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怎么办?

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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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怎么办?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实现社会生产劳动,使劳动者获得物质上的一定利益。而劳动者的劳动和获得的物质利益,都必须依赖企业发展生产,取得好的经济效益。合理地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对当事人双方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怎么办?

【问】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怎么办?

我在某差额事业单位做门卫,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x年1x月xx日至2013年12月24日。去年合同到期后,单位一直没有续签合同,可是我仍然在该单位看门。现在我心里很忐忑,他们会不会突然想起合同已经到期,随时把我辞退啊?现在我怎么做更保险一些?谢谢!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补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原劳动合同到期后,你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你续签合同,则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不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到时候直接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工作交接,结算工资,领取经济补偿等手续即可走人。劳动者在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单位。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终止劳动合同有3 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1. 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没有经济补偿。

2. 公司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工资待遇等)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3. 公司和劳动者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有经济补偿。

由此可知,你的劳动合同快到期了,你和公司一方或者双方不予续签劳动合同,你都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合同到期怎么办

合同到期一般会出现两种情形,分别是:合同解除和合同续订。

一、合同解除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因为合同目的已经达成或者合同当事人认为合同期间的合作并不是满意等原因,选择解除合同,使得合同终止。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

二、合同续订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合同期限届满,基于前期的合作交流,双方协议选择续订合同。这种续订较为常见的是在劳动合同之中,用人单位对于合同期间员工的表现较为满意而选择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此外在租赁合同,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合同之中。

合同到期,是机遇,但是也要谨慎选择。毕竟合同的目的是实现当事人的利益。

【相关案例分析】:

【案例事实】

甘小姐2012年5月1日进入甲公司工作,合同期为三年,至2015年4月30日结束。合同期结束后,甲公司并未与甘小姐续签劳动合同。7月5日,甲公司以甘小姐工作出现重大失误为由开除甘小姐。甘小姐遂提出从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甲公司以国家法律并未规定未续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为由拒绝履行。甘小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赔偿金。

【案例分析】

本案仲裁标的有两个:一是双倍工资请求、二是经济赔偿金请求。经济赔偿金能否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涉及甲公司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开除甘小姐的决定程序、以及事实依据,本案主要围绕甘小姐第一个请求展开探讨,即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甲公司是否应该给予甘小姐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许多的新型劳动争议应运而生,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根据该法第8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甘小姐与甲公司争议源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保留用工关系却没有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应该适用“双倍罚则”成为了争议的焦点。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同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双方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即应当向劳动者赔偿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首先,《劳动合同法》82条的前提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用工之日应该是一个时间节点,是指初次用工;其次,未订立劳动合同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两个法律概念,前者是不存在劳动合同,后者是存在劳动合同,期满没有再次续签。由此可见,未续签劳动合同不等同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劳动合同的范畴。综上所述,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

本人认为,“双倍工资”罚则制度,从法理的本质上讲,是因为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有始有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存续的,应当视为原劳动合同关系已经结束且新用工关系已经开始,符合《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条件,应当适用“双倍罚则”。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因此,甘小姐要求的甲公司向其支付5月1日至7月5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超出法律规定,因为5月1日至5月31日为双方续签合同的过渡期,此时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得不到法律支持,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的期间是6月1日至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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