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会认可国家确认立法机关制定规范的行为规则,并由国家强制力(主要是司法机关)保证 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篇1
论法律在我们身边
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在2009年庆祝祖国六十年华诞的首都女记协演讲大赛上这样说过: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它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能够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捍卫自己宪法权力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她说,国家是由我们每个人组成的,国家是什么样子是由我们每个人决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我们每个人作为组成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的一部分,那么为了建设更美好更和谐的社会,每个人都该努力提升自己,完善自己,捍卫和平守护正义。
但事实却并不总是尽如人意的,中国在经历多年战争洗礼之后,无论是经济还是政治方面的飞速发展确实令人咂舌,可这能说明我们这个国家这个社会足够完美么?不,不是的。最起码在法制建设上还不够完善,其实任何一个国家达到零犯罪率都是不可能的,而我们需要做的或者说能做的就是尽自己最大能力做到最好,第一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二才是伸张正义。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只有真正了解法律才能尽其所能的保护自己所行使的权利。但有些时候,悲剧却总是不可避免的发生着。
最近“深圳某街道联防队员杨喜利打砸强奸案”丑恶的摆在了民众面前,那个自称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杨武在镜头前永远低垂着头偷偷啜泣,妻子被人强横的当面侮辱一个小时却懦弱地选择躲避,当记者问道为什么不正当防卫时,他楞了一下,显然没听懂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只含糊了一下,开始掩面哭泣。后来又有新闻曝光那个可怜女人的照片,衣着邋遢,精神恍惚,蜷缩着身体并用袖子挡着脸。看到这样的新闻我总会感到心酸心痛,法治社会里为什么这种案件频频发
生,为什么杨武不进行正当防卫,为什么受害夫妇要在各大小媒体面前一次又一次毫无尊严地掀开自己还在淌血的伤口给每一个人看? 他们夫妇来自农村,可能不知道媒体强行进入私宅涉嫌违法,不知道报道中对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审阶段也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就是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镜头。 他们受过什么教育?他们对法律了解多少?城市中的农民工能得到的法律教育和援助有多少?我不禁要问,我们泱泱大国的法都普给谁了?我们的法律就只能在有人受到伤害之后才能给与一些微不足道的保护么?这无疑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我想,这个社会里,不论何种身份何种职业,必须每个人都懂得保护自己,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善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多一份宁静少一些纷争。
曾经李刚事件风靡一时,富二代官二代在那段时间里似乎被推到了风口浪尖,有钱有权就能堂而皇之犯罪侵权之后大摇大摆逃之夭夭么?当众口难平被人抓到之后,张狂的喊着我爸是某某某就能够逃避法律制裁么?这两点无疑激起了众人的愤怒,积累了不知多久的不平与不公似乎终于找到了发泄点,喷薄而出,一时半刻无法平息。
中国是法制社会,我们常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是当代社会官商勾结何其常见,那些有钱有权的人似乎也就成了漏网之鱼而得以逍遥法外。我们要平等要公平,这似乎成了每个人的呼声。曾经鲁迅为了唤醒愚昧的国民断然放下手术刀拿起笔杆用犀利的文字批判社会批判国民,那么我们何不勇敢拿起法律武器将不法分子绳之以法!
云南大学马加爵连续杀人案到现在依旧是学校里教育要用到的典型案例,名牌大学的学生何以走到这般田地呢。人们总是为他的遭遇扼腕叹息,犯罪心理学家也曾经专门为他量身设计测试,其结果却是:马加爵的杀人行为,与贫富无关,与歧视无关,应该对此案负责的不是社会而是他自己。名牌大学生不仅应该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还要有优秀的心理素质、道德品质以及法律意识。当代大学生是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肩负着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如果当初高等学府注重法律教育,又怎么会一次次出现像李启铭、马加爵这类惨剧?
上述三个案例说明什么呢?第一、中国国民的法律知识的教育不足;第二、某些时候法律面前无法做到人人平等;第三、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个人的法律意识还不够明确。那么我们能做什么呢?
党的十五大曾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大学生是祖国的未来,国家和民族的希望,要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教育和培养好他们具有重要的意义。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根本上讲,就是要通过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和现代法治观念, 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适应实
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一代新人, 切实负担起兴国强国的重任。
这无疑是我们现在能抓住的指路明灯,我们当代大学生不仅拥有大好的青春年华,还拥有着激情和梦想。我们肩负着改变社会现状的巨大历史使命和责任,要做到兴国强国,必须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知法懂法学法懂法用法,立志做捍卫公平守护正义得合法公民,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青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其个人的成长,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高校为了使其培养出来的大学生能够适应法制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就必须重视对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教育。学校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场所,但仅靠学校的教育是远远不够的,它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一个长远的规划和具体的安排,它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社会教育工程。
对此仅代表我本人对大学生对学校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 培养法律意识,首先把自己当做国家的主人,是法律保护的主体。
二、 自觉自愿学习宪法知识,开展法律小讲堂等活动,援引事例活学活用。
三、 积极宣扬法律知识,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学习法律的活动中来,让学习法律成为大学校园里的新风尚。
四、 强化道德观念,结合法律知识立志做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
五、 学校可以提供一些机会让学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起来,满足学习的一种成就感,激励学生更加积极的投入到学习之中。
我们是一群能够独立思考的人,我们是能够捍卫自己宪法权力的人,我们是能够记录真实并不遗余力改变社会现状的人,我们是志存高远的有志青年,我们要做到让祖国因为有我们而自豪,要做到让明天更加美好。因为,大学生是捍卫法律尊严的新生代力量。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论文篇2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论思考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分析了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内涵和对策。
关键词:政治纲领 社会主义 法治国家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管理国家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推动社会和谐进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都迫切需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向经济建设,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与此同时,经济体制逐步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政治体制积极而又稳妥地朝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经济,民主政治必然是也必须是法治政治,法律在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相应地我们党治理国家也从主要依靠政策过渡到了既依靠政策又依靠法律。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立法步伐进一步加快,一个基本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体系开始形成,这使我们有条件进一步过渡到了主要依靠法律,实行依法治国的新阶段。这一新的转变反映了我们党越来越成熟,治国方略越来越明确。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以党的纲领文件形式第一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同时将法制建设的目标由“法制国家”改为“法治国家”。这一字之变,丰富和发展了邓小平理论,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和理念上的重大突破。
党的十五大以后,中共中央于1998年11月成立了中央修宪小组,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形成了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对中央的建议,采用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1999年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党的主张、人民意志和国家意志的统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标志着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之后如何治理国家这一长期未能很好解决的历史课题。十六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七大报告则适时地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它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涵
西方对法治国家的理解是:法律至上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个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控制;司法独立,律师自由。那么,何谓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呢?简单地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指依靠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合理配置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来制约国家权力、规范社会主体的活动,从而形成良好、稳定的法律秩序的国家。具体来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重要特征: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权力与义务、权利与权力有机统一;发达的法律文化。此外,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还应包括以下六个基本方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的进一步完善;要健全法制,使法律覆盖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使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真正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社会主义法制真正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司法制度,使司法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实现公平和正义;党的各级组织、政府机关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权力要受到有效监督,避免腐败发生。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对策
(一)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我们必须建立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特别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政治立法、经济立法、文化立法等方面。政治立法:它是以宪法为依据,但宪法又不能包括政治立法,除宪法外,还有选举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结社法、政党法、监督法等,我国政治生活的许多领域尚无法可依。经济立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必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它包括:(1)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是指依法在市场上从事经营的企业活动和个人;(2)市场主体的行为规则,为了使市场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合理,必须制定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例如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票据法证券法、担保法、信托法、运输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等;(3)市场秩序法:即规定市场平等竞争秩序的法律,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反倾销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4)市场宏观调控法,我国实现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国家必须实行宏观调控,例如投资法、计划法、预算法、银行法、信贷法、物价法、税法、国有资产法等;(5)社会保障法:市场经济体制既带来了高效率和高效益,也带来了风险,市场的激励竞争,优胜劣汰,也带来了企业破产和工人失业,必须对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例如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工资法、养老保险法等。此外,社会主义文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加强文化方面的立法,例如新闻法、出版法、教育法、科技、广播法、电影电视法、体育法等。
(二)建立公正廉洁的行政执法制度,做到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执政,体现在政府工作中,就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是政府正确行使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一定要从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前进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依法行政要求,一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来从事行政行为,“无法律即无行政”,严禁超越法律行使职权。二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法定职权,从事行政活动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实体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三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四是遵守公认的政治伦理和从政道德。当然,道德约束仅仅是一种“软约束”,对政府官员的约束力十分有限。必须使从政道德法治化,才能产生威慑力。要学习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加强从政道德立法,用法律约束党政干部的从政道德行为。
政府依法行政是法治的重要环节,对维护法的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依法行政应是我国行政机关的一项最根本的活动准则。现在行政立法实践已取得长足进步。今后,行政立法任务仍然很重,特别是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规、规章的制定应优先考虑。但是,今后最根本的还是要采取各种综合性措施,包括加强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机制,来保证行政机关能依法行政。实践证明,各级人大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包括开展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等,成效十分显著。这方面的工作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
(三)建立公证、严明的司法制度保证法律的切实贯彻执行
司法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一道关卡和屏障,有无公证、严明的司法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要认真贯彻司法独立的原则。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司法独立原则,是平等公正执法的需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是建立法治国家的要求。贯彻这一原则,当前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要让检察院和法院有相对的独立性,不至于受制当地政府,检察机关要以垂直领为主,有独立的编制,独立的人事权与财权,才能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法院要有独立的审判权,人事权和财权,不能让法院变成为地方政府服务的工具,实施地方报复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破坏法制的统一。要做到依法司法,不但要执行实体法,而且要执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
(四)不断增强全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实施依法治国,一个重要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公民自觉守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权益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实践的经验说明,法律不健全,制度上有严重漏洞,坏人就会乘机横行,好人也无法充分做好事。实践的经验也说明,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法律和制度,如果人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会形同虚设。因此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
总而言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长期历史任务。只要我们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坚持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
参考文献:
[1]邓小平文选(1-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肖扬.坚持依法执政提高执政能力.求是.2005(1).
[3]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4]李龙主编.依法治国方略实施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6]朱力宇主编.依法治国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