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修改
2017-03-17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在很多国家都是被《公司法》所禁止的,我国法律界也对是否设立“一人公司”进行了相当长时间的争论,最终被确定写进《公司法》,这一点确实是个很大的突破。
下面小编总结了公司法的修改
10月27日,《公司法》修订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对于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社会各界表现出空前的参与立法的热情,经过不到一年的时间,国务院法制办即完成了《公司法》的修订草案。本次《公司法》修改究竟具体涉及哪些内容?与以往相比,新《公司法》新在何处?新《公司法》将带来什么?
要作了以下12个方面的重要修改:
(1)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故意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可能被起诉;
(3)分别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3万元和500万元;
(4)公司投资其他企业不得承担连带责任;
(5)滥用权利逃避债务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预留了探索空间;
(7)为公司资产出具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将承担赔偿责任;
(8)可以设立“一人公司”,若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未分离,“一人公司”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法人可从三类人中产生;
(10)对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设限”;
(11)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12)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保留募集设立方式有待进一步研究。
从社会层面看,这次对《公司法》的修订是基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考虑;从法律层面看,通过相应的技术处理完全可以避免因公司出资少而导致的侵害债权人的利益情况的发生。事实证明,过高的投资门槛并不能保证债权人的利益,关键在于相应责任制度的健全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