系列措施的治理整顿后,进一步规范了经纪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内地期货经纪企业规模小,人才少,是国内发展最弱的金融企业之一。

内地期货经纪企业实行一级代理制度,且只能从事代理业务,造成期货企业收入来源狭窄,渠道单一,同质化发展,形成恶性竞争。内地期货市场既缺乏像美国介绍经纪商这样的客户开发型期货中介,也没有法律意义上商品基金经理等正规的管理服务型期货中介,造成了期货经纪企业长期以来在客户开发与代理服务这两个业务领域顾此失彼、难以两全;也由于得不到专业、安全的资产管理服务,使得大量潜在的客户因为专业知识匾乏而无法投资于期货市场。成立职能多样的大期货企业,实行纵向一体化策略可以使交易内部化,使各方利益协调一致,更能体现契约完备性。

从股权结构上来看,内地期货企业正在经历单一股东向股权分散化变迁,但是在股权高度分散化的结构下要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需要高效的外部治理机制和市场约束,然而从内地期货市场的监管体系来看,并不具备上述条件,契约签订过程中出现不经济现象,理性的做法是留待将来相机决定。中外期货企业都设立了“三会一经理”模式,但具体形式、功能和相互关系却有很大的差异。如在不完全契约情况下,解决争端和评价绩效时如有必要独立董事作为第三方可以介入,但在引入上,美国和香港期货市场期货企业独立董事是脱离企业关系,不受到大股东意志的支配,且在董事会成员所占比例较高;而内地期货企业董事成员大都在本企业高层任职,即使存在外部董事人数也极低。

三、对我国期货制度的启示

从以上分析,我国期货市场不规范发展的诸多问题,源至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的制度性缺陷,实质上反映了我国理论界和政府决策部门对期货市场制度创新理论及实践认识的欠缺,导致政府创新行为的不规范。因此,深刻认识这种缺陷,对于政府进行期货市场的整顿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完善契约关系,培育供需主体

随着宏观经济条件的逐步改善,从微观上,进一步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进程,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培育大量的拥有独立产权的套期保值者和企业会员。同时,期货市场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源源不断的新品种的推出和产品创新要求投资者和从业人员都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需要建设学习型市场。这就要求形成一个持续的投资者教育机制。

最后,吸取美国次级债危机教训,加强期货业的“信用评级”管理,进一步完善期货企业契约关系,改进期货企业的股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扶持大型期货企业,培育期货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力军,全面提高期货业素质,加大行业内部培养期货专业人才的力度,更好地进行期货市场分析,为现有投资者提供优质专业服务指导,以及设计更多的创新品种,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进入期货市场。

(二)创新供求模式

作为政府监管,转变政府不规范的制度创新行为,需要不断增强诱致型制度变迁,形成较大的外部收益,促使自愿性的制度创新。因为政府在安排制度变迁时仅从节约组织和实施成本出发,不考虑期货市场参与各方的得失,人们在遵守这种制度安排时的净收益若小于违规操作的预期收益,就会使得期货市场的某些风险屡禁不止。反之,诱致型制度变迁安排虽然可能会在达成一致同意的方面花费较多成本,但只要市场参与各方的预期利益是稳定而又可期的,现今各方的利益又可兼顾,那么,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可以达到降低成本之目的的。

具体措施有:我国期货业的管理部门只是在证监会中设立期货部,根据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设立全国统一的期货管理机构一一国家期货交易委员会;文化的变迁是个缓慢的过程,但借助强制的制度力量可以促使其加速。有必要制订关于制度的制度,以提高监管效率;理顺各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能,实现统一监管,以避免由“政出多门”所造成的种种摩擦。

(三)摆脱政府监管中的“路径依赖”

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以《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四个管理办法的期货市场法规框架基本确立,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3个层次的市场监管体系已初步形成。由于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期货行业的自律管理和期货交易所的自我管理还比较薄弱,因而更多的是依靠政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干预。但是政府监管具有被动性、滞后性、突然性和不可逆性,行政干预容易给市场带来硬伤和后遗症。

所以以政府监管为主只能是在期货市场出现混乱、偏差和风险时采取的阶段性政策,一旦市场有序发展,政府监管应摆脱“路径依赖”,扭转既有方向,及时向法律监管和自律监管转型。因此,进一步修改现行《条例》,改变其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从长远来看,加快《期货交易法》立法进度,争取《期货交易法》早日出台;同时,改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自律体系的作用,逐步加强自律管理的比重,才是保障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大计。

(四)创新期货文化

良好的市场文化能够提供一个诚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机会主义投机,这是市场的软环境,是期货市场建立、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诚信关系犹如一条基本的红线,贯通于期货市场交易、运行和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优良的期货市场文化建设可以通过对人进行培训教育,包含对管理者的培训教育和投资者的教育,培养一种健康的期货市场投资和管理的价值观念。同时,新型监管体制必须将期货市场诚信建设纳入法制建设中,加大对失信及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失信及欺诈的法律成本。

最后,要以人为本,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只有培育和调动广大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热情,真正地做到以人为本,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一一风险转移才有承担者,如果法律对期货投资者保护不利,投资者就会对期货市场失去信心,期货市场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墓础。监管当局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各种有效的、公正的、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的制度。如进一步完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成功运作,提升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防护能力。加大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现场检查力度,以提前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对检查出有问题和正在处理的公司,要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对外开放

协作效应是制度变迁中自我强化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因素。通过适应制度而产生的组织与其他组织缔约,产生了具有互利性的组织协作,他们又会对此制度进一步投资,实现协调效应;而且制度框架中正式规则的确立将会导致大量的与之相适应的非正式规则的产生。因此,中国期货市场首先应进一步加大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力度,建立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法律法规,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机构和人员到境外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服务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发展起来的中国期货市场,某些制度设计难免具有阶段性过渡特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应加强各个经济领域的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如期货市场与现货专业市场的配套发展等,促使期货市场更多更好地参与到市场经济中去,才能在不断完善中发挥更有力的经济功能。当我们已经具备充分的经济条件、体制条件、交易条件、监管条件时,要敢于积极进取,开辟区域性市场乃至全球性市场,利用比较优势,实现超常规发展,发挥我国在全球性期货市场中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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