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单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有否法律效力
限额赔偿;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赔偿方式。【限额赔偿原则又称限制责任原则,指法律对某些领域损害赔偿限制其最高数额,从而限制责任方的赔偿责任】下面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限额赔偿的相关知识。
物流单上的“限额赔偿”条款有否法律效力:
典型案例:
2008年10月,北国通讯公司将一批送修手机及配件,委托南方快运公司运送至某电信维修部。后南方货运公司在运送过程中,由于工作严重疏忽,手机及配件被丢失。北国公司知道后,与南方公司交涉,要求按照手机及配件的价格赔偿损失15万元。这时,南方公司指出,快运单背面已经载明:托运人可自愿向承运人进行保价运输,保价货物因承运人责任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按相应保价金额赔偿损失,托运人未保价的,承运人最多只赔偿500元人民币。南方公司并称,北国公司既然已经在货运单上签字,表明是同意这些条款的。因此,南方公司只同意赔偿500元。
后双方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北国公司的请求,判令南方公司赔偿损失18万元。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南方公司提前印制在快运单上的条款,在合同法上被称为“格式条款”。这种格式条款,没有经过合同双方充分协商,而是由一方单方提出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如果有减轻或者免除自己一方责任的条款的话,提供格式条款者必须向对方明确说明并进行提示。本案中快运单上关于赔偿标准的条款,即属于减免责任的条款。因此,南方公司必须向北国公司明确提示和说明。否则,这个条款便是无效的。
其次,南方公司在运送过程中,其工作存在重大疏忽才导致了手机及配件的丢失。这种情形,法律上叫做重大过失。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害,法律规定,也是不能免责的。
所以,无论是从格式条款的效力角度来讲,还是从免责条款的限制规定来讲,南方公司都应该赔偿北国公司的相应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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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赔偿的定义与简介: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56条规定,不保价运输的,不按件数只按重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100元,按件数和数量承运的货物,每吨最高赔偿2000元,个人托运的搬家货物,行李每10公斤最高赔偿额为30元,实际损失低于上述赔偿限额的,按货物实际损失的价格赔偿。
铁路货物运输,一般由货车(或专列)运送,小件货物(行李、包裹)也可随旅客列车运送,随客车运送货物分为快运与一般运输,快运目前由中国铁路小件货物特快专递公司运输,简称中铁快运英文缩写“CRE”,中铁快运由各分公司负责辖区业务,各公司之间费率不同,但运费都很高,是一般小件货物铁路邮寄的10倍左右。
中铁快运以铁路旅客列车行李车为主要运输工具,配合汽车接送及仓储、包装、中装等系列服务,实行门到门运输,为客户快速、准确、安全、方便的运送小件货物。是物流企业及生产型、流通企业运输可以信赖的运输伙伴。
中铁快运在全国各大中城市设立专业快运机构,目前已达118个,形成连锁服务网络。在此网络基础上,中铁快运还开办铁空联运和铁海联运,同时办理国际铁路联运快件业务。快件货物可快速运抵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朝鲜、越南和香港等国家及地区。全国大多数城市间,货物三日内均可送达;在市内的货物免费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