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地产租赁合同范本

2017-02-08

区别于以居住功能为主的住宅房地产,以工业生产功能为主的工业地产等。对于商业地产租赁合同 你还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商业地产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商业地产租赁合同范文一

出租方:娄底市鸿星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授权经办人:

承租方(法人/自然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电话: 承租人证照号码或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经娄底市鸿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栋1、2、3楼,二栋1、2、3楼、B塔楼4、5、6层、三栋、四栋、五栋所有物业)的业主授权,有权出租合同项下的场地,享有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的义务;同时,经娄底市鸿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授权,有权签订本合同中有关物业管理方面内容的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秉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租赁合同。

第一条:租赁物的位置和面积

1、本合同所述的租赁物业位于娄底市月塘街和檀香路交汇处鸿星·新天地,具体租赁场地为 (具体详见位置附图)。

2、该租赁物业计租(费)面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为建筑面积,该场地的套内实际使用面积小于计租面积)。

第二条:租期

1、租期为 年,共计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租期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除去装修期的第一天算起(含免租期)。

2、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期:为支持乙方的经营,甲方同意给予乙方装修期 个月和免租优惠期 个月。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期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之日算起。

3、交付日期为 年 月 日。如推迟交付,租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租金、物业管理费和其它费用及支付方式(本合同内的租金与费用为不含税价,乙方如需税票则自行负责税费)。

1、租金为 元/平方米(不含水、电、物业管理费及其他所有税费)。免租期 个月,租金年递增为 %;具体起租时间从甲方将所租赁物业交给乙方除去装修期的第一天算起。

①第一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②第二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 元/㎡。

③第三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④第四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⑤第五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月租金为 元/㎡。

2、租金缴付形式:乙方使用物业的原则是先付租金后使用,按季度支付。首次缴付时间为 年 月 日前,其余租金缴付按缴付周期提前一个月缴付下次的租金。租金不能按时缴付的,每天按拖欠租金的5‰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缴付的,甲方有权终止其租赁合同期。

3、免租期乙方须支付除租金外的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气等其他费用。若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被终止,则乙方不享有免租期(含装修期)的优惠,乙方需按合同规定的首月租金标准向甲方补缴免租期的租金。

4、物业管理费为 元/平方米,按季度收取。在所租赁物业交给乙方时,乙方须交第一次物业管理费,下次物业管理费须在前次物业管理费期满的7日之前交付给甲方,否则,每逾期一天,按每日5‰收取滞纳金。

5、水费、电费、燃气费及其他费用

①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租赁物业之水费、电费、燃气费、环卫费及其它乙方按规定要交纳的费用必须无条件承担,不得拖欠。如催交,乙方拒不按时交纳,甲方有权作清退处理。

②水、电、燃气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费,在此基础上收取8%的管理费和损耗,不再增加其它费用。

③上述费用按月交纳,乙方必须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一次交清,如有拖欠,每逾期一天,按所欠款项的5‰收取滞纳金。

④其它费用: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管理费、税金、本体维修基金、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由乙方根据政府及法律规定承担。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为6个月租金和,保证金不计利息。

2、如因乙方违规违约须在保证金中扣款,乙方需在被扣款后三天内补足保证金金额。否则,甲方有权无条件清退乙方,终止本合同。

3、本合同期满,乙方无违约行为并缴清全部费用,所租赁物业完好无损,乙方在搬出后七日内,凭甲方开具的收据,甲方将收取的保证金退还乙方。

第五条:入驻与装修

1、乙方的进场装修须提前3个工作日提交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办理进场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

2、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消防及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乙方的装饰装修中不得破坏该场地主体结构和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4、装修期间,乙方应接受甲方的管理和监督。如对公共设施或第三者造成损坏,乙方须赔偿甲方及第三者的经济和财物损失。

5、对乙方所租赁的物业甲方保证水、电、燃气到户,但乙方须自行负责从配电箱、供水总表到各区域的电源线路和水管。

第六条:招牌和广告

1、乙方的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必须向甲方提交相关设计方案,经甲方审定后方可设置,其认定不代表职能部门的认可,严格遵守甲方和物业服务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交纳相关费用。

2、 对于乙方违反城市管理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为了整体宣传鸿星·新天地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七条:停车管理

鸿星·新天地的停车位(包括机动车位和非机动车位)的使用及收费标准应当根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紧急状态和场地维修

1、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场地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但事后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并作出说明。

2、因紧急状态或者公用事业部门或者有关政府部门的要求、命令而导致该场地的水、电、燃气等能源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的,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3、因处置紧急状态而造成该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无论是因为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其中凡属于乙方的货物、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在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所租赁物业的维修义务。租赁物业出现漏水现象时,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漏水问题,并防止财产损失的发生。如漏水问题乙方无法自行解决,乙方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甲方报告,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由于漏水引起的财产损失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九条:乙方在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1、自进场日后,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该场地的场地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

2、对于设置或通过该场地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

3、乙方在该场地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规定,自行负责该场地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

4、乙方保证在经营范围内正常合理的使用该场地及其设施设备,不得放置任何超过该场地设计荷载的物品;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的保险赔偿额减少、取消或保险费用增加的行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导致不合理的缩短该场地建筑物及设施设备使用期限的行为。

5、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包括油烟,以下同)或者噪音干扰,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或者噪音干扰严重妨碍周边商户和公共环境,经环保部门测定后,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6、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蒙受的损失给予赔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8、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该场地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乙方的进一步保证

1、为维护鸿星·新天地良好的形象和整体利益,乙方应当遵守甲方制定的娄底市鸿星·新天地整体营业规定,不得擅自提前或延迟开、闭店。否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商户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履约保证金内扣除相关金额;甲方有权按实际情况调整营业时间,乙方必须遵守,不得异议。

2、乙方应当办齐经营相关的各类证照(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订的娄底市鸿星·新天地统一经营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商户及甲方、物业服务公司的利益。

3、乙方因服务态度、商品价格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每曝光一次,处以2000元罚款,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除罚款外,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有权追偿由此造成的超出违约金部分一切经济损失。

4、未经甲方、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场地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停止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6、乙方确认,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接受乙方的租赁费、物业管理费或其它费用,不视作甲方、物业服务公司放弃其向乙方追究因乙方违反合同项下乙方须遵守及履行的任何规定而须承担的责任的权利。

7、乙方保证其代理人、工作人员、建筑安装或装修人员在鸿星·新天地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物业服务公司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危险品、易燃物、吸烟、电加热器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问题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和承担责任。

8、乙方违反了上述各项保证内容之一的,均构成对甲方的违约。甲方可依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直至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甲方的保证和责任

1、甲方保证有权按合同条款将场地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为申请办理商业经营证照所必要的文件。

2、甲方、物业服务公司应对乙方办理经营、设计、装修所需的或可能发生的环保、通讯、消防、卫生及其国家规定的申请报批手续给予必要的协助。

3、该场地内的各种甲方提供的设施、设备出现故障,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应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三日内进行维修,若该场地的损坏或故障直接影响到乙方的营运,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须在接到乙方维修通知一日内进行维修。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对该场地及设施的定期维修保养应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并尽可能在双方认为合适的时间安排进行,以确保乙方的正常经营不受影响或干扰。

4、甲方已告知乙方,签署合同时该场地已设定抵押。如因抵押、债押、债权及其他第三方权利而导致乙方无法在租赁期限内合法使用该场地,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5、甲方对在管理服务中获取的乙方销售数据等商业机密负有保密责任;因甲方非法泄露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

1、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甲方根据鸿星·新天地经营发展需要,对其进行统一宣传推广时,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并积极配合。因乙方的原因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租赁期内(含租金期内)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保证正常经营,不得擅自停业或关门(日连续开门时间不足6小时),如连续关门或停业三天以上(春节除外),或一个月内累计关门或停业七天以上,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租赁合同,要求乙方七日内搬迁出租赁物业,若乙方推迟搬迁,甲方有权对乙方租赁物业中的物业采取封存措施,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租赁他人经营,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保证其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对其经营(商品、服务等)必须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或行业规范进行,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否则,由此引起的矛盾纠纷由乙方负责。

4、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商铺内贮存任何违禁品及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有毒及过量货物等。如因乙方的行为造成商铺及设备损毁的(包括故意或过失),乙方除应负责修理及恢复原貌外,并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及第三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为确保市场安全,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水器或生明火取暖,严禁私接电源,甲方每发现一次按违约处理,乙方承担违约金2000元。经甲方发现三次以上者,可终止与乙方的合约。如因乙方违规操作引起火灾而造成财产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6、乙方应自费办理与其有关的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火灾保险,如乙方不办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商铺作例行的安全检查并承担治安保卫工作。乙方必须派人担任安全消防负责人,具体负责治安防火等日常工作。

8、乙方必须保持商铺内的清洁卫生,严禁乱抛垃圾,并应按规定时间及地点清理垃圾。

9、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该场地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严重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10、合同期满,乙方未违约需继续承租时,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乙方义务,但列入改造、消防整改、经营项目调整等情况的物业,甲方无义务与乙方续签租赁合同。经改造调整后的物业乙方无优先承租权;

11、甲方有权将租赁给乙方的物业抵押办理融资业务,且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融资所有需求,如因甲方经济纠纷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由此造成的乙方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物业服务公司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或质量保证金或者首期租赁费的,5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2、合同项下进场日到来后,如乙方未进入该场地开始装饰装修,经甲方或物业公司通知仍未纠正的,则自进场日起,每延迟进场施工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第一个租约年日租赁费标准(不考虑租赁费优惠)的违约金;延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导致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如甲方不解除合同,则除逾期进场施工违约金外,乙方应自免租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无论届时是否开业。

3、乙方未能在开业日开业,每天还应向甲方支付日租赁费50%的逾期开业违约金,直至该场地正式开业经营之日为止。乙方逾期开业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因乙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乙方所交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归甲方所有。合同因甲方违约而提前终止的,甲方应当无息双倍返还合同项下的保证金。

5、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或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应当向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1‰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或其他费用累计超过3次的(含本数),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乙方延迟缴纳合同项下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7日,经过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可以对该场地暂停部分或全部能源供应和物业管理服务,直至乙方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为止。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无需因此而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甲方或物业服务公司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8、在乙方欠付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等款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放置于该场地内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物品转移出该场地。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足额缴纳上述欠付费用的,甲方有权视情况对乙方的店面采取封店、锁门措施,不允许乙方

开业经营,甲方采取封店、锁门措施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9、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包括但不仅包括租赁费、物业服务费、水电气或其他应付费用等),乙方擅自关门停业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将该场地内的商品、货物和装修清空,腾出场地另行使用,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0、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合同项下所作的进一步保证或者其他任何承诺的,甲方有权通知其限期改正;经甲方通知,乙方仍不改正的,乙方每日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届时月租赁费标准的10%的延迟履行违约金,直至乙方改正为止。在此种情况下,如乙方延迟履行超过15日,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享有该场地的使用权的,则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后30日内作出相应改正的积极有效举措,直至完全改正;若经甲方改正,仍无法使乙方继续享有该场地使用权,在该期间内,乙方无须缴纳租赁费、物业服务费。

12、如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则应当按照合同项下争议解决办法予以处理。在按照争议解决办法处理期间,乙方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项下各项缴费义务。

13、乙方妥善履行合同是甲方给予乙方免租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政策的前提。如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包括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则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7日内按第一个租约年的租赁费标准补交免租装修期和免租优惠政策的全部租赁费。

第十四条:续租

租赁期限届满前,如乙方需要续租,则最迟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之日90日前按照甲方新的租赁政策及租赁费标准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逾期未能签署新的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的,甲方有权将该场地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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