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与劳动道德体制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在必要的情况下二者相互补充和替换。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希望你喜欢。
劳动法退休年龄的适用范围
一、我国的法定退休年龄之规定
我国退休年龄基本政策从1978年恢复确立后基本沿用至今,期间有对从事特别繁重劳动的、或在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作出的可提前退休的规定;以及有因为生病、残疾而丧失劳动力时退休年龄可适当提前的规定;又有对部分专家干部以及高级技术人才延迟退休的岁数的规定;其后还有对企业制度改革中的存在的一些特殊的退休情形进行的补充规定。关于我国退休年龄的规定,概况起来主要包括:
(一)一般法定退休年龄
A.男一概为60岁。B.女则有职位上的区分,将干部与工人进行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分别为55岁与50岁。
(二)提前退休的法定年龄
A.男50岁,女45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连续工作年龄已满10年的。或满足前款所列时间条件,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行为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行为的。B.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不受限制。C.公务员自愿退休年龄的特别规定,男55岁,女50岁,并且工作时间需满30年。
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之法律意义
退休年龄是退休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它是判断人类劳动能力是否存在的可见参数,与劳动者能否享受退休待遇息息相关。通过对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得以简化判断劳动者丧失劳动权利能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标准,有着实践存在之意义。而当退休年龄发展成一项法律制度时,就产生了强制性。退休法律制度在其后发展的100年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其理论基础及内容的变迁。正如季卫东教授所言:“法律体系必须保持独立的、自洽的姿态,但却不可能脱离社会完全自成一体。在很多情况下,法律的某些部分是镶嵌在社会之中的,并留下相关的社会印记。”法定退休年龄作为退休法律制度重要的一环,从它的诞生开始,即意味着需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上统筹考量,以维护退休保障制度存在之价值。
三、达退休年龄者在劳动法上的意义
(一)达退休年龄是否自动丧失劳动权
1.劳动权概念
依据我国宪法,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劳动权概念的不同理解,影响着权利主体可得权益的范围。关于劳动权的概念,国家间,学者间多在劳动权的内容结构上存在差异。它由一系列的权利组成,相互结合发挥作用。那么劳动权的权利组成究竟有哪些部分?它的外延有多大?对此,存在广义和狭义的区分。限缩式理解的劳动权仅意味着工作权,即获得工作、自由择业、平等就业的权利。同时有些学者并不排除报酬权存在于狭义劳动权的范围内。相对而言,外放式的理解则包含着与劳动权利有关的一切法律上的规定。
2.达退休年龄者是否享有劳动权
劳动者应当满足劳动法上的一般主体要求。首先,劳动者应当是自然人。这是这一群体内涵上的确定要求。其次,劳动者应达一定的年龄。法律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限制性规定。是对最低工作年龄的限定,从无权利便不存在义务的立场上看,这也是法律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必然选择。其三,劳动者意志不受强迫、行动自由不受限制。达退休年龄者是符合劳动法上的一般主体要求的,其应当是劳动者。因此,依据我国相关规定,必须承认他们享有着劳动权。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存在着用工方年龄歧视、已达退休年龄者能力体力下滑等原因,这一劳动群体具有群体普遍性的就业障碍,为保障其劳动权的实现,国家作为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应当负起其应有的责任,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
(二)达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必须退休
依据我国法律可知退休权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宪法》第44条确定了我国实行的退休法律制度,确认在此制度下国家负有着对公民的保障其生存的义务。该条明确了退休权的义务主体,可以认为享有退休权意味着国家负有对达退休年龄者保障其生活的义务。退休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的宪法性权利,主要体现为从国家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以及社会保障权。退休作为一项权利为宪法法律所确认无疑,那么为何还会普遍存在着退休是劳动者义务的观点呢?这是由于由于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的认识与需求不同,强制政府的观念以及劳动力的充足是强制退休理论存在的基础。需要指出的是,立法的规定是这一误解存在的主要原因。为适用社会的发展,立法在不同的时期对退休的性质问题有着不同的选择,立法的模糊规定与时时变换,才导致了对退休性质的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