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居民医保政策

2017-02-23

众所周知,社保中的五险对我们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了解五险相关知识很重要。那么大家是否知道2016年南京医疗保险有哪些新政策?以下就是小编做的整理,希望对你们有用。

南京居民医保政策:

老年等居民缴费提高60元,学生提高20元

老年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44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其他居民筹资标准由780元/人·年,提高至84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480元/人·年;学生儿童筹资标准由460元/人·年,提高至48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20元/人·年;大学生筹资标准由420元/人·年,提高至46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360元/人·年,个人缴费100元/人·年。

居民医保门诊待遇提高,门诊大病种扩大

自2015年1月1日起,“老年居民”和“其他居民”门诊报销费用段由200-800元调整为200-900元。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也随即扩大,门诊大病病种中“肾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扩大到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按现行门诊大病待遇支付。

不同人群的缴费和补贴方式

参保学生儿童父母所在单位的补助也有所调整:参保学生儿童个人缴费部分,其父母所在单位按“男单女双(年份)”每年补助50%,即每年报销60元,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大学生参保人员原先是由按学年缴费调整为按学制缴费。从2015年度开始,新入学的大学生报到时按学制年限一次性办理参保缴费,其医疗待遇享受期为入学当年的9月1日起,到毕业当年的8月31日止。因转学、退学等原因不能继续享受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的,退还所余学年个人医保缴费部分。

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可按大学生参保规定继续参加当年度南京市居民医保,按大学生当年缴费标准缴纳半年费用,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家庭子女、孤儿等低收入人群,个人不需缴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市医保中心提醒,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纳,未按规定时间缴费或未足额缴费的不享受明年度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医保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相关人士强调说,参保缴费第1年,其住院、门诊大病和门诊医疗费用,一年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29万元。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1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万,最高可增加到36万元。如果中断缴费再次参保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按第一年重新计算。

医疗保险须知:

普通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一般以团体保险或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保险金,但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该险种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保险金额可与基本险相同,也可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给付方式。

住院医疗保险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但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采用补偿方式,也可采用定额方式给付保险金。

手术医疗保险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实施手术(包括门诊手术和住院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其可以单独承担,也可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保险金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公司即按约定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规避误区

随着未雨绸缪意识的提高,消费者对于商业医疗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因产品较多,较易引起歧义。这就需要消费者事先做好“功课”,避免理赔纠纷。

“等待期”发病不赔

有些消费者认为,购买医疗保险后,但凡生病住院都能获赔,实则不然。如有的产品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60日内(续保除外),因疾病在指定医院住院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刚生效的“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即使因病住院产生各项费用也无法获赔。

重复投保花冤枉钱

一些消费者在不同的保险公司购买数份医疗险,出险后并不能拿到所有保单的赔付。因为,医疗险作为一种补偿型保险,一旦发生理赔要参照补偿原则,即保险金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因此,即便在多家险企投保医疗保险,也只能依次理赔,获赔总额不会超过实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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