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的存在问题

2017-03-09

金融生态环境是依照仿生学原理来发展建立金融体系的良性运作发展模式。那么你对金融生态环境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小编整理关于什么是金融生态环境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金融生态环境的定义

广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宏观层面的金融环境,指与金融业生存、发展具有互动关系的社会、自然因素的总和,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地理、人口等一切与金融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方面,主要强调金融运行的外部环境,是金融运行的一些基础条件;

狭义上的金融生态环境是指微观层面的金融环境,包括法律制度、行政管理体制、社会诚信状况、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企业的发展状况及银企关系等方面的内容。金融生态环境是依照仿生学原理来发展建立金融体系的良性运作发展模式。

金融生态环境的存在问题

(一) 金融产权制度性缺陷阻碍了我国金融业的正常发展

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转轨时期,现有的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在以计划经济为大的背景环境下建立并成长起来的。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一直都肩负着支持国有企业发展与解困的重任。由于行政上的不当干预、政策性贷款等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曾作过专门的抽样调查统计,统计结果显示: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形成过程中,由于计划和行政干预而造成的约占30%,政策上要求国有银行支持国有企业而国有企业违约的约占30%,国家安排的关、停、并、转等结构性调整约占10%,地方干预,包括司法、执法方面对债权人保护不利的约占10%,而真正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占全部不良贷款仅为20%(周小川,2004)。

我国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公有制为绝对主体的制度安排。按其表面形式,银行经营者应代表国家对银行进行管理、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事实是,由于产权主体权利缺失以致形成了“重权轻责”的怪现象。这严重削弱了我国银行自主经营权利和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的主要商业银行已经进行了成功的股份制改造,明确了产权制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工作效率,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

(二) 法律环境不完善加大了我国金融业的信用风险

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与金融生态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合同法》、《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基本上能与金融业的发展相互协调,为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我国《破产法》是1986年颁布实施的,当时主要是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政策性破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相关规定已与时代不相适宜。由于其缺乏对债权人的合法保护,后果是导致大量的逃废债事件发生,加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刑法》在对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难以对违法乱纪行为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三) 社会信用缺失加剧了我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市场经济应该是一种信用制度高度发达的经济。但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的转轨时期,市场经济法制还不成熟,社会信用水平仍很低下。正是由于社会信用缺失已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而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由于三角债务和为避免信用风险而进行的现金交易而增加交易成本约 2000亿元。

信用环境的优劣直接影响到金融创新效率和金融的稳定。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还得不到有效的归集和评估,金融机构在作出相关决策时难度很大,使“骗贷”事件屡有发生。与此同时,失信惩戒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化措施

(一) 积极推进金融业产权改革,构建多元化发展的金融业

金融生态的生命力就在于金融生态中存在自由竞争的机制,使金融生态主体在自由竞争中优胜劣汰。建立和完善自由竞争机制的一条重要途径就是使金融生态中的参与主体多元化。这正是目前我国完善金融产权制度的主要内容。其目标是构建以“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高效运转”为基本特征的,兼有国有和外资,全国性和地方性,大银行和中小银行,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多元金融主体的金融市场。

首先,要继续推进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造。使国有银行产权明晰化,各级经营者对其经营成果真正负起责来。杜绝一切将经营失败成本转嫁给国家的可能,让国有银行预算约束全面硬化,以实现完全意义上的金融产权。其次,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同时,积极探索对农信社、城信社等产权改革的方案。放低民营资本进入金融行业的门槛,这样才有利于营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

(二) 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法律环境是金融生态主体最为重要的外部环境之一。构建和谐金融生态要以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前提。现阶段,当务之急是要对《破产法》、《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从而使银行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使银行在面对违法违规行为时能有最后的“杀手锏”。

另一方面,为了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的利益,督促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合理配置,应尽快出台一部《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的破产要以市场原则为基础,使金融机构的破产成本由其股东和相关利益人来承担,而不能再由国家财政来“兜底”。当然,为了保护广大民众储蓄者的利益,还要建立一套存款保险制度与其配套。

这样,金融机构对于欠债不还的企业和个人享有无条件破产起诉权,同样,金融机构的债权人也具有对金融机构的破产起诉权。

(三)加快信用体系建设

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基础上的信用经济。一个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是金融生态有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方面,重点要放在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上的建设。加快整和银行和有关部门的信用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信息分割。同时要加快信用立法进程,实现信用市场的有法可依,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规范的社会信用秩序。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大力发展专业化金融中介机构,严格行业准入和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促进金融机构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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