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016-11-09

解除劳动合同(Dissolve A Labor Contract)是指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结束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相关法律知识。

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一项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第二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三项规定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第四项是指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项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六项指除《劳动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定,在某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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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

给予劳动者补偿的情形大体有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这种情形可分为二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故意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在落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时,用人单位还应对劳动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二是用人单位无故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因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或是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等,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观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一方,并且属于劳动者故意的主观故意行为,如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给予经济补偿。

2.由于劳动者自身非主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尽管这类原因不属于劳动者的主观原因导致的,用人单位也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

3.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的经济补偿

即《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是客观原因造成的,由于劳动者是弱者,用人单位也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4.劳动合同期满时的经济补偿

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用人单位应落实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除此之外,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动合同无约定,劳动者不能获得经济补偿。对于那些一会儿是国企,一会儿是合资性质的企业,应在企业改制时,按规定及时给予劳动者身份、经济上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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