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经济特区 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
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最大的思想负担,是最大的包袱,也是最大的障碍。那么你对经济特区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经济特区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经济特区的简介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后于1980年3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并在深圳加以实施。按其实质,经济特区也是世界自由港区的主要形式之一。以减免关税等优惠措施为手段,通过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鼓励外商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以达促进特区所在国经济技术发展的目的。经济特区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灵活的经济措施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并坚持以外向型经济为发展目标。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将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这四个出口特区改称为经济特区。截至目前中国大陆地区共有7个经济特区。中国经济特区诞生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成长于90年代。经济特区的设置标志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1992年中国加快改革开放后经济特区模式移到国家级新区,上海浦东等国家级新区新的特区扩大改革等发展起来,成为中国新一轮改革重要标志。
经济特区的发展
一、制度兼容、演进与经济绩效
正式制度的目标取向与组织中个人的利益偏好是否一致决定了正式和非正式制度是否兼容,两者的兼容与否决定了组织和经济运行的交易成本,而交易成本的大小最终决定了经济绩效的影响,主要通过激励、监督费用和强化成本三方面进行。一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的成员的偏好和利益一致时,将会大大提高组织的经济绩效。组织中的成员受到一种自我激励,这种激励通过正式制度的确立而更加明确。而当博弈的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则一致时,它们将相互强化。非正式与正式约束的一致性将导致较低的交易成本,因为监督和强化机能以一种非正式的方式取得预期的效果。二是当一个组织的正式规则与子群体中成员的偏好和利益有较大差异时,这种不一致性导致较低的绩效。因为首先,对立的规则与规范使经济行为者无所适从,缺乏激励。其次,由于组织目标与个人的利益偏好不一致,不能使个人自觉为组织的目标工作,监督成本高,从而导致正式制度的形式化、组织的冲突和摩擦。
用进化博弈论的方法研究制度演进中的兼容性问题的结论:一是进化过程不一定带来最佳的传统和制度。由于社会的历史初期条件的原因,最佳反应动力的结果难以从帕累托劣势的社会传统中摆脱出来,即社会体制进化的路径依赖性。二是与正式制度相比,非正式制度的变迁更具演进特点。且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变迁受不同之手——“刘易斯之手”和“斯更努之手”的指引。前者是指通过理性的共同知识、主观的认识和批判,来预设和推动制度的变化;后者指人们只通过他们过去的行为观察到其获得的效用,并强化好的行为或继承坏的行为。因此,在制度演进过程中仍可能出现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不一致。进化博弈论给出关于克服路径依赖,实现制度演进中的制度兼容的解决之道:一是通过引入较系统的突然变异,使社会脱离原有的低水平的均衡;二是通过政府政策性介入,将人们的行动转换到更高支付的战略上;三是积极促进低水平均衡的社会与具有不同习惯的高水平均衡的社会交流,提高原社会形成更佳习惯的可能性。据此达到新制度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在较高水平上的兼容,并使两者以一种非正式制度的形成达到自我强化,通过互动强化,使两者结合得更加紧密,造成一种报酬递增的机制,从而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绩效。
总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条件下,如果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一致,则无论是从激励角度还是从约束角度所需的交易成本都较低,从而导致较高的经济绩效;反之则相反。
二、WTO规则与特区制度兼容、经济绩效
加入WTO,中国面临WTO规则与中国现存制度的兼容问题。提高制度的兼容性,增强整个制度的经济绩效已成为当务之急,即使中国的经济特区也不例外。
WTO规则的变迁、演进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的双重性质,是两种正式制度的制度结晶体。但对加入WTO者来说,则明显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征,尤其对市场经济不发达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这种表现更加明显,而加入WTO者本国原有的制度则具有非正式制度的特性。因此,两者既存在着相容的可能性,也存在着不相容的可能性。在WTO规则与本国原有的制度能够兼容的情况下,经济运行所需的交易成本较低,而经济绩效相应较高;当两者不一致时,或当WTO规则与本国原有制度由于各自变化的机制不尽相同,造成两者不能兼容时,则均对应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较低的经济绩效。现实表现为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规则具有强兼容性,而市场经济不 发达国家的制度与WTO制度具有弱兼容性,经济绩效的差异即市场经济的发达与不发达由此引出。
中国的经济特区制度与WTO规则同样既具有兼容性较强的一面,同时更有兼容性较弱的一面。说其兼容性较强,是相对于市场经济不发达的非经济特区而言具有较强的兼容性;而说其兼容性较弱则是指相对于WTO制度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即市场经济不发达而言的。经济特区较强的制度兼容性与欠发达地区较弱的制度兼容性的差距,足以使加入WTO后的经济特区在相当长时间内继续保持其制度优势、经济绩效优势和地位的优势;并构成经济特区今后的“特”之主要所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相对WTO规则而言,各国的内在制度均属“非正式制度”,就制度的兼容性强弱程度来讲,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制度的“非正式制度”程度更高,而其经济特区与非经济特区在“非正式制度”程度上只有参差不齐之分,而无本质上的区别,经济绩效上的差异是制度兼容性的晴雨表。
三、强化经济特区的制度兼容性,保持经济特区的高绩效
与WTO正式制度比较形成的各国的制度虽属“非正式制度”,但各国的制度又存在着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分。加入WTO国家的制度兼容,将面临WTO规则与本国的正式制度兼容和与本国非正式制度的兼容两方面的难题。而由于WTO制度具有“强制性变迁型”正式制度的特性,决定了加入WTO国家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均居于屈从地位,并应努力改变本国现存制度,以适应WTO制度,强化整个制度的兼容性,达到加入WTO提高经济绩效的目的。此点对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其经济特区概莫能外。比较而言,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相对发达,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与WTO规则均有较强的兼容性,而非经济特区由于市场经济的欠发达在制度兼容性上则明显弱于前者。但两者的制度兼容性与WTO的制度要求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只不过是程度不同而已,需变革的制度多少不同罢了。
中国经济特区立法及其特征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施行了关于特区入境出境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蛇口工业区海关边防管理试行办法等单行法规,法制日趋完备。根据规定,特区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一切在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具有积极意义的工业、农业、畜牧业、养殖业、旅游业、住宅和建筑业、高级技术研究制造业,以及客商与特区共同感兴趣的其他的行业,都可以投资兴办或与特区合资兴办。经营方式一般有:①合资经营。为股权式合营,由客商依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向特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与特区举办合营企业。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人员组成、投资比例等依中国法律及合同规定。在中国,合营企业还可采用客商、特区、内地三结合的联合经营方式。②合作企业。指由客商投资,由中方合作者提供土地(场地)、资源和劳力共同兴办事业、企业,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以合同形式予以确定,合作期满后设备全部归特区所有。③独资经营。指外资独资经营的企业。它通过与特区政府签订协议,取得企业用地,并商定使用期限、费用等事项,由客商独自经营。这种企业具有较大的独立性和自由权,但由其独自承担一切风险及经济责任。此外还有补偿贸易、来料对外加工装配等方式。 中国经济特区与外国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有本质的不同,它是在中国政府管理下,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的一种形式。经济特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特区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特区内的企业和个人须尊重中国主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在维护中国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中国法律保障客商的合法利益,并贯彻平等互利的原则,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如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比内地合营企业低一半;对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所得利润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客商在纳税后所得合法利润,特区内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及其他正当收入,均可按特区外汇管理办法汇出。特区企业生产所必须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运输工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可免征进口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