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岗失业新政策

2017-03-18

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是:2016年下岗失业的相关新政策。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下岗事业工人新政策:

职工下岗、停薪留职后,企业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在失业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养老保险个人 账户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照常计息。再就业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失业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其档案保存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级劳动部门批准后,予以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社保问题:

1、如果是在2010年12月31日后办理退休,不存在退扣。

2、退休金是根据参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和当地上年度职工 社平工资来计算的。

3、如果你原来所在的企业破产,有向你支付工龄补偿金,那么,从此往后的社保缴纳金额,则要由你自己承担缴纳。

医保问题:下岗自谋职业人员从2003年9月起就能办理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自谋职业人员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第二个月起应办理 自谋职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您如果是在2003年9月之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文件规定应从2003年9月起缴纳。

参保时请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或 离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含本年度个人在流动窗口缴费证明)、近期免冠一寸彩照一张。另,根据有关规定:参保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女性55周岁,男性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其中2005年1月1日后解除劳动关系的自谋职 业人员、从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非公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续保的自谋职业人员在市本级统筹区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 险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足25年的,应按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补足2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下岗职工自谋职业、创办小企业的,可申请享受低息小额贷款,可以免除缴纳三年的所得税。

2016年下岗职工养老保险新政策:

根据国家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养老保险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年龄为男职工60岁,女职工55岁。其中原为国有或集体企业正式职工的女职工,其退休年龄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50岁或55岁退休。

国家现行相关政策规定,40、50下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者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具体业务办理机构为市劳动就业局。

新政策还规定只要还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就可以购买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一部分钱,以后按年缴费至退休,缴满15年,以后就可以享受退休金。

下岗职工享受养老保险的新政策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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