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论文

2017-03-23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公民自我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民众认识到对自我权利保障的重要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论文范文一: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改革路径分析

摘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我国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必须要开展和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设,充分的发挥法律对创新驱动的机制保障功能。

关键词:创新驱动;科技创新;法律保障机制;改革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是我们党在深刻把握当今国际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科技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作出的重要论断,体现了我国对创新驱动尤其是科技创新问题的高度重视。当前是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我国经济发展的转变重点是着力提高质量和效益,而关于科技创新的这个重要论断不但为今后科技发展的方向指明了道路,而且对于我国社会各界形成共识、立足科技创新推动经济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纵观世界各国发展历史,科技的重要发展都会引领经济甚至社会各方面的重大变革,而科技的蓬勃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对它的规范和保障。因此,我国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同时,必须要下大力气开展并尽快完善科技法制的建设工作,充分的发挥法律对创新驱动的机制保障功能。

一、创新驱动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的相关理论概述

1)创新驱动的概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新常态的时代背景,是经济与社会发展新的动力,其核心思想是以市场需求和产业化发展为导向,提高全社会的创新意识,加强对创新活动外部环境的设计和优化,推动产学研合作,确实企业在创新发展中的主体地位,不断提高创新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推动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2)健全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科技创新需要资金投入、创造研发条件、成果推广应用等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需要很多方面尤其是法律制度的激励和保障;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科技创新成果,承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使社会形成自觉的、普遍的创新热情;需要通过完善知识产权法来保护科技研发者的成果,需要加强落实保密法来维护我们国家通过不懈努力才在某些方面确立的科技领先地位,要通过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确保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提高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最主要手段;我们不但要在立法中明确保障资金投入、研发条件,而且要对成果应用进行制度规范,要避免对科技成果的不当应用,确保科技成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最恰当的使用。

二、我国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

1)创新保障和激励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虽然中央层面已经出台了关于科技创新的法律法规,但在制定具体的配套实施措施方面,各地、各单位之间做得参差不齐。相对而言,沿海发达省市和一些高新技术企业做得稍好,中西部地区和传统行业的配套措施制定的不够完善。在配套政策落实方面,问题更加突出,大部分省市、科研单位、大型企业都缺乏完善的成果应用和创新奖励落实机制,没有充分发挥出制度应有的激励作用,这种现象非常不利于深层次挖掘技术创新的潜力,不利于新兴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于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

2)创新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在当今时代条件下,单纯依靠资源禀赋和企业实力是无法保持持久强劲的创新动力,创新环境对创新能力的提升尤为重要,甚至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当前,我国创新环境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缺乏高效的政务环境。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从“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但因受落后行政观念的影响,有些政府部门仍然存在官僚主义作风,主动服务地方创新发展的意识不强,行政效率低下;其次,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不能有效满足国家创新发展的需要。此外,市场环境建设不够完善,诸如假冒伪劣、交易欺诈、不守诚信等市场败德行为还依然很多;最后,金融环境也不容乐观,企业创新活动需要一定的资金保障,但由于创新活动风险较高,企业在这方面的融资相当困难。

3)对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不够。虽然国家近年来加大了对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侵害知识产权的现象仍然触目惊心。其根源在于,国家虽然加大了宣传力度,也加大了查处力度,但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并不太重,侵权者的侵权成本低、责任小,因此屡禁不止。与之相反的则是知识产权维权成本高、诉讼举证难,科技工作者没有精力和时间去放下手头的工作去应对这些,只能寄希望于监管部门,而监管部门的工作不力更严重挫伤了科技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当然,知识产权有它的特殊性,从事这方面的工作要求相关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有关知识产权的监管执法、司法审判都要求有一支相对专业的队伍来专门处理,除按照正常的执法、司法程序运行外,还要运用其特有的工作程序,遵照其特有的程序要求。发达国家和地区因市场经济运行的时间较长,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也相应的积累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专门设置了有知识产权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4)对科技工作的细化评价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国内不少大中专院校和专门科研单位的评价导向都存在着论文打天下的现象,在对科技创新的奖励方面、在职称的评定方面,都将发表论文情况放到了决定性位置,对科技成果的实用型和可操作性关注不够,没有建立产学研一体的科学分配机制,缺乏对科技成果的细化评价和奖励机制,有些单位虽然制定了一些奖励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体制的障碍,这严重影响了科技工作者主动面向社会需求开展科研和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对孩子从小树立创新意识、开展创新教育、培养创新能力的努力还十分不够,国家的教育体制还相当落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还需要国家和教育工作者下更多的力气才能有所成效。在人才成长发展的过程中,对创新人才宽容、保护和激励的社会环境需进一步优化,动态有序的人才配置市场需要真正建立。

三、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改革路径研究

1)提高对创新驱动法律保障机制的认识。要在不断深化各级政府、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的相关人员对创新驱动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加大普法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关于科技创新类法律法规对于促进科技创新进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

2)完善创新驱动发展的相关立法工作。在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进程中,一定要逐步健全完善科技法律法规尤其是配套落实制度,要充分发挥创新评价和激励机制的重要作用,想方设法营造出易于自主创新生存的优化环境,不断壮大科技创新工作者队伍,提升创新成果的质量,积极推进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营造出宽容、鼓励和帮助科技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3)重点健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制建设。健全、细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损害赔偿的标准,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完善赔偿制度,降低科技工作者的举证标准,加大监管部门的举证义务,完善司法审判程序,提高判决执行的可操作性,完善维权机制。

4)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对于垄断行业,要加快改革步伐,引入竞争机制,建立适合科技创新的竞争有序的行业环境。推动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密切关注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执法人员要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要依法查办有广泛影响的价格垄断案件,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空间。

5)以法律形式健全人才考核评价制度。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科技创新人才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通过健全公平合理的人才考核评价机制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打破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域之间人才流动的体制障碍,务必使人尽其用,安心的扎根于创新工作。

6)依法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小城市培育试点镇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相对集中执法权,推动综合执法和执法力量下沉。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事业单位综合设置,逐步减少财政供养人员总量。要切实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推进省管县的改革步伐,最大限度向县级政府放权分权,凡是能下放到县级政府的职权全部下放。深化提升审批效能的体制革新,落实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再造,动态清理审批事项,进一步推进服务提效。健全审批中介组织监管机制,限期实现与行政机构脱钩,着力规范中介机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秩序。

作者:惠强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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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制度本科论文范文二:见义勇为法律保障制度完善措施

摘要:目前,在我国出现大量见义勇为者,在街上进行乞讨。此外,小悦悦事件更是呼唤道德回归,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但是现在我国对于见义勇为的研究都只在法理学上,没有一部统一规范的见义勇为法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的规范,出现诸多的问题,急需一部见义勇为法,解决现在迫切的问题。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出现问题;制度完善措施

一、引言

目前,在我国的社会实践之中,经常出现见义勇为者被诬陷的事件,需要相关的一部法律进行规范。而在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已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本文就是针对现在见义勇为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的解决建议,并且从行政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来完善我国见义勇为的制度,从而更好地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推动社会整体的向前进步。

二、我国见义勇为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见义勇为遭诬陷相撞普遍发生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向前发展,我国旧有的道德体系逐渐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而新的道德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民众逐渐被极端的个人主义和适用主义所主导,成为自己做人的哲学。尤其是南京的“彭宇案”,更成为当今典型案例,并且这类案件还在屡屡发生,例如,“许云案”等案件。这类事件本应是“助人为乐”的好事,但最终却演变成“好人没好报”的结局。这就是社会的公共道德缺失,而且又缺少法律护航情况下,引起的人性悲哀。此时,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利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见义勇为的后续保障不足

据数据显示,现在每年有大约12000起的案件是在见义勇为群众的协助下完成的,同时在抢险工作的时候,抢救遇难群众8000多人。但是这些见义勇为者却缺少应有的保障,并且有人因此失去了原有的工作甚至生命。而作为受益者的政府与社会,却没有对见义勇为者给予该有的补偿和回报。这样会使见义勇为者心中充满辛酸和无奈。这些反映出,现在社会对于见义勇为者的后续保障严重不足,同时这种叫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事件,也对见义不为的行为起到推动作用,促使道德进一步滑坡,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制度保障,不断地宣传见义勇为者英雄事迹,宣传社会上的正能量,使见义勇为者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提升他们的社会地位,使见义勇为者因为见义勇为的行为得到社会有效的保障,维护他们的权益。

(三)见义不为现象时有发生

我国处于社会的转型以及经济转轨时期,传统的观念也在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并且极端的个人主义极度的泛滥。人的价值取向出现偏差,人的道德素质下降,出现整体的道德滑坡,大部分人面对险情的时候,都是选择沉默或者选择不救。在现在的社会之中,“小悦悦”事件就是最直接的体现,这种出现问题不救的社会冷漠是当今社会上最常见的现象。也就是常说的见义不为的情况。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用法律去约束人们,因为法律无法要求人们去做好事。要改变见义不为甚至见死不救的现状,则应该通过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维护。现在绝大部分人的见义不为的主要原因就是见义勇为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社会保障不足、缺乏相应的行政补偿以及行政奖励机制。因此,必须完善相应的制度,从正面给予见义勇为者鼓励,对社会进行正确的道德引导为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我国见义勇为制度现状的原因

(一)见义不为发生的原因

首先,我国缺少一部完整的见义勇为的行政奖励立法,没有形成完善以及统一的立法制度体系。对于见义勇为者我们要本着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互结合的原则。但是,我国现在关于对见义勇为者的整体的奖励政策只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规范中,各个地方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比较大。同时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来也是由地区不同的部门制定,立法主体多样化,导致相关的法律效力发挥程度不同,执法过程也做不到彻底执行,出现大量的问题。这就造成使见义勇为者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无法进行直接有效的执行。其次,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制度差异大,数额较少。目前,我国针对见义勇为的行为各地都有相关的奖励以及抚恤的制度,但是奖励制度都是由政府直接设立,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调查,综合各方面的建议,考虑地方的实际便进行综合制定相关的制度。并且也缺乏相应的机制保证见义勇为者及时获得相应的补助和救助。更重要的是,各省关于见义勇为者行政奖励的数额较少,不足以满足见义勇为者生活以及医疗的费用。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现阶段由于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奖励标准也是不一样的。但是各省见义勇为的赔偿平均都是在20万元以下。因此,有的地方的见义勇为资金,甚至都不够见义勇为者的医药费用开支,有的对本地和外地人员进行区别的对待。此外,现在见义勇为的抚恤金明显低于国家事故伤亡的标准,并且由于相关的保障制度的缺失,使见义勇为者的后期合法保障陷入困境。因此,只有真正的切实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利益,才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实现社会总体的不断向前进步。最后,见义勇为的奖励监督和救济机制不健全。目前在我国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之后,大多因为缺乏相应的行政奖励救济机制,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状”,导致产生大量的负面新闻,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因为缺乏监督机制,对见义勇为奖励资金的应用缺乏监督机制,不利于保证见义勇为者相关的权益。此外,见义勇为者在接受奖励资金上处于被动的地位,随着奖励资金的领取,国家缺乏相应的后续救济机制,导致见义勇为者的生活陷入困境,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受到伤害。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救济制度,形成一个持续的,有效的各方面都完善的制度体系,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促进和谐社会的形成。

(二)见义勇为反遭诬陷的原因

首先,对见义勇为的诬陷者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在我们所众知的“彭宇案”“许云案”中,反遭诬陷,使见义勇为者的权益遭到危害。这就是在相关见义勇为的保护条例中缺乏对诬陷者法律责任的规范,从而使见义勇为者面临诸多的麻烦。第一,见义勇为者的免责的条款缺失,使好人做了好事之后却要面临诉讼的境地,并且还可能出现像“彭宇案”反遭诬陷的情况。第二,由于我国社会对诬陷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使这些诬陷者受不到法律责任的追究,极大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甚至在中国社会出现了一批“碰瓷儿”的人,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必须完善见义勇为的的相关条例,完善对见义勇为者权益的保护,追究对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其次,见义勇为的社会保障缺失。目前,在现实社会之上见死不救和见义不为成为现在社会的热点话题。并且绝大分人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不是可以用金钱衡量的,但是我们也必须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相应的生活和医疗保障,使诸多见义勇为者在进行善行,出现伤病以及残疾之后,因为相应的救济资金不足,面对所谓高额的医疗费,只能放弃治疗,对自己的家庭和以后生活都蒙上灰色的阴影。因此,必须建立相应的救济制度,提高相应的奖励资金,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构建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四、见义勇为制度的改革措施

(一)建立健全保障制度

第一,制定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法。见义勇为是指,公民为了保障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利益,不顾自身的安全与不法势力或者险恶的自然环境作斗争的高度危险行为。因此,见义勇为不是每个人都可以做到的,我们必须对见义勇为者作出相应的保护政策。首先,国务院必须颁布统一的行政法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处理各个法规之间的关系,明确指出对见义勇为认定的相关条款以及保护措施,使司法机关处理相关的案件时做到有法可依。在整体做到统一规范,防止各个地方处理相关的案件出现不同的结论。其次,要明确见义勇为的概念。我们要明确行政法和民法上见义勇为的不同,明确政府部门的相关责任,对各个省市统一规定,对见义勇为在行为上达到一致。最后,要在立法之中明确指出见义勇为的法律责任,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尤其是要对见义勇为者提供免责权,防止诬陷者对见义勇为者造成权益的侵害。从而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第二,提高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金额。目前,我国对见义勇为者的行政奖励缺乏统一的规范,造成行政奖励出现大范围混乱的情况,并且我国的行政奖励的金额普遍较低。对见义勇为者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我们必须建立统一而规范,使见义勇为者不仅精神上获得满足,物质上也不出现后顾之忧。充分利用政府的行政奖励手段激励社会,促进和谐社会氛围的提升,实现更好的发展。

(二)完善行政补偿制度

首先,以行政补偿弥补行政奖励的不足。目前,我国政府对见义勇为者主要以行政奖励为主,但是有时行政奖励不能解决见义勇为者的一切问题。此时,要用行政补偿救济见义勇为者,保障他们的权益。行政补偿制度体现政府的一种救济,是维护行为主体的权利。见义勇为者本质上是为政府和社会履行义务,政府也获得相应的利益,此时政府需运用行政补偿制度对见义勇为者进行相应的补偿。其次,规范见义勇为的行政补偿制度。第一,明确行政补偿的原则。见义勇为者必须是在行善的过程之中,受到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此时政府机关要进行相应的行政补偿,并且要根据行政补偿与其他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保护见义勇为受害者的权利。第二,明确行政补偿的范围。进行补偿的目的就是维护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弥补见义勇为者受到的损害。目前,对见义勇为者的分类主要分为:完全代替国家机关履行义务;协助国家机关执行任务;紧急情况下,对公民个体进行救助。前两种的受益者完全是国家,因此承担行政补偿主体完全在国家。但是后者,受益者在于被救者的公民个人,因此此时应该是公民以及国家共同承担责任,但是主体依旧是国家,只有进行明确分类,指出不同的见义勇为的区域,才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补偿的实现。第三,明确行政补偿的方式。要根据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伤害不同,进行有所差别的补偿,主体利用支付补偿金以及其他形式补偿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

五、结语

针对现在我国社会许多见义勇为者得不到应有保障的情况下,引起社会的广泛思考。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这种现象,尤其要追究诬陷者的法律责任。此外,我们还要从社会道德,政府奖励以及行政补偿等多种方面对见义勇为者的权益进行维护,让见义勇为者不再“流血又流泪”。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每个人遵守准则,社会得到和谐的发展。

作者:孟小军 单位:渤海大学经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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