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2017-06-22

导语:在实际生活中,某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仅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这种行为对吗?试用期合同有效吗?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当事人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如用人单位于小李签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合同的试用期约定无效,三个月就是劳动合同的期限。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设立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前提是存在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是不可能有试用期的。口头约定试用期,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试用期后公司不给转正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自劳动者实际工作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只是劳动合同中一个特殊的阶段,即双方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劳动法条款的约束,而试用期到期后,这些条款的约束力就将自动回复,而并非需要履行诸如“转正”的手续以确认员工的身份。《劳动法》中试用期的规定已经取代了所谓临时工转正为正式工传统概念。

用人单位在用工之初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首先就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三个月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合同期内,而非独立于合同期,所谓试用合格后“转正”的做法实际是企图规避试用期间的义务。事实上,自劳动者进入单位工作之日起,双方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上海市的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因此,如果试用期内工资低于相同岗位其他职工的工资,则应补足差额。

综上所述,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据劳动法的规定,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并相应支付劳动报酬,对于不愿依法履行劳动义务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还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例分析】:

日前,市民黄女士应聘到一家餐饮公司做前厅经理,面试成功后公司方面主张与黄女士签订劳动合同。黄女士在签合同时发现了问题,原来公司方面准备的是“试用期合同”,按照约定黄女士需先试用三个月,试用合格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就此,黄女士咨询律师,法律对于“试用期合同”有解释吗?公司方面的做法合法吗?

解答:一些用人单位为避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就与劳动者签订一个单独的试用合同,在试用期合同期满后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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