烧烤店用“大烟壳”做调料属何罪

2017-03-22

根据我国《刑法》[1]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下面由小编为你介绍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相关法律知识。

烧烤店用“大烟壳”做调料属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

【案情】

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

【分歧】

对于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本案中,张某故意使用罂粟壳粉末作为调料供顾客食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欺骗他人吸毒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评析】

同意第二种意见。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首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与健康权益;犯罪对象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具体而言,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而故意掺入其所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或明知是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故意予以销售。行为人实施本罪一般是出于非法营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生产、销售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包括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和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其次,罂粟壳俗称大烟壳,含有吗啡等物质,易使人体产生瘾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毒害作用。属于我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范围,属国家管制的毒品,国家法律对罂粟壳的管理、使用有明确的规定,禁止非法供应、运输、使用。本案中,张某为招揽顾客,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烧烤调料中掺用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张某为了吸引顾客让自家烧烤店的生意红火起来,在调料中里放罂粟壳供顾客食用。明显具有放任他人吸毒成瘾、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等危害结果发生的故意,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阅读:

生产、销售有毒、有毒食品罪刑事责任

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相关阅读

最新发布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